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2024-05-08 08:57

1.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法律分析: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2.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支票的挂失和止付是什么意思?
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基于一定因素,将已开出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的过程。且一般需要遗失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经开户银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最后,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即可完成挂失支付。
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侵犯实体权吗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救济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救济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救济的途径中去。在普通的救济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救济。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如德国票据法规定,对遗失或灭失的票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应提供担保,于到期日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采用普通的救济途径,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可请求出票人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如出票人要求担保。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补发。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丧失票据的诉讼,法庭或法官应裁定票据的丧失不能成立,如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满意的担保对对抗任何人对丧失的票据提出的权利主张,则不在此限。在台湾地区基本上是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同时保留了挂失止付的救济方法,救济措施比较发达和完备,并且与大陆票据立法有较大的差异。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都力求完备,并且又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在保护丧失票据权利的人的同时,也在极力的寻求一种能够保护其他法律主体和票据流通秩序以及交易安全。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4.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什么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 诉讼 。《 票据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 法规 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6.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声明作废
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2、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3、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4、提起诉讼
由于公示催告存在着难以传达到确定的付款银行、难以引起企业或银行所注意、有碍于票据流通使用等弊端。为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失票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公示催告立案后要不要开庭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不需要也不应当开庭审理。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7.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的丧失
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3]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5]由于各种制度差异很大,难以统一,日内瓦统一法对此未作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6]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8.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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