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建新赵氏集团辞职怎么辞

2024-05-09 08:11

1.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建新赵氏集团辞职怎么辞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职场老师解答如下:  一、辞职离职手续怎么办理1、派遣员工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辞职申请未予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1)离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单位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2)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均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为您服务是我的荣幸,您可以进一步详细描述您当前的问题,或者提问职场相关的其他问题,让职场老师这边为您更好的解答,做更好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配合!!!!!【摘要】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建新赵氏集团辞职怎么辞【提问】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
职场老师解答如下:  一、辞职离职手续怎么办理

1、派遣员工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辞职申请未予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1)离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单位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均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为您服务是我的荣幸,您可以进一步详细描述您当前的问题,或者提问职场相关的其他问题,让职场老师这边为您更好的解答,做更好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配合!!!!!【回答】
就是我11月30给他说了,他不给我离职单,然后我现在走的话,他就是说扣2000把工资压起,明天回来写那个离职条才给你【提问】
你好,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答】
我提前一个月给他说了,然后他没给我离职单,现在走的话还要考核2000,然后本来不想做,明年也不想来他这里,就说明年叫你回来把离职单写了,那个钱才到账【提问】
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答】
您提前说明 有纸质证明吗 还是只是口头【回答】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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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您发的【回答】
那可以作为证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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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答】
他也给我撕了两半,直接不签字【提问】
或者详情您看看咨询一下律师方面的 比较好【回答】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建新赵氏集团辞职怎么辞

2. 宁波建新赵氏集团会不会脱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常见现象,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以下两个途径追索:

一、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一年。

由于一些省市未经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赔偿金,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限期内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