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后到银行付汇的时候,必须提供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吗?只有企业留存联可以吗?

2024-05-20 01:19

1. 货物贸易进口后到银行付汇的时候,必须提供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吗?只有企业留存联可以吗?

不用付汇联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不出付汇联的了,给企业留存联就可以的了。

货物贸易进口后到银行付汇的时候,必须提供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吗?只有企业留存联可以吗?

2. 货到付款超过3个月付汇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什么手续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
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 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

3. 进口付汇的银行怎么指定

去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需要向银行提供合同,形式发票,进口付汇申报单。办理进口的业务“必需”要开通95199上网卡。进口核销单纸质单证和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是在核销之前,通过操作员卡进行交单的操作。现在三单合一。核销单纸质单证,就是你的申报单。核销证明联,就是关单其中的一联,叫付汇证明联,货代会给你的。货物到关且全额付汇后,需要到外管局进行核销。
核销过程中,必须通过IC卡和上网卡,登录电子口岸,然后将相关关单进行交单的操作,然后去外管局,才能核销。
    中国银行推出的“进口汇利达”,就是这样一种新产品组合。
    它由进口贸易融资、人民币定期存款和远期售汇三项业务组合而成:您在进口贸易结算项下需要进行对外支付时,由中国银行凭您所提交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为您提供进口融资并代为对外支付,同时办理一笔相同期限的远期售汇交易;在融资到期时,由中国银行释放质押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并用于远期售汇交割以归还进口融资款项。
例子:

  甲公司系一家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公司原料依赖进口,产品全部在国内销售,购汇业务量较大。

  2005年9月9日,该公司有一笔100万美元的信用证需要对外付款,于是与中国银行联系,希望能帮其有效控制购汇成本。

  经中国银行建议,甲公司选择了“进口汇利达”产品(2005年9月9日美元即期售汇价为8.1107,1年期的远期售汇价为7.8855,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2.25%,美元1年期进口押汇融资利率为4.66281%),全过程如下:

  1.2005年9月9日,甲公司按照即期售汇价,将原用于购汇的811.07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放中国银行1年;

  2.甲公司以上述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质押,从中国银行获得100万美元的同期限进口押汇款,用于对外支付;

  3.同时,甲公司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笔1年期的远期售汇业务,提前锁定1年后购汇偿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的汇率;

  4.1年后,中国银行释放已质押的人民币定期存款用以远期售汇业务的交割,并用交割后的美元款项偿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业务结束。

  借助于“进口汇利达”产品的支持,与在对外付款日以当天即期售汇价购汇并对外支付的习惯做法相比,甲公司累计获得收益计人民币40,004.87元。不但确保了进口业务的顺利进行,还有效地降低了财务成本。

进口付汇的银行怎么指定

4. 进口货物货到款项一次性支付,如果延期支付需要在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做延期付汇登记么?

如果付汇日期是在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90天以后的,需要登陆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合同登记。银行凭外汇局确认的付汇额度办理付汇手续,不登记就不能付汇。

5. 一般贸易进口设备是否可以不付汇?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未在外汇平台延期也没有付汇,也不打算付汇可以吗?

如果你们不付汇, 当时应该走其他方式进口。 
你们公司进口多吗? 如果多一两笔没付汇挂在账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但是如果就一笔的话,如果外汇查起来,就有点麻烦了。

一般贸易进口设备是否可以不付汇?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未在外汇平台延期也没有付汇,也不打算付汇可以吗?

6. 收到海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后应该如何操作?

你对外付款了吗?如果已经预付了,那么凭报关单上的号码,在网上做个预付款核销。
如果你是货到后付款,那么在付款时,要将这张报关单一起送交银行。

7.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可以一般贸易再出口吗

1年之内可以办理退运,可以申请退税,1年后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没有国内增票不能退税,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可以一般贸易再出口吗

8. 外资企业进口货物后凭什么到银行付汇给国外客户?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


  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


  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

  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
  《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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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