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024-05-10 04:16

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您好,很高兴与您一起交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提问】
您好,很高兴与您一起交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回答】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问】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回答】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被强制披露 当然披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不是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史较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还很不健全,各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非常欠缺,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识,因此,我国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一开始就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但由于内部控制薄弱而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案例不断增加,内部控制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止舞弊欺诈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证监会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年报中全面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鼓励央企控股、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2007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朝着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当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生存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不断增强并付诸于实践。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1)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完全意义的股东是真正的投资者,有着强烈的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愿望,为此格外关注自己的投资及相关收益。而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处于控股地位,不会像真正的经济人那样首先追求企业的经济目标,而会更多地考虑企业和社会环境的稳定等政治因素。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国有股股东的实际缺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经营者监控的缺位,从而助长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进而为虚假的内部控制报告创造了机会。

(2)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内部控制权主要是股东通过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来实现的。目前由于股权的过分集中,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分散,使得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上海证交所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的,虽然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但外部董事通常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聘任,因而影响了其独立性的发挥。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抑制,而且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被强制披露 当然披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4.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谁?我就是想问是谁披露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披露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与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一样的,都是公司的董事会.
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保监会、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本文简称新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至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由非强制性转为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属于定性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信息的获取,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与定量会计信息的披露相比,仍处于初步阶段,在执行中也会存在着诸多问题。

5.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有7个: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其审计质量对企业能否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有重要作用 :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聘请专业胜任能力或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容易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由于准租收入、声誉溢价、经济依赖性和执业能力优势等原因,事务所规模越大,及时发现并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高。
(2)企业成长速度
内部控制体系需要与企业的发展规模相适应。企业的成长速度越快,原来的内部控制体系越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重新建立与其发展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体系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投入 。而且,随着企业成长,信息技术和各项工作流程都需要与内部控制体系相辅相成,对内部控制后续完善的程度高。因此,发展速度越快的企业,越无法及时完善原来的内部控制体系,越不容易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3)外部融资需求
Ashbaugh-Skaife 等的研究指出,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将导致较高的权益资本成本;同时,Costello和Wittenberg-Moerman指出,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也将面临较高的债务资本成本。基于此,对于短期内有较大外部融资需求的企业来说,其更有动机和理由去隐瞒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降低外部融资成本。
(4)财务困境
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可能无暇顾及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完善,投入到内部控制测试中的资金也并不充分,因而可能很难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Lys和Watts的研究表明,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更有误导投资者的动机,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小。同时,发生亏损的企业产生财务诉讼的可能性更大,如果隐瞒不对外披露缺陷,一旦发生诉讼,注册会计师将承担名誉受损的风险。因此,迫于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企业更有可能披露缺陷。
(5)管理层变更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和委托代理理论,新上任的管理层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减轻委托代理责任,有动机将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充分的披露,以将此缺陷归谬于上届管理人员,划清与自身的界限。
(6)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受到股东监管的程度。机构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受到外部股东监管的程度越大,管理层隐瞒缺陷的可能性越小,对外披露企业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大。
(7)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人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激励方式,以激励代理人为自己提供更好的服务,股权激励制度便是减轻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方式之一。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越能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进行经营决策、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从而使其尽心尽力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故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大。

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6.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随便掰个都可以啊 谢谢啊!!!!!!

21世纪初期,美国相继爆发了安然公司、世通公司、默克公司等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极大地震撼了美国的证券市场,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并直接催生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该法案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予以较为严厉的打击,同时也引起了世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也出现了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财务造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内容和披露程度的广泛关注。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规来治理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尤其是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更是为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和法律保障。
具体目录为: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念框架与理论分析
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框架
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本章小结
3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演变与现状
3.1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演变
3.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3.3
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情况的调查
3.4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
本章小结
4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4.1
研究假说
4.2
研究设计
4.3
描述性统计
4.4
相关分析
4.5
回归分析
4.6
研究结论
本章小结
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2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3
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4
几点启示
本章小结
6
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性建议
6.1
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
6.2
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本章小结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不足
7.3
展望
附表
参考文献
后记

7.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新三板上市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2021年在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和标准是:第一,有健全、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二,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三,近三年财务决算的无保留审计报告;第四,发行人其控制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毁坏社会所有人的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二、公司申请上市需要的流程
1、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
2、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
3、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4、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
5、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
6、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
7、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
8、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
9、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
10、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8.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务行为人新的经济工具的出现,使现行的法律一时很难跟上。例如:《会计法》以及《证券法》中都没有对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做假账等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含糊的、原则的规定,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而那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就开始铤而走险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就出现机构设置繁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公司“一把手”说了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如有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出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动机,经常会出现国有控股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态势。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样的形式,自然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监事会具备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与手段。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公司充其量不过是起到一种咨询和建议作用。这样的状态,就特别容易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对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与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格现象。例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这些信息质量的不合格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从而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会计监管不规范
所谓第三方会计监管就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都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股票上市发行条件的规定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文件。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