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文本!!!

2024-05-11 23:56

1. 求《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文本!!!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
一、国务院办公厅【合并部分国务院办事机构】秘书局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二、国务院组成部门01、国防部02、外交部【合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03、国家统一和民族事务部【合并国家民委、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宗教事务局】04、民政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职能】05、财政部06、公安部07、司法部08、国家安全部【合并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09、发展计划部【合并国家能源局】10、资源环境部【合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11、农业部【合并国家粮食局】12、工业和信息化部【合并国防科技工业局】13、商务部【合并国家烟草专卖局】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交通运输部【合并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16、劳动人事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人事管理职能、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17、教育部18、文化部【合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19、卫生部20、中国人民银行【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21、监察部22、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机构01、海关总署02、国家统计总局03、国家税务总局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0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合并公安部消防局部分职能】06、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7、国家知识产权局08、国务院参事室0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0、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四、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0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2、国务院公共事业监督管理委员会03、国务院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01、国家档案馆02、新华通讯社03、中国科学院04、中国工程院05、中国社会科学院【合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06、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改组为荣誉机构,设置办事和议事机构。两院的研究实体,按地区或专业合并组建为独立的科学院、研究院;或并入高等院校、中央企业。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体制武装警察总部【中央军委、中央政府双重领导】(大军区级)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司令部内设消防指挥部(正军级)(安监总局双重管理)司令部内设森林指挥部(正军级)(环监总局双重管理)司令部内设交通、水电、黄金指挥部(正军级)直属武警机动总队(正师级)直属武警警种总队(正师级)省市武警总队【武警总部、省市政府双重领导】(副军级)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司令部内设消防处、森林处(副师级)(双重管理)直属支队、飞行支队(正团级)地市武警支队【武警总队、地市政府双重领导】(副师级)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司令部内设消防处、森林处(副团级)(双重管理)直属大队(正营级)县市武警大队【武警支队、县市

政府双重领导】(副团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司令部内设消防科、森林科(副营级)(双重管理)直属中队(正连级)
国防部 ;;办公厅 兵役局 外事局 新闻事务局 维和事务局 军备控制事务局 ;;02、外交部【合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办公厅 条约法律司 新闻司 礼宾司 亚洲司 非洲司 欧洲司 西亚北非司 东欧中亚司 北美大洋洲司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 国际司 边界与海洋事务司 港澳台事务司 援外司 领事司(领事保护中心) 涉外安全事务司 国外工作管理司 侨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03、国家统一和民族事务部【合并国家民委、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宗教事务局】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民族权利司 文化教育司 经济发展司 社会事务司 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宗教事务局 ;;04、民政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职能】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区划地名司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社会事务司 优待抚恤司 减灾救灾司 公益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社会保障局【合并社会救助司、社会福利职能】 民间组织管理局 ;;05、财政部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税政司 关税司 预算司 国库司 国防司 金融司 社会保障司 行政司法司 教科文卫司 经济建设司 农业司 工业司 会计司 财政监察局 驻地方财政监察特派员办事处 ;;06、公安部 ;;办公厅 人事教育局 国际合作局 法制宣传局 警务督察局 治安管理局 交通管理局 刑事犯罪侦查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信息安全保卫局 警卫局 ;;边防局/中国边防局(职业+现役)【合并出入境管理局】 ;;海事局/中国海事局(职业+现役) ;;禁毒局 反恐事务局 ;;(港航公安局) (铁路公安局) (民航公安局) ;;
07、司法部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司法协助司 法制宣传司 基层工作指导司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法律援助工作司 国家司法考试司 司法鉴定管理司 社区矫正管理司 ;;监狱和强制场所管理局【合并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08、国家安全部【合并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09、发展计划部【合并国家能源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国民经济综合司 科学技术规划司 经济贸易司 财政金融司 固定资产投资司 社会发展司 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地区经济司 农村经济司 产业协调司 基础产业司 高新技术产业司 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经济运行局 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  ;;办公室 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科技和国际合作司 煤炭和煤层气工业司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司 电力工业司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能源储备管理司 ;;10、资源环境部【合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科学技术司 土地管理司 地籍管理司 地质环境司 矿产资源管理司 煤矿资源管理司 油气资源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水资源管理司 水利开发管理司 森林资源管理司 造林绿化管理司 水土保持和环境治理司 国家海洋局 自然生态保护局(渔政局) 国家核安全局 中国地质调查局【合并中国地震局】 中国海洋调查局【合并海洋预报减灾司】 长江流域管理局 黄淮流域管理局 松辽流域管理局 珠江流域管理局 海河流域管理局 北海海洋局【合并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东海海洋局【合并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 南海海洋局【合并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 ;;
11、农业部【合并国家粮食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科学技术司 市场和经济信息司 种植业和林果业司 畜牧业和养殖业司 水产养殖和渔业司 休闲农业发展司 农村水利司 农田基本建设司 农业机械管理局【合并渔船渔港管理局的渔船管理】 农产品质量监督局 动植物病害防治局(动植物检疫局) 粮食流通管理司 粮食储备管理司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合并国防科技工业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产业协调司 科学技术司 工业运行局 原材料工业司 消费品工业司 装备工业司 电子工业司 食品工业司 烟草工业司 信息化规划和推进司 通信保障局 电信管理局 无线电管理局 软件和高新技术产业司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 国防科技工业局【挂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 ;;13、商务部【合并国家烟草专卖局】 ;;办公厅 条约法律司 发展规划司 市场建设司 市场秩序司 流通发展司 市场运行司 国内贸易司 特种行业和专卖管理局 对外贸易司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服务贸易司 外国投资管理司 对外投资和对外援助管理司 世界贸易组织司 进出口公平交易局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局 反垄断和产业损害调查局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城市建设司 村镇建设司 住房保障司 房地产业管理司 安全管理司 质量管理司 房地产管理局 建筑业管理局 建筑市场管理司 科技和建筑节能司 标准定额司 质量监督司 安全监督司 ;;15、交通运输部【合并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发展规划司 科学技术司 物流业发展司 邮政和快递管理司 运输安全管理局 工程质量管理局 公路局 道路运输管理局 港航局 港航公安局 铁路局 铁路运输管理局 铁路公安局 民用航空局 办公室 机场司 运输司 飞行标准司 航空器管理司 人事办公室 科技办公室 安全办公室 空中交通管理局 民航公安局 中国邮政局 中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 中国车辆检验局【合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车辆检验职能】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01、海关总署 ;;02、国家统计总局 ;;03、国家税务总局 ;;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 ;;0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合并公安部消防局部分职能】 ;;06、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07、国家知识产权局 ;;08、国务院参事室 ;;0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0、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01、海关总署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科技装备司 关税征管司 监督管理司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督管理司 综合统计司 关务保障司 督察内审司 稽查司 缉私局 中国出入境检疫局 ;;02、国家统计总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科技装备司 统计管理司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统计司) 工业统计司 能源统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贸易统计司 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社会和科技文化产业统计司 经济社会调查局 ;;03、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产和行为税司 所得税司 国际税务司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收入规划核算司 纳税服务司 稽查局 ;;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科技装备司 环境影响评价司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土地和矿产资源监察局 森林和生态环境监察局 大气和噪声污染监察局 水土污染监察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环境检测局【合并中国气象局】 ;;(武警森林指挥部) ;;0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合并公安部消防局部分职能】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科技装备司 安全评价司 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局 石油天然气安全监察局 化学危险品安全监察局 职业环境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监察局 ;;(武警消防指挥部) ;;
06、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办公厅 法规和国际合作司 科技装备司 标准化司(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计量司 质量检验和认证管理司 质量监督管理司 食品保健品监督管理司 广告监督管理司 直销监督管理司 文化市场管理司 旅游市场管理司 公平交易局 企业注册局 稽查局 中国商品检验局(执行法定检验) ;;07、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公室 条约法律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 中国专利局 中国商标局 中国版权局 ;;08、国务院参事室 ;;09、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办公室 财务管理司 资产管理司 房地产管理司 节能管理司 综合管理司 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10、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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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进行,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变化。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对我国的政府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机构的改革目标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要求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能做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力切实交到企业手里,同时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也要提高,整合各办事部门,实行权责统一的大部门机制,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

  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全会以来,深化改革进入深水阶段。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主要解决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体制上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注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加体现政府的服务和整体协调机制,建立法制政府。 
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处理。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绝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本部门有利的就执行,对本部门不利的就不执行,决不允许任何人在政令执行上打折扣。二要原领导班子要从大局出发,善始善终地做好各项工作。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要严肃保密纪律,做好公文、资料和印章管理及移交工作。新组建部门的领导班子,要迅速到位,抓紧做好工作衔接,尽早挂牌运转。三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规定,尽快组织拟订“三定”规定草案,征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三定”草案。“三定”规定批复后,要切实按“三定”规定做好职能划转、工作交接以及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中层干部、优化人员岗位等工作,做到各种对接要快,人员融入要快,职责明确要快。四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私分财物、转移资产。

3.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08国务院机构改革预案 

改革后 :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撤消)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降为副部级单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撤消)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 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二)职能调整。 
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十七大即将召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相信在国务院第二个任期内政府机构改革必然完成,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初步实现。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4. 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历次改革

 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其主要内容有:(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2)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5)要求划清楚企业、事业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 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中央一级机关的精简包括:(1)在划清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层次;(2)各级机关根据业务需要,紧缩了编制,明确了新的编制方案;(3)妥善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地方各级机关也进行了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分别是省、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精简比例较大。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1960年到1964年,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进行了建国后的第三次较大机构改革。一是先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两次比较集中的干部精简运动。第一次是1960年7月至1961年9月,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机关。这次干部精简以事业单位为重点,对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同时进行精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机构方面,中央各部门司局级机关减少15%,事业单位减少26%;行政机关精简1.6万余人,事业单位精简6.5万余人。第二次精简从1962年2月至1964年,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中央国家机关在1961年精简的基础上,又精简了1万人。全国共精简81万人。精简下来的干部大多数充实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二是中央收回五十年代后期下放给地方的权力并恢复被撤销的机构,到1965年底,国务院的机构数达到79个,为建国后的第二次高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与此相适应,从1982年开始,首先从国务院做起,自上而下地展开各级机构改革,这次改革历时3年之久,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是建国以来规模较大、目的性较强的一次建设和完善各级机关的改革。这次改革不仅以精兵简政为原则,而且注意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可能对政府机构设置提出的新要求,力求使机构调整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有利条件,较大幅度地撤并了经济管理部门,并将其中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改革成了经济组织。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在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决定,从国务院各部门首先做起进行机构改革,限期完成。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这次改革,在领导班子方面,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从100个减为61个;省、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从50~60个减为30~40个;直辖市政府机构稍多于省政府工作部门;城市政府机构从50~60个减为45个左右;行署办事机构从40个左右减为30个左右,县政府部门从40多个减为25个左右;在人员编制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人员从18万人减为12万余人。市县机关工作人员约减20%;地区机关精简幅度更大一些。改革之后,国务院各部委正副职是一正二副或者一正四副,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也有所下降,部委平均年龄由64岁降到60岁,局级平均年龄由58岁降到54岁。 这次改革历时三年,是建国以来规模较大、目的性较强的一次建设和完善行政体制的努力。通过精简各级领导班子和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加快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农村,对于行政管理没有提出全面变革的要求,所以政府机构和人员都没有真正减下来。这次改革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加快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但没有触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没有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其历史性进步可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开始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二是精简了各级领导班子;三是加快了干部队伍年轻化建设步伐。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1998年改革的目的与目标高度协调。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目的,尽快结束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是目标。1998年改革历史性的进步是,政府职能转变有了重大进展,其突出体现是撤销了几乎所有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共10个: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中国轻工业总会、中国纺织总会。这样,政企不分的组织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除。众多的工业专业经济部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可以说是资源配置的载体,是落实经济计划的依托。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类部门的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说,撤销工业专业经济部门就是取消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二道贩子”,消除了政企不分的组织堡垒。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包括: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邮电部、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质矿产部、林业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组建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了加强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务院高层次的议事机构,总理兼主任,有关部长任成员,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更名的有3个部、委: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保留的有22个部、委、行、署:外交部、国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包括国家政务部门12个:外交部、国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审计署;宏观调控部门4个: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8个: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5个: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机构改革首先进行,随后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展开;1999年以后,省级政府和党委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截至2002年6月,经过四年半的机构改革,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人。  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之下进行的。3月6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特别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协调的要求。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经过改革调整为28个,不再保留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商务部。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目标是,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这次改革重大的历史进步,在于抓住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方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改革委”),其任务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以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以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组建商务部,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属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3月15日,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这次国务院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 这次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改革前改革后改革前改革后外交部外交部监察部监察部国防部国防部民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财政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安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水利部水利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农业部司法部司法部商务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文化部建设部(裁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新建)  卫生部卫生部交通部(裁撤)交通运输部(新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裁撤)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裁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建)  审计署审计署劳动保障部(裁撤)  环境保护部(新建)铁道部铁道部国防科工委(裁撤)  -  2013年2月28日,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作出重大部署。  两会新华网快讯: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5. 为什么国务院要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机构经过六轮改革,形成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作出了“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并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务院部门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职能越位、缺位问题依然突出,对微观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细,一些该管的又没有管住管好;职责交叉、权责脱节、争权诿责现象依然较多,行政效能不够高;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一些领域机构重叠、人浮于事问题依然存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和社会的积极性、创造力,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非经济成本,同时也容易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党群关系,损害政府威信。必须站在全局高度,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凝聚力量,攻坚克难,继续推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

为什么国务院要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6.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什么看点?

速读!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七个看点。
3月13日消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这份将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的改革方案,在记者看来,至少呈现出七个看点。
看点一:优化机构职能 力避九龙治水
“九部委联手治理”、“八部委出台文件”……在中国官方过去的工作安排中,多部门联动并不少见。这既体现出机构间协调合作的能力,但在不少领域也存在职责划分不够科学所带来的“政出多门”的弊端。
以污水防治为例:地下水归国土部、河流湖泊水归环保部、排污口设置由水利部管、农业面源污染归农业部治理,海里的水则由海洋局负责……此次改革后,上述职能将统一整合进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


值得注意的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实现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成为此次改革的基本逻辑。
如在审计方面,国家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对中央预算执行的监督以及国资委对国企领导的审计都将划入审计署。
看点二:注重职能转变 市场监管换风格
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机构的职责此次被整合进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面上看,此举解决了市场主体面临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的问题;从深层次讲,这一机构的设立,是对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深化。

相较于曾经依靠行政审批“过滤”不合格企业的老办法,在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后,中国市场监管已经呈现出通过提供信息公示、反垄断等服务,来护航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风格。
而三家反垄断机构职责的整合,意味着未来,无论是在价格、并购等方面滥用垄断地位的企业,还是出台妨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府机构,都将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对象。
看点三:新设两部一局 美丽中国打基础
此次新组建的部门中,有三个都和“美丽中国”息息相关。除前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此前分布在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被整合进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该部门中还将新组建林业和草原局。
未来,自然资源部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此举既能避免发生自然资源因“无主”而被肆意破坏的“公地悲剧”,也可以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等新的改革奠定基础。
看点四:优化创新引擎 “第一动力”有劲头
中国要实现新旧动能转化,真正强大起来,关键在于能否走上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此次机构改革也优化了创新引擎。一方面,重组科学技术部,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另一方面,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让“第一动力”更有劲头。

看点五:聚焦两大风险 未雨绸缪守底线
防范化解风险是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看点。
考虑到灾害多发频发的国情,方案整合抗震救灾、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消防管理等多方面职责,组建应急管理部,以更好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的建立,有助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趋势,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染性明显增大的情况下,此次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从而解决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打下基础。
看点六:优化涉外管理 出入有序谋共赢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提升,来华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事务都在不断增加。为推动落实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此次方案针对上述两方面事项组建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移民管理局将负责协调拟订移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等;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推进援外方式改革并编制具体对外援助计划等。

看点七:紧扣民生所需 重点难点逐破解
官方多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此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紧扣民生所需,逐一破解难题。
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另外新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不仅能够更好保障病有所医,也更符合改革的需求,比如通过医保和药品生产商进行价格谈判来控制药费的机制就能更为顺畅的运行。
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方案拟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通过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确保“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除上述内容,方案对其他民生领域也多有着墨,如组建农业农村部,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如组建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发展文化产业、开发旅游资源等。
从上述七大看点可以看出,这次改革直面权力和利益调整,涉及到诸多方面,代表们的审议必将受到各方关注。

7.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机构改革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不再保留铁道部。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4.中国人民银行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机构改革

8.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会议表决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赞成2875票,反对56票,弃权26票。决定批准这个方案。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实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法律的,国务院要及时依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二十四)通过修订或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中央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新一届国务院良好形象。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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