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09 05:30

1.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成果的管理,加速预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预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是国防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研制先进精良的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其效益主要表现为具有潜在的或直接的军事应用价值,对促进国防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到民用,将提高成果的使用价值,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预研成果,系指按国防科技预研计划和基金性资助完成的最终成果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段成果,它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先期技术开发成果三类:
  第一类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是指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或新原理等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论著、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二类 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应用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并确定其主要参数的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可行性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样品、原理样机、软件等。
  第三类 先期技术开发成果--是指在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的研制、试验、测试或运用计算机仿真验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等技术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示范性工艺流程、验证或鉴定性试验报告等。第四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登记、奖励、产权保护、保密与解密、推广与开发。第五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成果鉴定与登记第六条 国防科技重点预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技预研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预研项目成果由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其鉴定形式取以下任一种即认为有效:
  1.实测验收鉴定:按“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和评价方法进行测试、鉴定。实测验收鉴定可邀请专家和使用单位参加。
  2.通信鉴定:将被鉴定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送请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后作出决定,并附上专家评审表。
  3.会议鉴定: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作出鉴定结论。第七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实行鉴定后登记制度。
  各任务承担单位的预研成果应在通过鉴定后,即按《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规程》办理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应被视为任务完成的重要标志,凡未完成成果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予决算,成果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奖励申报。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研成果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通告,为预研管理及成果推广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成果奖励第九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申报奖励。其中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申报部门级科技进步奖的预研成果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可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第十条 凡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符合《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条件中前三款;
  2.研究成果应属国内首创,属本行业先进,经专业评定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的潜在作用或使用价值。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预研成果评奖标准,凡属于对方案性的理论、方法论证、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其它咨询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专用软科学项目评审标准评奖,其它均参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第一条、第八条执行。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应用实践1年以上,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可重新申请高于原等级的奖励,并补充新的申报材料及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2.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计划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计划。列入中长期计划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第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计划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计划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计划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审批立项。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入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因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的单位需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直接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国防科工委可委托有关部门 (单位)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3.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的发展,加强对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0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预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国防科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国防科技预研经费拨款或资助的先期技术开发类及大部分应用研究类项目(含课题、专题,下同)。第三条 国防科技预研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国防科技预研的中长期计划或按计划程序批准的项目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年度计划要保障合同的执行。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防科技发展的全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共同的义务。第二章 合同类型和价款第五条 针对预研项目的特点,合同采用以下两种类型:
  (一)成本补偿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理,技术方案可行,但是,技术风险较大或合同经费一时难以确定的研究项目,可采用成本补偿合同;
  (二)固定价格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同,技术方案可行,合同经费成本清楚,配套措施基本落实的研究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第六条 成本补偿合同的成本核算办法:先由乙方按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成本预算明细,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预算成本。任务完成后,由乙方报出实际成本,经甲方组织评议,确认实际成本。
  成本补偿合同执行中的盈亏比例按甲方分担60~80%,乙方分担40~20%确定。甲方所得节余经费上缴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指国防科工委或主管部门,下同),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使用;甲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增拨。乙方所得节余经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乙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此类合同不计不可预见费。第七条 固定价格合同成本按本章第六条确定预算成本的办法一次核定,经费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不可预见费由双方在合同成本的5%以内商定并计入合同价款。第八条 对于经费能够保障的研究项目,可以按任务签订长期合同;对于经费不能完全保障的研究项目,可先按任务签订意向书,然后,根据逐年科研经费情况,再签订年度合同或阶段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 合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十条 国防科技预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目标);
  (四)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及期限;
  (六)保障条件;
  (七)提供成果形式,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十)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十一)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经其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招标。国防科技预研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标方式,不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有关招标事项可参照《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招标暂行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预研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对于需要主管部门提供保障条件的项目和双方约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需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先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再由主管部门处理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批准可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4.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第七条  五年计划编制与发布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