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于债权

2024-05-04 03:21

1. 抵押权优于债权

法律分析: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如果有抵押债权的,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所以抵押权大于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优于债权

2. 关于抵押权和债权的问题。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 债权抵押债券是什么

一、概述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勃兴,由此衍生的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债权抵押债券(
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就是其中之一。
CDO是一种以一个或多个类别且分散化的资产作支持支持的债券。作为抵押物的基础资产是一些分散化的金融债务工具及其他结构化产品,如高收益债券
(HighYieldBonds)、新兴市场公司债或主权债券(
EmergingMarketCorporateDebt、SovereignDebt)、银行贷款
(BankLoans)或其它次级证券
(SbordinatedSecrities),也可能包含传统的资产抵押债券(Asset-BackedSecrities)和房屋抵押贷款债券(ResidentialMortgage-BackedSecrities)、不动产投资信托等。与此相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后面支撑的资产池
(AssetPool)通常是性质相似的一类债权资产,如信用卡应收帐款、租赁租金、汽车贷款等,并且很多由实业企业自身持有。
CDO的基本构造过程如下:发起人将分散化的资产打包形成资产池(即资产证券化中惯称的基础资产),接着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之后SPV以基础资产池的作抵押物支持而发行不同级别的债券,向这些债券支付的现金流来自于抵押资产的票息收入及到期时的本息收入,也包括抵押资产出售收入。这些债券承受来自基础资产池的信用风险,但程度各异。
典型的CDO证券一般分为高级层、中间层和权益层债券。其中,权益层也称从属层面临最大的风险暴露,若基础资产池发生违约损失将首先由权益层来吸收,与此相应,投资人可享受CDO的收益剩余,可能得到高于其他层级证券的回报,这类似于股权索取剩余的收益特征。高级层的本息偿付优先于中间层和权益层,面临信用风险暴露显著低于另外两层的证券,因而投资人获得的报酬也相对较低。中间层的风险、收益特征介于高级层、权益层之间。
所以说,CDO的创新在于运用风险重组技术,进一步提高了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度,使得CDO更好的满足投资人差异性偏好。
二、CDO的参与角色
1、发起人
发起人是抵押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分散化的资产打包形成资产池(即资产证券化中惯称的基础资产)后真实出售给SPV。
2、特殊目的载体(
SpecialprposeVehicle,SPV)
风险隔离是CDO必须解决的问题。SPV承受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以此为抵押物支持发行
CDO,然后运用发行CDO取得的资金支付购买发起人资产的对价,是CDO的名义发行人。所谓特殊目的,指它的设立仅仅是为了发行证券化产品和收购资产,不再进行其它的投融资或经营活动。SPV可能是发起人机构以外的独立机构,如
FHLMC、
FNMA,也可能是发起人机构附属的特殊目的金融子公司,有信托、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一般视税收或法规限制情况而定,目前以信托形式居多。
风险隔离的意义在于,发起人的债权人在其破产后不能向已真实出售给SPV的抵押资产进行追偿;同理,CDO的持有人因抵押资产不能满足其回报的要求向发起人追偿。
3、资产管理经理
与其它证券化产品不同,资产管理经理
(Assetmanager)在CDO交易结构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传统的ABS中,基础资产池一旦确定,一般不再更换(信用卡贷款类ABS等循环发行结构除外),资产服务商(类同于CDO的资产管理经理)只须实施有限的静态管理即可。但在CDO的交易中,资产管理经理根据招募书的约定
(CollateralAcqisitionDeed)购买适当的资产构造资产池组合,并在存续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对基础资产池实施动态管理以追求更高的回报。
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中,资产管理经理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在现金流型CDO中,资产管理经理主要关注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能够满足CDO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要求,其主要工作就是控制违约和资产回收的回收情况;在市值型CDO中,资产管理经理则努力通过积极主动的交易管理,利用基础资产市值上升获利,工作重点是维持和改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CDO存续期内,资产管理经理一旦发现有资产信用品质下降或市场有相同债信评级但回报率更高的资产时,就根据合格性准则
(EligibilityCriteria)主动处置或更换池内资产。
为了激励产管理经理充分履行抵押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经理往往是CDO权益层的持有者。而投资者也会根据资产管理经理过往的绩效表现以及其持有权益的多少来选择投资CDO。

债权抵押债券是什么

4. 债券抵押债权是什么

债务抵押债券是指以一个或者多个类别且分散化的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重新分割投资回报和风险,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
一、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有:
1、违约风险。一旦贷款违约,抵押房屋将面临拍卖的风险。生活所必需的财产不得拍卖、出售或者抵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债务人以其必要的财产抵押并向债权人借款,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就很难通过司法渠道实现债权;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短期存款和长期贷款难以实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则。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住房贷款主要来自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收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长期贷款;
3、经济周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反复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周期更敏感;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化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由其短期存款和长期贷款的资本结构决定。利率的波动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无论是涨是跌。
二、个人如何进行股权投资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1、理智投资,量力而为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2、熟悉股权投资周期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3、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原则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三、属于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合法行为的是什么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1、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2、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3、代销一般是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
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4、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
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 抵押权是债权的一种吗

抵押权是债权的一种。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依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将债权分为合同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等。
债权主要包括请求权、给付保有权、抵销权、保全权。
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属于债权中的保全权,其是债权的一种。
一、债权的特征有哪些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
4.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
5.效力具有平等性。
6.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二、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

抵押权是债权的一种吗

6. 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债权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
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相冲突时,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
一、房产证在银行抵押可以拿出来吗
房产证在银行抵押不可以拿出来,具体如下:
1、还清贷款后,凭借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贷款还清的手续,去房管局领撤销抵押登记表,由银行在表上盖章确认后,就可以去房管局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最快当天就可以拿到,一般情况下是3到7天;
2、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属于相对权吗?
不是。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属于绝对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三、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后果有哪些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可能会面临房产被没收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7.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吗?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具有优先性。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是什么关系
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怎么办理抵押?没有债权债务也可以抵押吗?
没有债权债务是不可抵押的。之所以有抵押权制度的存在,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吗?

8. 什么是债权抵押

法律分析:债权抵押一般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把债权而不是财产设定为担保。在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债务情况的时候,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来把该债权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债权等方式,获得价款来优先受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