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利益怎么分配?年底分红的时候该怎么办?

2024-05-09 09:32

1. 合伙人制度利益怎么分配?年底分红的时候该怎么办?


合伙人制度利益怎么分配?年底分红的时候该怎么办?

2. 欧美国家律师事务所的所谓合伙人是不是就是股东?

不能这样理解,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是合伙制,所以才会有合伙人律师和一般律师的区分,这些合伙人的身份大概相当于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和合伙人是有区别的。
但是目前美国有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投资人是股东。

3.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分配?人员配置?

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法律,适用合伙法,利益分配根据合伙协议进行。人员配置及管理都是根据合伙协议来进行的。一般考虑的因素有,投资多少、律师的知名度、案源等情况,是由合伙人之间自由商定的。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分配?人员配置?

4. 合伙人制度股权分配

股权设计对创业家、企业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股权设计得好,可吸引人才、可融资、可激励员工,助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股权设计得不好,轻则伤害了创业伙伴的感情、引发各种矛盾或纠纷,重则甚至可能引发牢狱之灾,如真功夫的蔡达标事件
在双创时代,尤其是在阿里巴巴因合伙人制度被拒港交所而转到纳斯达克上市事件后,“合伙人”一词明显成为热词,也兴起了各种的合伙人制度,如事业合伙人、城市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业务合伙人等等。本文所述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更多的时候指的是公司股东或将成为公司股东的合伙人,因为现在的创业经营主体性质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
正所谓“一个好汉三个帮”,创业时有合伙人就容易形成合力,助力创业的成功。看看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在创业时一般都有一些合伙人,如:腾讯的“五虎将”、阿里初期十八个合伙人等。即便早已是成功企业家的雷军在小米创业时仍花了很长时间寻找创业合伙人。有合伙人就必然会涉及到股权比例的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创始人该如何与合伙人分配股权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呢?答案是:没有标准,也没有什么教科书式的答案。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一些实务经验,谈谈个人对此问题的一些浅见供探讨交流。
一、与合伙人分配股权的一些观念。
1、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为出发点。创始人为什么需要考虑对公司保持控制权。
2、人比钱重要。创业公司更多的时候是人合,然后才是资合。一起创业,将要在一起走的路是很长的,必须得相互信任。还要考虑合伙人能不能对创业项目有贡献及能否形成优势互补等等因素。就像找对象一样,找的时候要擦亮眼睛,在一起后就同心同德经营好公司,而不是同床异梦,否则估计离同室操戈就不远了。因此,找合伙人也一样,虽然很不容易但也要沉住气、宁缺勿滥。这估计也是雷军在小米创业前半年花了至少80%时间在找合伙人的原因。幸运的是他找到了七个牛人合伙,经验丰富且充满创业热情。能看到这里的,相信你也会像雷军一样幸运的。
3、钱也很重要的,合伙人一定要出钱。选合伙人不仅要相互信任,优势资源互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可以共担风险”。投资创业毕竟是有风险的,如果不愿意共担风险,哪来同心,又如何能同行。那么,如何体现共担风险,钱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不出钱,那很大程度上被认为就是不愿意共担风险。当然,有的人刚开始可能没有钱怎么办?可以借。创始人可以借钱给他,让他写借条。敢借就意味着愿意共担风险,借了干活也会更卖力,因为基本上他就有了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冲劲,要不然没钱还借款啊。
4、股权结构要简单明晰。股权结构不明晰,不但可能会引发股东内部发生矛盾,也可能会让外部投资人敬而远之的。投资人经常说,投资就是投人。所以有一种说法叫做,团队第一,项目第二。不管对错与否,至少说明投资人非常看重创业公司中人的因素,股权结构不明晰说明股东这个层面的人不和。同时,如果股权结构不明晰,也会影响公司将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上市等。
二、要避免“僵局”等相对不合理的股权比例。
1、绝对不要均分。均分股权是最差的股权结构。真功夫是股权均分的经典反面案例;海底捞是股权均分的经典正面案例,因为其刚开始虽是均分但后来改造得好。均分导致企业缺乏领袖核心和担当人物,创业成功率会相应降低。即使创业成功、赚钱了,人心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可能有人觉得在股比一样的情况下,我比较能干,这时候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
2、尽量不要一股独大或一人股东。创始人要考虑如何保持对公司控制权,但也不要一股独大,比如98%(创始人):2%(其他合伙人)。这时可能其他合伙人心理就不舒服,感觉能力与自己利益不匹配等等,导致无法同心同行。而一人股东不仅有上述问题,甚至如果在账目、财产与股东个人不清的情况下,造成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那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亦不可取。
3、股权结构不宜过于分散。股权分散也可能导致上述的“股权均分”。股权分散导致小股东多,可能会出现兄弟们以股东自居,不利于公司管理,甚至导致管理层出现道德危机。同时,股东多导致难以快速形成有效决策,对股东决策造成不可能想像的干扰。同时,外部投资人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会略有所忌的,也影响融资进程。对此,建议利用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归集小股东股份,同时亦要对公司经营决策机制进行优化。
三、如何较为合理地与合伙人分股权。
跳过上述的“坑”之后,继续看看该怎么分股权更为合理。我们认为,利益平衡是一个重要原则。股权分配实则是利益分配,依然绕不开人性。在利益面前有一个原则是利益平衡,才能最大限度使得人的心理平衡,才能一起走得更远。有原则但没有标准。下面就常见的一些股东合作模式进行浅析:
1、两人股东时,股权怎么分:首先,还是要避免上述所说的“均分”、“一股独大”。在两人股东时,还有一种常见股权比例为65%:35%,这种情况下创始人拥有决策权,但合伙人却在重在决策上拥有一票否决权,看似相互制约,实则各方都不好受,容易导致各方心里的博弈,不利于长期的合作,故需及时改造。其次,在二人股东时,较为合理的股权安排仍然是考虑保持控制权又不一股独大,比如:70%:30%或80%:20%,这种股权比例的好处就是合伙人利益足够大,但又不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快速决策。
2、三人股东时,股权怎么分:除了遵循避免均分、一股独大、利益博弈的原则外,依然建议大股东保持控制权,要么自己的股比就有绝对控制权如:70%:20%:10%,要么在一般事项有决策权,重大事项取得一人支持即可,又能确立自己的核心地位,如60%:30%:10%。这些股权比例的安排不是绝对的,但至少是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
3、四人以上股东时,股权怎么分:四人以上的股权架构貌似有点复杂,但其实原理一样的,除了遵循避免均分、一股独大的原则外,建议创始人至少要保住股权生命线中的一条线:如绝对控股线(67%)、相对控股线(51%)、一票否决权(34%)等。保住生命线的合理性在于创始人享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至于创业成空。
四、以始为终,提前设定好游戏规则。
“我从哪里来,我在世上的价值,我死后要去哪里”这是哲学家常常向世人抛出的问题。而对于创业合伙人,创始人需要考虑的则是“怎么合、怎么一起玩、怎么分”。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股权比例怎么分配设计外,还要考虑与合伙人在一起创业的日子里怎么搭伙过日子,这需要有议事规则、决策规则、共事规则等。同时,还要考虑若是万一不幸必须分手怎么办,怎么分手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给各方造成的伤害,至少好聚好散。
人无完人,同理也没绝对完美的股权结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选对合伙人胜于完美的股权架构。只是如何判断是否选对合伙人谁也不知道,所以还是要尽量设计好股权架构。

5. 如何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假设这里指的是管理正规,而且有些规模的现代律所。

硬道理:

客户 -- 律所几乎100%收入来自律师费(按小时计算、按项目计算,或按小时计算加封顶等),律师费来自律师和其他向客户收费的专业人士的工作(包括合伙人、非合伙人、法律助理,有的律所还有翻译团队),但是客户找到一个律所的主要原因是针对有口碑的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最后所有服务、建议的质量也是这几个合伙人负责。
软道理:

团队 -- 有经验但没有团队(通常指几个有1-5年经验的非合伙人律师)的合伙人在处理案子、提供服务方面会比较弱,因为一个人每天只有个把小时的时间可以工作。当然,如果律所已经有年轻律师缺业务,或者招募人的能力很强,这就不是个问题。

人品 -- 即使是能给律所代来收入(即有有油水的客户)甚至有团队的合伙人,如果在其他方面名声不好,可能不符合一个律所的文化、品牌,和价值观。其他律师还是可能不要这人入伙。

最后,不是所有”合伙人“都一样,即使是在同一个律所。有些资深律师本身没有律所很仰赖的客户(因此无权参与分享律所的利润),但是这人有潜力,为方便他/她去做营销,先给个“合伙人”头衔。

如何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6. 如何成为一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格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   五年 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7.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设立人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
        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本特征。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困惑的三年和五年,是指办律所形式不一样,要求执业年限就不一样,个人办所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合伙办所是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6日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设立人

8.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社保费由谁出?账务怎么处理呢

合伙制律所的社保费都是律师自己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