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都买,盖网原始股,请问是不是非法集资

2024-05-13 09:41

1. 现在很多人都买,盖网原始股,请问是不是非法集资

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盖网公司是未经批准注册的公司,已被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盖网没有发行“原始股”的资质,也没有在境内外上市的相关备案信息。符合上文的第一个条件;
2013年3月29日,盖网商城正式上线运营,面向国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盖网的原始股,并承诺超高回报。(如果投10万两年后返还20万)符合上文的第二、第三、第四个条件;
从现有被报道出来的情况来看,盖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扩展资料: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以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委托理财为理由实施犯罪行为,增加了识别犯罪的难度。区别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主要看四个特征:非法性、社会性、不特定性、利诱性。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很多人都买,盖网原始股,请问是不是非法集资

2. 央视网盖网是非法集资吗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集资盖楼属于非法集资吗?

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需要根据是否满足了非法集资的要件来加以判断。
一、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需要根据盖房的集资的来源以及目的来分析,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已经满足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集资盖楼属于非法集资吗?

4. 集资盖楼属于非法集资吗?

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需要根据是否满足了非法集资的要件来加以判断。
一、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需要根据盖房的集资的来源以及目的来分析,最为简单的办法就是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已经满足了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之后,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