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024-05-12 14:03

1. 两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具体来看,《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意见》提出,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各类机构,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同时,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在内部机制完善方面,《意见》提出,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风险管理方面,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把控好项目风险,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方面表示,《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年初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在1月初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还透露,“十四五”期间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任涛表示,《意见》释放了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积极信号,有利于推动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具体落地,有助于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联合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在金融监管方面,银保监会表示,将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两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中国政府网7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 金融支持力度加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春风送暖

记者 孙蔚
近日,主要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迎来春风送暖。2月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此,业内专家一致认为,《通知》对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一大利好,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地加速发展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我国完善住房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2021年以来,多部门推出多项举措,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包括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
2021年全国40个城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截至今年1月中旬,全国已有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650万套(间)。
2022年1月6日,北京市市长陈吉宁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坚持“房住不炒”,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做好住房供地保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竣工各类保障房8万套。
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租购并举,建设筹措17.3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精准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十四五”规划》表示,杭州将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新建公租房3万套、约180万平方米,新开工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新增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受益人口10.5万户。
重磅金融利好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发展建设中面临的普遍难题是融资窄、融资成本高。如今,重磅金融利好出台,将对其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通知》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受此前各租赁机构爆雷事件的影响,以及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ABS发行审批严格等原因,现有的融资渠道很难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意味着银行发放相关贷款不再受集中度管理指标约束,有充足的空间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再加上此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纳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再次拓宽。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分析指出,从目前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情况来看,如何调动企业获取租赁住房专项用地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积极性、推动拿地企业尽快开工建设,都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有很多传统地产企业在选择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时,因为“三道红线”的压力而踌躇不前,此次政策的出台,从资金端明确了行业界限,缓解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将极大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扩张,加快项目的入市节奏。
促进良性循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落实“房住不炒”的重要抓手之一,已成为各地落实房地产调控的重点领域。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关荣雪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投放力度,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合理住房需求,落实了房住不炒目标,有效化解部分困难群体住房及购房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购房资金压力,又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赵然进一步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财税政策的释放,是住房租赁行业发展的最大推手。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预计未来金融支持也将从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到长租房市场,普惠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大规模建设,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发展的机会。“比如,开发企业可以借此契机为政府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代建服务。”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表示。
此外,景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胡景晖则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要真正把长租市场搞好,必须保障性和市场化双管齐下,在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应和运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如果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够,那么参与者少,供应就会不足,房租就还会上涨”。

金融支持力度加大 保障性租赁住房春风送暖

4.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金融配套等诸多支持政策

太原市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保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落实到位。
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变更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于1%的公租房等。
税费和资金支持政策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报装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等。
金融配套政策方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等。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等。
公共服务配套方面,探索租购同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就业创业服务、出行福利、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创新政策。特别是教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来源:太原日报

5.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据银保监会网站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发挥各类机构自身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二是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三是建立完善内部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把控好项目风险,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此外,《指导意见》还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银保监会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6. 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驶入快车道

中房网讯 (亚晨/文)近年来,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房地产热词,已成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领域的重点任务之一。
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方面可以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在人口流入较多的40个重点城市已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预计可以解决近3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态势。
近日,住建部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2年将继续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从目前的统计看,全国将新筹集240万套。
如果按照这一情况,今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将比去年有着较大增长,其增长幅度将超过1.5倍。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面对如此大规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如何筹措,也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此,2月25日,银保监会、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发挥机构优势,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曾明确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和建设运营。
除金融机构的支持外,近年来通过财政资金和投资基金也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之一。
2021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意味着,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同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到试点申报项目名单中。
通过多种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的资金来源,足见高层对于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可谓用心良苦。
推动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
另外,从地方层面来看,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地方住房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地方出台的“十四五”规划等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
而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也对各地明确提出要求。
一是,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各地要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三是,做好项目准入管理。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同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
对此,中房研协分析认为,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路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成为2022年楼市新亮点,房企可以从自身战略规划出发,积极把握此类信贷机会。
房企如何搭上“顺风车”?
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支撑下,保障性租赁住房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根据中信证券此前的评估,“十四五”期间全国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在 800-900 万套之间,对应的新增建筑面积或在 4-4.5 亿平方米,对应的开发投资将在 1.7 -1.9 万亿元,预计 2022 年投资将超过 4000亿元,拉动房地产投资3个百分点。
作为房地产市场主体,房企如果能够凭借自身优势参与其中,或将为业务发展打开新的局面。
克而瑞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了房企切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两大路径:一是,通过“改租”、“纳管”形式将存量项目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接;二是,与地方平台公司对接,输出轻资产服务。
根据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我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要路径包括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中现存的各类集中式、分散式租赁公寓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
克而瑞研究中心认为,目前对于房企来说,非住宅存量市场、长租公寓均处于探索期,整体运营和盈利都面临了困境,同时这些项目也圈定了企业部分资金,影响资金效率。通过“改租”、“纳管”方式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接,改造部分低效率项目,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能够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协助地方完成目标任务,作为参与主体分享税收、补贴、融资等政策红利。
克而瑞研究中心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方一般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目前进入“增量提速”阶段,后期运营管理效率尤为重要。地方政府平台市场化运作水平整体相对偏低,可能会影响到项目进程,这也为引入房企合作提供了契机。房企与这些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在项目运营管理上进行合作,对于房企来说也打通了轻资产服务输出的一条通道。

7.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三、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8. 银保监会、住建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2月25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本月相关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要求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发挥机构优势,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各地尽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同时,强调各方面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坚守风险底线。
《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联合推动相关措施落地实施,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