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2024-05-07 14:23

1.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一、多项选择题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25)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答案】ABC。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8.25】

2.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10.28】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34)
    A.因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对甲可主张违约责任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即使不解除保险合同,仍有权拒绝乙的保险金请求
    D.保险公司虽可不必支付保险金,但须退还保险费
     参考答案 
    1.【考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答案】B
    解析:本案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不属于违约问题。A项错误,不当选。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此时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而消灭,但在保险人不知的情形,则自合同成立后超过二年时该解除权才消灭,本案符合后一情况,故保险人乙仍享有解除权。B项正确,当选。
    《保险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的,仅成立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在甲属于故意未告知其做过手术的事实。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3.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9.18】

 一、多项选择题
    1.张某手头有一笔闲钱欲炒股,因对炒股不熟便购买了某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张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75)
    A.按份额享有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可回赎但不能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D.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
     参考答案 
    1.【考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答案】AB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A、B两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D项的表述符合该规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相关知识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两类权利:
    (1)自益权。具体包括: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共益权。
    具体包括:①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査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9.18】

4.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7.30】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三/32)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参考答案 
    1.【考点】票据的特征
    【答案】D
    解析:票据具有设权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意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行为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不当选。
    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性是指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转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如果不能流通,就不能称为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均可以流通。B项正确,不当选。
    票据具有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效力与作成票据的原因完全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本身的效力无关,即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C项正确,不当选。
    票据具有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上的应当记载事项,票据当事人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无效,因此票据行为方式如存在瑕疵,可能影响票据的效力。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D。

5.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10.10】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76)
    A.保险合同应无效
    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
    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案】BD
    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案保险合同不是无效情形。A项错误,不当选。
    李某虽然被宣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保险期间,但是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受益人王某应当有权主张保险金。B、D两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D。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10.10】

6.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5.3】

 一、多项选择题
    1.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三/73)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参考答案 
    1.【考点】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答案】AC。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项正确,当选。

7.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6.16】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三/79)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参考答案 
    1.【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制度
    【答案】ABC
    解析: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转的进入破产清偿程序,不能回转。A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B项正确,当选。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企业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均可启动重整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该原因仅仅能够启动重整程序)。C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见,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不是必经程序。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多项选择题【6.16】

8. 2020法考客观题【商法】-单项选择题【6.25】

 一、单项选择题
    1.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2010/三/32)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参考答案 
    1.【考点】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A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B项符合第(七)项、D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可申报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此属于合同履行,而非财产给付。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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