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税制的改革方向

2024-05-09 10:39

1. 信托税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托课税的原则借鉴目前西方国家的做法,我国信托业课税应该坚持下面四个基本原则:1.受益人纳税原则。根据我国在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方 酊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 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 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具体而言,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中,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务成本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应当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税。2.税负无增减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只是受益人实现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过管道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 行该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契税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不动产),管理一定期限后出售给第三人,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转移 至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的契税税负,应当不高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收益,被课征了一次所得税,其后,信托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时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违反了税负无增减原则。这项原则目前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即视为是受益人取得了该财产。因而,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亲自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项目。受益人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划。在所得税中,受托人管理下的信托财产发生了信托收益,即使在收益发生年度并未实际分配该收益,受益人也应当将该年度的信托收益并入受益人的当年所得额中,依照所得税法进行纳税。4.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将相应财产实际捐助给了公益项目或团体,因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从委托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经营公益信托财产时,应当享有公益团体所应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以发展科教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救灾济困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国家和社会政策要实现的特殊目的。我国《信托法》第61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在制定信托税制时,也应考虑到公益信托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大信托利益,从而鼓励当事人热心投资于公益事业。(二)信托税制的框架我国税法目前还尚未明确的针对信托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对信托行为具有实质性的税收处理规定却散见于各相关税种或是补充通知之中。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来,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须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此外,外国税制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减税或免税(安体富、李青云,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托税制框架应当建立在我国目前的信托税制地基础上,按照上述几种原则来设计。1.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信托设立时,若信托财产为营业税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信托委托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免征营业税。若信托财产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则由委托人按照应税货物的市场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与其他非信托业务活动没有实质区别,应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在信托收益中进行单独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托人最终承担税款。如受托人如果用信托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等,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如果受托人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获得的信托报酬作为经营收入,由受托人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转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构成销售,无须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在信托终止环节,应税货物由受托人转移给受益人当然也不构成销售,考虑到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销售这些应税货物环节再计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在受益人销项税款中抵扣。2.所得税。信托设立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并且信托财产是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应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转让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对于自身经营收入带来的应税所得负有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此外,为避免受托人、受益人就同一笔收益重 税致纳所得税,还应规定受托人负有就信托收益单独核算缴纳企业所 收兑的义务,分配给受益人的为税后信托净收益。信托终止或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从受托人处分回信托收益,如 乏益人为企业、组织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资蛊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操作办法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进行税前地面。如果受益人为个人,则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与信托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抵减自身当期或以后的应纳个斤得税。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企业所得税低于受益人应纳个人所兑的,由受益人补缴税款差额。3.其他税收。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就设立的信托合同缴纳印花税。信托财产为契税应税不动产,则在该环节免征契税。信托持续期间,如果信托财产为房产和地产,则由受托人按照有关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如果受托人经营房地产,扫受托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受托人重新调整投资,由此产生的财专移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信托税制的改革方向

2. 信托税制的前提因素

在构建我国信托税制之前,要考虑以下因素: 1.税种结构从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情况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主要围绕流转税进行,其所得税的比重在逐渐下降,流转税的比重逐渐上升;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近期税制改革的着眼点同样放在了流转税方面,而对推行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来说,其税制改革的重点则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和完善上。各国的税制改革呈现出来的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以现代直接税和现代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靠拢。出于优化税制的目的,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完善方面,而且对信托活动的税收调节亦应集中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上来。鉴于信托财产具有的财产性特征和赠与性特征,目前来讲,对信托活动应征收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分税制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与信托活动有关的税种主要集中于地方税体系,如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契税。但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范畴。 3.信托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一个国家的信托税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税种结构、分税制、信托品种等各个因素都会影响一个国家信托税制结构的设置。首先,一个国家的税种结构一旦有了大致架构,就不会轻易发生重大改变,而且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当前我国普通税制基础之上。所以要探讨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必须先了解我国目前的税种结构。其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税种上的划分使得中央财政力量逐渐强大,地方财政实际上比较虚弱。而信托税制作为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制,如果能够完善信托税制,必定能解决地方财政的危

3. 信托税制的借鉴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当今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和完善者之一。1904年东京信托公司成立,成为日本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并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物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信托税收制度也比较完善和规范。 (一)日本信托税制构架的三个阶段第一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予受托人阶段。对财产转移课交易税,其中包括不动产取得税、有价证券交易税及转让所得之课税。 第二是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及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阶段。该阶段为信托税制的核心阶段,涉及信托人的课税问题。第三是信托终了,受托人将财产权移转予受益人阶段。该阶段涉及交易税、所得税,此外还涉及信托契约书的印花税、放贷信托及证券投资信托发行受益凭证的印花税、信托财产所有权状态的登记许可税、信托财产的固定资产税或因信托取得特种土地的特别土地持有税、受益人死亡的继承税。 (二)日本信托税制的内容所得税。日本对所得税的课征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其一,发生时课征所得税。具体地讲,当归属信托财产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受益人特定或既存时,则直接对受益人进行课税;如受益人不特定或不既存,则在受益人特定或既存之前,以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课征所得税。发生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地上权即土地租赁权信托等。所得税的所得种类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收入、放款利息、公债及公债利息、股利的分配、动产的租赁收入等。 其二,分配时课征所得税。分配时课征所得税的信托主要有:合同运用金钱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退休年金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等。分配时课税,是针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最终分配予受益人,并根据信托的种类分别按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加以课税。此外,日本在征收所得税时,对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公债及公债利息、股票的盈余分配等,还采用一种源泉扣缴的做法。 法人税。日本法人税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和受益人课税的原则。法人税一般采用发生时课税的办法,但集团信托、特定公益信托除外。继承税。在受益人(或委托人)等信托当事人死亡时,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课税:受益人死亡时,如信托契约无特别规定,受益人的继承人承继信托利益的权利,应课征继承税;委托人死亡时,如受益人未定或不存在有关该人的信托权利,应按继承人财产的方式处理并课税;委托人死亡时,不发生课征继承税行为。 其次是对课征继承税的遗产的评价标准:因继承或赠与取得财产的价额,原则上以继承或赠与时的价格为基准,依法申报纳税;对放贷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受托人由受益人手中取得受益凭证时,以该价格为评价基准;证券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评估:依据日本的早报新闻等所记载课税时期的基准价格为准;其他信托受益权的评估:当受益人仅一人时,按课税时期信托财产的时价评估,受益人为多人时,按时价乘以受益率评估。此外,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相异时,分别按本金、收益部分将来可领受金额的现价为评估标准。 第三是课征继承税的例外。特别残疾者抚养信托,信托价格在6000万日元以下的免税;以法人为委托人的他益信托,其受益人不需课征继承税,但其所享受的利益,如果是个人应以一时所得缴纳所得税,法人则缴纳法人税。特定公益信托:个人自公益信托受领给付金时,受托人为个人时应课继承税,为法人时,原则上以一时所得课所得税。 登记许可税 首先,信托的登记、登录。信托的登记、登录、涂销,依登录许可税法规定,应课征登录许可税;不动产所有权信托时,税率为6%。其次,所有权移转时,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课征登记许可税: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受托人时,由受托人移转该信托财产时的登记或登录;旧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予新的受托人时,所发生的登记、登录行为。有价证券交易税。有价证券侈转时。原则上应课有价证券交易税,但下属形式的转移不需课税:以有价证券为信托时,委托人将有价证券转予受托人;有价证券信托终了时,受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予委托人或继承人。另外,放贷信托受益凭证也属有价证券交易税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但当信托银行自受益人手中购买受益凭证转让第三者时,则不需课税。消费税。日本的消费税,税率为3% ,涉及信托交易、信托设定、收益分配、受益权的转让等行为。日本的消费税依据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专对实质上享受资产移转等利益者课税。受益人受到利益分配金时课消费税。受益凭证的转让在处理上被视为信托财产的转让,所以课税;对信托银行的报酬课消费税。 地方税。地方税与所得税、法人税一样,采用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对信托财产的所生所得,视领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所得发生时课税。 地方税对不动产的取得课税的税率为4% ,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需课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时,不动产的取得;仅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本金受益人时,自受托人处将信托财产移转给本金受益人时的不动产取得;因受托的变更,新受托人取得不动产时。 地方税仅对固定资产登记账册上的名义所有人课税,其税率为1.4% ;还对特别土地持有者课征。

信托税制的借鉴

4. 信托税制的介绍

信托税制是新兴的金融活动,是指与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总称。具体是指对信托行为及其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管理、受益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是经济活动的一环,所有过程都将产生信托行为关系人之间财产之增减变化。

5.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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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为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56号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作为受该政策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委托人/受益人
梳理信托计划资产
投资信托产生的相关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较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托计划资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其相关收益是否应税进行判定。
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投资人在梳理完成投资资产的涉税影响后,对于受增值税影响的信托计划资产需要予以关注。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对于信托合同条款的修订,尤其是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条款,并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权益。

信托计划管理人
法律文书梳理
梳理所有类别信托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合同;全面梳理信托计划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清单及沟通材料。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56号文实施后,为保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管理人需要就税负承担问题、计税原则确认问题和涉税资料交换问题与各方做好提前沟通。
新产品设计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净值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回报产品)设计不同的税负转嫁方式。另外,对于多层嵌套的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产品的投资结构以降低额外税负可能也是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梳理涉税资产
全面分析、梳理信托产品所持资产的类型和收益形式来明确其是否涉及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应税项目。部分较为特殊的资产收益安排,例如股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转让和回购、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对赌约定、收益互换等,其涉税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托产品管理人需要对产品增值税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梳理,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方案;梳理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记账方式;制定价税分离方案,修订估值操作手册。
系统改造
信托公司需对内部系统架构和数据进行评估,识别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确内部系统信息传递流程、连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改造以及测试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时切换到改造后的系统,在时间上较为紧迫,在此也建议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尽早开展。
就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在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还有许多政策待明确的事项。这不仅使得管理人在系统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在梳理资产后,就相关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落地
中介机构作为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第三方,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落地的全流程项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书审阅、涉税投资行为分析、会计核算方案建议、系统改造分析、新政策岗位设置及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协助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增值税改革的落地执行工作。
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对于信托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无疑给信托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信托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6. 信托怎么收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1] 
 
一个国家的信托税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税种结构、分税制、信托品种等各个因素都会影响一个国家信托税制结构的设置。首先,一个国家的税种结构一旦有了大致架构,就不会轻易发生重大改变,而且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当前我国普通税制基础之上。所以要探讨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必须先了解我国目前的税种结构。其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税种上的划分使得中央财政力量逐渐强大,地方财政实际上比较虚弱。而信托税制作为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制,如果能够完善信托税制,必定能解决地方财政的危

7. 信托要交哪些税

信托所需要交纳的税务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具体根据所购买的信托产品而决定。信托税收是指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目,税种、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退税项目及税额、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款所属期限、代收代缴税额,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想了解更多关于信托的详情,推荐选择越好咨询。越好咨询核心团队长期从事银行、信托、资管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把控能力,依靠专业的理财师团队和风险控制团队,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欢迎点击咨询! 

信托要交哪些税

8. 信托收益涉税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若为企业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需缴纳营业税但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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