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2024-05-12 00:17

1. 债权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后的账务处理办法:应收及预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来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而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等。【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

债权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2. 债权债务转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一、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判定。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2、贷:其他应收补贴款。
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在我国关于应收票据是什么意思
应收票据是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应收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既可以依法背书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1]
在我国,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2]。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债权债务转让会计账务处理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一、银行承兑汇票怎样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就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所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且经过银行审核后同意承诺兑现的,并且保证在所指定的日期无条件的支付确认后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商业票据。
(一)支付方的使用
1、首先要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其次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最后和承兑银行约定好支付手续费以及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二)收款方怎么用银行承兑汇票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第一时间确认真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打电话给开票银行查询。
2、查询开票银行资质。有些外国银行的信誉就是没有信誉,这种银行开的汇票就是垃圾。
3、确认银行承兑汇票可用后,确认承兑时间。
承兑汇票的承诺兑现的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贴现。收款方若急需资金,可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就是提前取现,但是要支付利息。
二、讨债技巧有哪些
1、讨债技巧——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
尽可能地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进货周期、结帐周期。关键是,你要每次比其他企业能领先一步拿到应收的帐款。因为大多数人的资金周转都不会十分宽松,你能挤进头班车,其他企业的业务人员只能等下一班车了。
2、讨债技巧——寻找第三者担保
企业可以要求你的客户在与你发生货款往来之前,寻找第三者(或上级单位)担保,最好其担保书能伴以相应的公证手续。这样做,至少万一在未来发生货款纠纷时,你还能找到一位相应的相关债权人。同时,这对客户本身来说也是一种约束行为。
3、讨债技巧——事前催收
对于支付货款不干脆的人,如果只是在约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必须在事前就催收。事前上门催收时要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诉他下次收款日一定准时前来,请他事先准备好这些款项。这样做,一定比收款日当天来催讨要有效得多。
如果距离又远,可事先通过电话催收,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知收款日前来的准确时间。或者把催款单邮寄给对方,请他签字确认后再寄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债权债务转让会计账务处理

4. 债权债务转让会计处理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一、汇票怎么承兑
1、提出申请
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
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
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
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3)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7、请求付款
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二、投资的重分类
为防止通过重分类进行任意的利润调整,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既不能重分类转出,也不允许由其他投资重分类转入。对其他投资的重分类,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等,可以重分类为其他类型投资,改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投资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投资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前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投资,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改按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并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该投资被处置或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等原因,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5. 债权债务转让会计处理

法律分析: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债权债务转让会计处理

6. 为什么出现债权转让?

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因素和流动性因素。
比如你现在拥有其他人(或者法人)的债权,但是你又想拓展其他业务,或者需要流动性,但是这债权又不能尽快变现,满足不了你的流动性,那你最快的就是把债权进行评级打包出售,或者资产证券化;另外一方面就是你感觉这债权将来有可能收不回来或者由损失,想提前转嫁风险(但是这种转嫁风险并非你一点都不负担,只是想尽可能少的减少风险),那么也将这债权转让给专门处理债权或者资产的公司,付一定费用给他们或者打折出售给他们,由他们来处置债权,当然,他们给你流动性。

7. 债权转让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8.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民法典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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