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2024-05-17 23:32

1.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2.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观点地产网讯: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3. 发改委: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
其中通知提到,要做好入库项目梳理和报送工作,各地抓紧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于3月5日前将首批入库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并于每月5日前更新并报送截至上月末的项目信息。
此外通知提及,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示范性强,切实加强项目储备管理,选准选好试点项目,对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十分重要。为切实保障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设立覆盖试点各区域、各行业的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作为全国盘活存量项目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发改委: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

4.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鼓励产业园开展试点

观点地产网讯: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5.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鼓励产业园开展试点

观点地产网讯:8月3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做出要求。
此次《通知》提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等。此外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在行业上聚焦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并体现了防止“地产化”的态度。《通知》第六条指出,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通知》与此前的40号文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细分了行业要求,规定了现金流、净现金分派率的底线要求,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通知》明确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其中包括: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发改委:做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申报 鼓励产业园开展试点

6. 发改委: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

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强部门协调,落实申报条件。加强与证监、行业管理、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及时沟通反映,加快申报进度。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实施机制明确的分工安排,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关工作,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解读,调动参与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介绍基础设施REITs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高企业再投资能力、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投资良性循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拿出优质资产参与试点,促进企业实现轻资产运营。适时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原始权益人和金融机构等开展业务培训,普及相关政策规定,讲解操作规则,提升业务水平。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不断提高各方面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积极性。
二、摸清项目底数,分类辅导服务
根据本地区基础设施现状、项目自身条件和前期准备情况等,认真梳理意向项目和储备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分类储备。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要坚持统计监测和协调服务的功能定位,做到项目“愿入尽入、应入尽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项目入库。及时对项目进行分类辅导,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全过程服务,推动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三、安排专人对接,做好服务工作
完善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对每一个储备项目,都要明确专人对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快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员要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加强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全力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各地发展改革委每月要进行一次项目调度,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工作,为项目顺利申报发行打好基础。
四、加强部门协调,落实申报条件
加强与证监、行业管理、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
五、及时沟通反映,加快申报进度
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与我委投资司沟通联系,反映项目情况和问题,协商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我委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各类申报项目,没有名额限制、地域区别,只要符合条件、质量过硬即可申报推荐。对中央企业跨地区项目,要及时受理涉及本地区资产的相关材料,出具专项意见。
六、用好回收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对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要加强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定期调度回收资金是否及时使用、是否投入到原始权益人承诺的新项目建设,以及使用方式是否为资本金注入等情况,督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切实履行承诺。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加强督促落实,要求整改,并及时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有关情况。
七、鼓励先进典型,形成示范引领
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支持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企业,研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先进企业典型经验做法,鼓励相关企业学习借鉴,加强基础设施资产优化整合,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文章来源:财联社)

7. 发改委发文推动基础设施REITs发展 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对于基础设施REITs,要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指出,要从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三个方面来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指出,要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通知》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发改委发文推动基础设施REITs发展 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8.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以下是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REITs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4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