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05-12 11:52

1.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在三、四月间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代表。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会议秘书处备案。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参加或列席主席团会议,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经批准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是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立即通知缺席的组成人员到会;三十分钟后,仍然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有关文件材料,通知并分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必要准备。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没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是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分别签到。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汇报时,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者联组审议的形式。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第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进展情况,主任会议可以修改会议日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中止、提前结束或者延长会议时间。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规定。

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代表。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会议秘书处备案。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当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临时通知代表。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会议秘书处备案。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第十二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7)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三四月间”修改为“三月底以前”。二、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项删除。三、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四、第三十条修改为:“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五、第三十条中关于“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规定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六、增加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八、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7)

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深圳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三四月间”修改为“三月底以前”。二、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项删除。三、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四、第三十条修改为:“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五、第三十条中关于“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规定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六、增加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八、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