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2024-05-13 09:23

1. 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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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2.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采取的征收制度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的立法,最直接与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规范征管机关的征管程序,以制约行政权力,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有关缴费人权利的征管行为的具体程序,从步骤、方式、顺序和时效等方面限制征管机关的行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来公正行使职权做出行政决定;当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或者做出不当的决定时,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保证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立法,夯实征管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将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关依法行政,以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一、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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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税收制度的区别

4. 社会保障税的定义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一、社会保障税的特点
1.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2.有偿性
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质;
3.内在灵活性
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及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5. 我国最早什么时候提出了社会保障税的问题

社会保障,英文是“SOCIAL,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该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为: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死亡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社会保障”的释义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以提高其福利……”,这一定义已把社会服务涵盖在内。我国学术界也有人把社会保障概括为: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其实质性内涵是相同的。
  从广义来说,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大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单位或社区、政府多方共同出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及补偿性等特征。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者,或是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遇难者,提供的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财力物力资助。社会救助属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一般性税收,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援助等。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它表现为国家及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多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相比,社会福利有“高层次社会保障措施”的美称,因为它的社会覆盖面广,待遇标准均等,更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其资金来源除了社区服务中对个人所收的少量费用外,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社会优抚是国家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及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其经费全部来自政府预算拨款。
  根据上述界定,可得出以下二点认识:-,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社会化消费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实现的;二,在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上,社会保险一般遵循多方负担原则,突出个人义务,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都强调资金来源单向化,由政府负担绝大部分资金。因此,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实际上主要研究的是社会保险的筹资问题。本论文中,“社会保障筹资”基本上也是指社会保险而言,其中主要涉及到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
  (二)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
  关于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西方诸多理论学说都有详尽的论述。例如,福利经济学从促进国民福利最大化角度,指出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要实现收入的均等化必须借助于累进税制,为社会救济和福利制度筹集资金。国家干预理论则从市场失灵的角度阐述了市场机制难以保护竞争中的劣势群体,政府必须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凯恩斯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生产过剩和失业是“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通过实施刺激需求的经济政策,可以达到充分就业。同时,他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制定最低工资法,限制工时等主张。战后,罗斯福新政吸收了凯恩斯的政策主张,加大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通过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大大缓解了因危机激化的社会矛盾。其它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思想还有福利主义国家理论、贝弗里奇计划等。
  马克思主义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社会再生产以及分配再分配角度,深刻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首先,满足人的需要既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之一。人的需要分为生存、发展和享受三个层次,生存的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首先保证的是生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证的制度基础。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产品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了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六项扣除”理论:“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上述“六项扣除”理论是马克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对于目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是重要的理论依据。最后,建立社会保障也是社会再生产特别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改革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指明了方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大支柱之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是我国体制转轨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经济矛盾的多发时期当前体制转轨能否顺利实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经济转轨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在正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充分估计到市场调节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虽然能够促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增进经济效率,但它自身也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弱点,市场经济不会自发地追求公平和保护因年老、伤残、患病和失业等原因而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而且可能加大劳动者的收入差别,诱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市场经济还具有周期性、风险性等特征,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周期振荡,从而对社会生产力造成损害。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政府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社会保障以其固有的公平分配、“稳定器”、“减震器”等功能构成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实践看,体制转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为关键的是深化微观领域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关系到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现在国有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是富余人员多,离退休职工多,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成为影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制约因素。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改革和竞争创造良好的宏观外部环境。没有这一条作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将举步维艰,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形成,最终制约了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第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们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今后随着人口的骤增,给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同时,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显得日益迫切。首先,从人日总量看, 1995年我国人口已突破 12亿,尽管人口自然增长率已降到 11%左右,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今后每年净增人口仍高达1400——1500万人。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亿左右,2030年有可能突破16亿。庞大的人口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给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以及就业、教育、医疗、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造成很大的压力。这就客观上要求今后中长期在加速经济总量增长的过程中,必须同步考虑作为社会发展重要内容的、与人民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只有这样,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才有可靠的基础。其次,伴随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人 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由1990年的5.6%上升到2000年的6.9%,2020年的10.6%,2040年达到最高峰时的17.4%,老龄化速度快,比例高(远高于世界平均趋势)。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要求从现在开始就要从全社会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总量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积累和
  储备,为今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提供保障。再次,我国未来劳动力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劳动力适龄人口比重高,当前和今后的劳动力就业形势不容乐观。1997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l%,尚不包括63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未就业人员。农村虽然有1.25亿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但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潜在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业中。从今后的趋势看,“九五”期间净增劳动年龄人口约4000万;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富余人员和破产企业人员等约还有2000万人;农村约有1.2亿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政府转换职能,精简机构,也要大规模裁汰冗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量,但建立社会保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环节。还应该看到的是,未来15年是我国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居民收入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伴随着我国从低收入阶段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居民生活将从温
  饱走向小康,生活质量将有较大提高,对养老、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诸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对应。总之,从今后的趋势分析,建立社会保障既是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最早什么时候提出了社会保障税的问题

6. 社会保障税也称为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       目录      1 社会保障税概述       2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3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4 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5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6 社会保障税的特点       7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概述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它以雇主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薪金为课征对象,因此有时也称为工薪税或薪工税。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从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来看,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适用相同的税率,各负担全部税额的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依据一般是雇主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额,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但一般规定有课税上限,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薪额不征税。雇主应纳的税额由雇主自行申报纳税,雇员应纳的税额,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薪时预先扣除,定期报缴。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表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从总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则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社会保障税的特点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其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等支出,与一般税相比,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累退性,社会保障税采用比例税率,一般没有扣除额和免征额,同时规定有课税上限,也不考虑纳税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况,而具有强烈的累退性;       (2)有偿性,社会保障税一般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因而带有有偿性质;       (3)内在灵活性,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同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当经济繁荣时,失业率下降,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减少,有利于抑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当经济衰退时,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失业救济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会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及其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内在灵活性特点,它与所得税相配合,可以起到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工薪税、铁路员工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主要税种。       \工薪税 。       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其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       \铁路员工保障税 。       铁路员工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雇员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规定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员工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雇员月工资最高限为美元,税率是雇主对每个工人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也为美元,税率是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行源泉扣缴法。       \失业保障税 。       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雇员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       \个体业主税 。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 美元,税率为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

7.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的征缴制度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的立法,最直接与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规范征管机关的征管程序,以制约行政权力,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有关缴费人权利的征管行为的具体程序,从步骤、方式、顺序和时效等方面限制征管机关的行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来公正行使职权做出行政决定;当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或者做出不当的决定时,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保证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立法,夯实征管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将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关依法行政,以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的征缴制度

8. 社会保险税的变化会导致国民经济发生那些变化,其原理是什么?

第一,近代中国被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强行裹进西式近代化的浪潮中,西方的事务、制度、思想如潮水一样涌入中国;
第二,经济方面自洋务运动以后中国经济近代化历程开始,工业化会改变社会面貌的;
第三,政治方面变法维新运动促进了社会政治制度的变化,至少中国封建统治有所松动,政治制度的变革对于后来辛亥革命的促成是不可小视的;
第四,近代以来思想文化方面西方思潮的涌入,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社会生活习俗方方面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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