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136文件是什么情况

2024-05-12 04:41

1. 保险136文件是什么情况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文件,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二)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更多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的问题可以在企业服务交易平台亿蜂找专业顾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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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136文件是什么情况

2. 保险行业134号文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公布的《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1至3月,一季度全行业保费收入同比下降了11.15%,这种情况在保险业已经多年没有发生过了。记者查阅了从2014年以来的相关数据,发现每年一季度的保费增长均保持在两位数的速度。2017年为32.45%,而最快的2016年,同比增长为42.18%。一般来说,一季度的业绩是全年最显眼的一个季度,因为每年1月份都有保险公司惯例的“开门红”冲刺,而今年在防风险严监管的氛围下,行业未能实现“开门红”,故而影响了一季度的整体业绩。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500.81亿元,同比下降18.22%;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561.52亿元,同比下降2.39%。具体来说,主要受到去年10月保监会开始实施的134号文影响,使“开门红”的主力年金型产品受到限制,销量大幅下降,造成寿险新单业务增长趋缓。以行业标杆,目前上市的4家大型保险公司为例,今年一季度,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和新华保险的寿险新业务保费同比均有下降,分别下降了35.3%,28.2%,16.6%和49.1%。尽管一季度总体保费收入呈现出下降态势,但如果进行更细节的分析,则会看到一些不同的风景。首先,3月份,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速已经由负转正。寿险公司3月原保费收入为3236.85亿元,同比增长8.53%,而2月份的同一数据为同比下降21.03%,情况有所改善。其次,由于近年来行业不断进行结构调整,期交保费占比不断提高,大量的存量业务开始为行业贡献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仍以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和新华保险一季度的续期保费同比收入为例,其分别增加了39.1%、55.9%、60.7%和35.7%。其三,健康险业务在3月也出现了快速增长,同比增长达到29.4%。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健康险业务的新业务价值普通较高,健康险保费收入的大幅增加有助于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的改善。应该看到的是,一季度保险行业销售数据虽然表现平平,但保险行业前景依旧向好,从行业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到税收递延型养老险政策试点落地,一系列政策红利正逐步释放,这都将是保险行业的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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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身险部136号文件

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36号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问题:1.各地应按照云劳险(1992)30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落实历年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对今后新发生的伤残职工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办理。2.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10级的职工,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职工因工伤残证》,作为领取伤残待遇的依据,凡尚未办理《职工因工伤残证》的应及时进行补办。3.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其护理费标准全省统一以一九九四年全省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全省每月为376元),并分别按基数的50%、45%、40%、30%计发。护理费的调整,每年七月一日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的40%公布一次,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二、关于行业统筹的关系问题。国家标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的铁路、邮电、电力、水利、民航、金融、有色、交通、煤炭、中建、石油勘探11个行业以及省批准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冶金、煤炭、省建、农垦四个系统,除养老保险业务外,其它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三、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批权限问题。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无论是正常或提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一律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各级社会保险局在支付其待遇时应严格审查,凡属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不得拨付和发放退休退职金。企业职工提前1至3年退休的,要严格按照云劳(1995)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未经省批准进行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不得放宽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四、关于近几年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各项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云政发(1992)174号文件、云劳(1993)102号和103号文件、云政发(1994)81号文件、云政办发(1994)175号文件、云劳(1994)138号等文件规定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长的待遇,一律进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也进入抗日战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五、关于实施工伤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各地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抓紧调查测算,制定可行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凡暂不具备以地、州、市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应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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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部136号文件

4. 保监人身险134号文件

根据保监会下发人身险【2017】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2017年10月1日起,两全保险、年金险没有了即交即返还的形式。首次生存金的给付要在保单生效的5年之后,并且每次的生存年金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不光此款产品,基本市面上的95%的年金产品都已经下架了,请期待近期陆续更新的好产品吧。没有所谓的好产品需要抢购,都是营销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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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监会第136号文件

1.需要获得几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意向书2.可以代理几家保险公司3.深圳注册的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在广东省区域从事业务,还是只能从事深圳本地业务4.中介公司的相关管理文件汇编在哪里可以获得5.申请代理公司对公司营业面积以及员工人数有没有要求?如有请具体说明6.代理公司受保监监管,管理费用每年是多少多谢各位知情者,有经验者帮忙忆⊙_⊙回答:1人气:1解决时间:2009-03-3010:51满意答案第一节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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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第136号文件

6. 保险行业143号文件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确定义。从内容上看,应该是广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放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只要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一步讲,将为推动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对跨区经营给予明确规定。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而“网销专属产品”已经得到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在此不必细说。有一点应该注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忽略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你可以放开手脚去设置自认为科学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审批,需要经过考核才行。二、保险公司经营条件1.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网、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而且将会存在。《通知》对相关网站的经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这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挑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可能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者业务部门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是否具备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尽管之前一直都有强调要进行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可能还不够到位。如果《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受到很大影响,至少需要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培训。3.对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进行规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启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甚至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三、产品与宣传管理1.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鼓励产品创新。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登场。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敢于试错,对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好事。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经验。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必赘述。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符合互联网特点。这个主要体现在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允许通过赠送或者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别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者倾向于保险保障功能。四、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标准。包括原则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申请退保等服务标准,这其实是对现有经营机构的一个隐形筛选指标。不难预见,服务标准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2.鼓励简化操作流程。保险业务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实现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减少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首次购买面签程序将会取消”)。鼓励以电子签章等形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五、信息与交易安全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维护。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内之事,不必特意强调。只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该规定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六、监督检查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网上服务。综上所述,《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与业务形态,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得到响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可能;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形态,鼓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可能;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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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人身险136号

保监会在媒体的公益宣传语:买意外险,只为行程路上一份安心;买医疗险,只为住院不用花自己的钱;买教育险,只为能给孩子确定的未来;买养老险,只为在夕阳下无忧的笑脸;买财富传承险:只为名下资产合理避税。客户在获得理赔之后说的话:以前说有毛病才买,现在知道有毛病买不了。以前以为自己不会出事,现在知道不怕自己出事,这就叫人生的规划。以前以为保险是负担,现在才知道,保险是第二次生命。以前觉得到时候再说,现在才知道,到时候什么都说不了。以前觉得买保险的钱,钱就被保险公司赚了,现在才知道买的保险,是让保险公司为我赚钱。以前觉得自己小心点就行,现在才知道那叫做侥幸。保险虽然不能改变现在,但可以预防将来被改变!以上这些,都属于人身险。一句话:按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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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人身险136号

8. 保监134号文 件 重疾险

重疾险是可以做主险的,也不必一定要做其他险的附加险。不过重疾险作为主险是消费型的,因为保监会规定重疾险是不可以返本的,只有年金保险跟寿险可以。不能返本的产品在国内认同率偏低。另一方面重疾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灵活性低,产品设计性也较低。一般重疾险的形式主要是这三种:1.重疾险是可以单独购买的,单独责任的重疾险为消费型,很多网销的平台都有相关的产品,产品种类也非常多,这里也不一一列举了。特点是费率较低,保障明确,保额高,消费型,不能返本。2.第二种情况是有些重疾险也同时具有身故或其他的责任,重疾也只是这款产品其中的一个保险责任,并不作为附加险,所有保险责任都是平等的。但是这种产品就更少了。3.最后一种情况就是重疾作为主险的产品了,可以附加寿险,意外医疗或者其他的什么险种构成组合险,这类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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