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到期 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2024-05-09 21:29

1. 质押到期 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一般认为,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是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一般认为,下列三种情形属于不得转让的权利:1、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3、不作为债权;4、人身债权。
二是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然,前提是此种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质押到期 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2. 抵押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所谓抵押债权,指的就是在某一个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权了。可以被转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民法典》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债权、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有特殊情况,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一)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二)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三)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四)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五)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二、债权抵押有多久的担保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民法典》。《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3. 抵押车债权转让和抵押到期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时限已结束。
《合同法》第81条限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获到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隶属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扩展资料举个例子说明:A公司借给B公司100万还没有到期,因此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对B公司享有价值100万的债权。
A公司突然急需用钱,但没有到期B公司不想偿还,因此A公司和C银行商议后签订书面合同把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债权以80万的价格买给C银行,A公司今后不再享有B公司的任何债权,C银行得到了对B公司100万的债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限定:“主债权被分配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能够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典质权。主债务被分配或者部分转让的,典质人仍以其典质物保证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典质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典质人书面认可的,典质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受保证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到期

抵押车债权转让和抵押到期是一个意思吗

4. 抵押车债权转让和抵押到期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抵押到期是指抵押权时限已结束。
《合同法》第81条限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获到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隶属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扩展资料举个例子说明:A公司借给B公司100万还没有到期,因此A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对B公司享有价值100万的债权。
A公司突然急需用钱,但没有到期B公司不想偿还,因此A公司和C银行商议后签订书面合同把A公司对B公司的100万债权以80万的价格买给C银行,A公司今后不再享有B公司的任何债权,C银行得到了对B公司100万的债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限定:“主债权被分配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能够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典质权。主债务被分配或者部分转让的,典质人仍以其典质物保证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典质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典质人书面认可的,典质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受保证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到期

5.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

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 质权)不移转。 
        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 《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 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 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6. 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吗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抵押权可以随之转让。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抵押权可以随之转让。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8.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一般是考虑已经有抵押担保的存在,相应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具有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进行行使,只有在对抵押物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之后,才可以对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主张受偿,债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与对保证人的财产行使受偿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前者存在优先受偿权,而后者则不存在。如果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均为同一人提供,则对该担保人而言责任是很重的。
1、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一、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