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保基数调整

2024-05-17 11:47

1.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

2022年江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2470元执行。      通常在年底调整。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了两次,下限调整了一次。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2470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

2.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 最新江苏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通常是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据希财君了解到,近期江苏省医保局和财政厅已经公布了2021年上半年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指出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新江苏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4.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

法律分析:今年的职工养老金上涨4.5%,相比去年下降了0.5%,不过养老金调整并不是根据个人的养老金乘以4.5%就可以,而是会综合调整。调整方法仍然是跟过去一样,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三种方式,其中重点强调了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因此这两项的比重可能会提升,对于养老金水平较高的人员,退休年龄较大的人员等等,在养老金上涨过程中会获得较大优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市区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二、时间和方式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2)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三、地点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四、缴费基数的确定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五、其他事项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九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印发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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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6. 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从目前已公布社保缴费基数的省市看,上调幅度在6.2%到12%之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缴费基数上下限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有的地方低于60%)设置,社会平均工资上升,缴费基数上下限也会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必定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缴费额,对于参保者工资收入和社保待遇都会有一定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和个人来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调,实际上缴费负担并未明显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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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社保怎么调整

法律分析:以各参保单位职工2020.02-2021.01间的月平均申报工资(其中,2021年1至6月新增参保人员,按1至4月的申报工资、5至6月的缴费工资,以实际参保缴费月数取平均数),“封顶保底”后作为今年7月至明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2021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口径》
一、计算口径
以各参保单位职工2020.02-2021.01间的月平均申报工资(其中,2021年1至6月新增参保人员,按1至4月的申报工资、5至6月的缴费工资,以实际参保缴费月数取平均数),“封顶保底”后作为今年7月至明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
二、基数核实及调整办法
(一)基数核实。7月份社会保险费核定后,本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至“单位中心-单位信息-参保信息-人员缴费基数”栏核实。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登录无锡市医疗保障局“无锡市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218.90.158.61)至“职工管理-职工基数调整”栏核实。

江苏社保怎么调整

8. 江苏社保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为,江苏省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每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每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通常是按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通常,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但不管工资的高与低,都不能超过社保规定的上下限标准,也就是即使职工工资低于3368元每月,公司也必须按3368元为基数帮职工交社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