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分为什么

2024-05-13 12:28

1.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分为什么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分: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制发了2018年第177号公告,对外公布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认证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企业实际。


高级认证企业产品认证:主要是指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在我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及其国家“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除了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免办3C认证外,所有产品如未获得3C认证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体系认证:
主要是指管理体系的认证。所谓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 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在世界各国(地区)得到普遍重视和迅猛发展的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有: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上述三个体系标准具有很能强的兼容性,核心都是围绕产品的质量管理。企业开展体系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分为什么

2. 高级认证期的通用标准中包括什么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中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根据海关登记注册的法规,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简介: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3. 19.(多选题)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A通用标准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摘要】
19.(多选题)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A通用标准【提问】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回答】

19.(多选题)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A通用标准

4.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什么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指定的认证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上述三个体系标准具有很能强的兼容性,核心都是围绕产品的质量管理。企业开展体系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

高级企业产品认证:
在我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及其国家“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除了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免办3C认证外,所有产品如未获得3C认证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分为什么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制发了2018年第177号公告,对外公布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认证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企业实际。

体系认证:主要是指管理体系的认证。所谓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 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在世界各国(地区)得到普遍重视和迅猛发展的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有: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产品认证:
主要是指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在我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及其国家“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除了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免办3C认证外,所有产品如未获得3C认证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分为什么

6.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分为什么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制发了2018年第177号公告,对外公布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认证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并符合企业实际。

体系认证:主要是指管理体系的认证。所谓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 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在世界各国(地区)得到普遍重视和迅猛发展的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有: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产品认证:
主要是指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在我国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及其国家“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除了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免办3C认证外,所有产品如未获得3C认证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7.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中包含什么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四条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
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中包含什么内容

8. 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中包括什么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第四章 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