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2024-05-19 00:03

1. 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1999年设立的“詹天佑奖”1981年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鲁班奖,,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太阳杯”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公路建设行业最高质量奖,,“中国安装之星”(国家级安装工程优质奖)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许多读者认为“鲁班奖”是官方奖项,其实,这个奖项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2.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第五章 评审办法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第六章 奖励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 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一、勘察用
    本表必备附件为:
    1.设计单位的评价证明
    2.建设单位的评价证明第二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种类和评选范围:
  (一)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分一等奖和二等奖两种;获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可由部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二)凡近两年内建成投产,并经一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日期为限,下同)生产实践检验的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勘察成果和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每次均已建成投产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检验的通用设计;颁发执行一年以上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等工程勘察、设计基础工作成果;经一年以上运转检验的工业化科研试验项目(含单元装置)的工程设计,均可以报评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三)因特殊原因漏报的个别项目,评选期可延长为五年内(以评选当年向上推算)。
  (四)单体构筑物、设备、自动控制等非化工专业的单体工业装备,不属于本办法的评选范围。
  (五)国外设计和援外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境内的外资、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设计的,可参加评选。
  (六)国外设计,若技术上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可由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作为评价该工程项目的参考。
  (七)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审领导小组裁决)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重复申报。
  (八)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原则上只评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勘察、设计单位申报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亦可根据需要申报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但必须经化工(石化)主管厅(局)同意并签署意见推荐,不得一个项目向两处或几处申报。第三条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能正确地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高于国内外已建成投产的同类工程项目或在某些方面采用了先进技术,有其特长。第四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当代世界先进水平。
  (二)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能以适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成果能正确反应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短,提交成果及时。
  (五)勘察期间未发生过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人身事故、重大责任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责任机具事故。
  (六)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五条 优秀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或将引进的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后,首次用于国内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了国内最好水平;接近或达到了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二)在贯彻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国产化和社会化设计原则方面,做到了占地少、材料省、投资低、效益高。
  (三)充分利用能源,在节能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三废治理、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方面,能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或在治理技术上有所创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显著。
  (五)在建、构筑物的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材料,做到了既轻型化又安全可靠,既经济适用又在可能的情况下注意了美观。
  (六)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和要求,设计成品质量优良;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单位能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服务态度好。第六条 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中,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在院(公司、队、所、室)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又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评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填报《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表》(见附件二)并写明推荐意见、推荐等级和项目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三)化学工业部各主管司、局(总公司、总院)可对勘察、设计单位上报的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资料进行预评,评出司、局(总公司、总院)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对拟推荐参加部级优秀奖评选的项目,应签署推荐意见、推荐等级,并将项目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司、局(总公司、总院)同意,各勘察、设计单位亦可不经预评,直接申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四)对申报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织评审委员会,按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4. 化学工业部关于发布《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评价单位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提高环境评价工作水平,鼓励和调动环境评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编制高质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扩大知名度,便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境评价单位,并配合对环境评价单位的考核,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的范围为已经审批的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三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的最高荣誉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并附设“化工建设项目优秀评价工作奖”(以下简称“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第四条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是为奖励在评价标准,监测、测试、分析方法,预测、评价方法等环境评价基础技术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而设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单项奖。第五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奖标准是:
  获一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有所创新和开拓性。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是工作非常复杂,难度非常大,并首先在国内应用了先进的环境评价方法,对解决环境评价工作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和示范作用。
  获二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达到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先进水平,并在环境评价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有所创新、具有开拓性,环境评价方法较先进。
  获三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达到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较先进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第六条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的评奖标准是:
  1、在类比调查、物料衡算,资料分析研究及现场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的软件系统,具有准确、实用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2、研究、开发的预测评价数学模式和物理模型,具有科学、实用价值,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3、在环境评价方法方面解决了一些技术难题,研究、开发的监测、分析方法和事故风险评价、生态、人体健康、经济损益分析等评价方法,科学、实用,具有应用价值。第七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工作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评价单位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附上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环评大纲)一本及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意见。申报“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填写《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第九条 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是本单位作为总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完成的。
  环境评价单位可以申请几项环境影响报告书参加评选。第十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报应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环境保护部门按评奖标准预审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选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成立“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评委按照评奖标准原则和《评奖内容》(见附件三)进行,对参加评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评奖的推荐意见。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由评委会按照评奖标准确定。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评奖质量,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情况,决定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个数,包括决定不设一等奖或减少二、三等奖的获奖个数。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委,不代表本工作单位,只对评选委员会负责。在评选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评委不参加本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选。第十四条 获得“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的环境评价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前五名),由化学工业部分别授予奖状(注明协作单位)和证书,奖状只授予获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承担单位,并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表彰。第十五条 获奖的环境评价单位,应根据参加环境评价工作人员做出贡献的大小,发放不同等级的一次性奖金,奖金由本单位列支,并将主要人员(获得奖励证书的人员)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5.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第三章 评审依据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6.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化工企业的管理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原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经科〔1987〕61号)以及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委员会颁发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发布暂行办法》(企指委字〔1990〕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成果包括应用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两种,二者都具有实质性的创新内容。
  1.应用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实施确认为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具有科学性(符合现代科学原则)、先进性(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可行性(符合经济技术政策,又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高)等特点。
  2.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在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技术等方面有独到的发现或见解,在管理理论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3.创新的含义是指: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包括厂(生产、销售、施工、服务等部门)、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等集体或个人。第四条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一项成果只评选一次(包括可延续数年的应用成果)。第五条 优秀成果的评审、鉴定、交流和发布工作,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承办。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第六条 申报
  1.申报时间需在所申报年度的六月底以前完成。
  2.应用成果由申报者(单位)填写《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应用成果推荐报告书》(见附表一),其中经济效益的计算、评估须由上一级财务部门核算盖章,连同有关技术鉴定材料和成果总结材料一起上报。成果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严格按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间接经济效益也应按该规定进行估算。年经济效益,自成果应用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成果上报时应附有效益评估的计算测算依据(包括数据的子母项计算公式等),创造社会效益的项目,还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书》在上报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3.理论研究成果需填写《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理论研究成果推荐报告书》(见附表二),经有关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报送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第七条 评审机构
  由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第八条 成果的评审
  1.应用成果须经评委会根据材料进行初步评议、筛选,然后组织鉴定,视课题重要程度、难度、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及成果表达水平,用评分的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2.理论研究成果要从选题重要程度、理论高度、研究深度、影响广度、文章力度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见附件),确立奖励等级。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报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公布。第三章 奖励第十条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发奖同时,均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第十一条 应用成果奖奖励等级标准及奖励办法按国务院〔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细则执行。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奖分三个等级,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第十三条 一项成果如已获其他奖,本奖只付给差额部分。集体取得的成果所获得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十四条 荣誉证书(或奖状)由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颁发。第十五条 从获奖成果中选择优秀者参加全国优秀成果评选。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者,追回奖金,撤销荣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化工部。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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