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质押融资的办理方法

2024-05-18 07:15

1. 自动质押融资的办理方法

目前,全国共有695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中央国债公司的结算成员,截至2006年3月,共持有债券1551亿元。由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一般通过其省级管理机构集中接入支付系统,是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无法直接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同情况,为便于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防范流动性风险,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鼓励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是对于作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但不具有自营债券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中央国债公司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三是对于作为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且具有自营债券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若其直接参与者不具备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条件,可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协调其与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约定直接参与者在缺款时可以使用间接参与者的债券进行质押融资。

自动质押融资的办理方法

2. 自动质押融资的申请方法

全国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地方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非法人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由其法人授权,并由法人统一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是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三是上年末法人机构的会计报表;四是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表。人民银行对法人机构报送的自动质押融资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签署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回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签署后将《主协议》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时间,由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告。

3. 自动质押融资的介绍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自动质押融资的业务管理。为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管理,自动质押融资系统提供自动触发和人工触发两种处理模式。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我国于2006年5月8日正式开办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自动质押融资的介绍

4. 自动质押融资的启用原因

流动性管理是影响支付系统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流动性过低,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将会影响支付业务的及时处理和社会资金的周转;流动性过高,清算账户保留大量余额,将会增加参与者的资金运用成本,影响商业银行的获利水平及社会资金的运用。因此,在支付系统建设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强调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注重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一般采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两种机制,其中质押融资因有资产担保,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普遍采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是社会资金汇划的主动脉。随着系统处理业务的不断增加,其在经济金融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系统参与者的流动性水平也愈来愈成为影响支付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由于支付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对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业务,采取日间排队或日终退回处理。一方面,系统参与者日间流动性不足时,通常采用从上级行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等方式解决,融资效率相对较低,对支付系统清算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为避免流动性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存放大量的超额准备金,相应增加其资金运用的成本,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可用资金量,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完善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机制,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所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大部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资格。截至2006年2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债券5.7万亿元,为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提供了必要条件。目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业务、技术和环境准备工作业已就绪。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这将大大增强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支付能力,方便客户证券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保留大量的超额储备,可以方便其灵活运用资金,有利于降低资金运营成本。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启用,超额准备金的降低,还可以增加社会可用资金,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5. 自动质押融资的机构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二)为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目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共有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831家,其中691家有条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占开户直接参与者的83%。

自动质押融资的机构条件

6. 质押融资流程是怎样的

1、认定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
2、授信申报;
3、放款流程;
4、验收质押物后,由银行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动产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逾期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逾期了,尽快向用于还款的公积金账户补缴足够款项,无需申请还逾期,中心将自动定时划扣。在固定还款日及前后1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3天限制期),可申请偿还1期或全部逾期贷款。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后果如下:
1、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未能按照公积金借款合同每月履行还款义务,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贷款申请人的逾期部分房贷进行罚息;
2、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经多次催收后,仍无力进行还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逾期记录将会被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个人征信中心。
以下情况会被提前收回贷款:
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未按规定对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
2、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未经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变卖、转让、赠送或重复抵押;
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抵押的房产遭遇拆迁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担保方式的;
4、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未告知公积金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8、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房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7. 自动质押融资的种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用于自动质押融资的债券为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为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类债券的信用度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其债券质押率,即通过自动质押融资融入的资金与质押债券面额的比率,原则上各类债券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自动质押融资的种类

8. 动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

动产质押融资的流程: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标准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一、仓储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区别
仓储用地: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工业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的范围大于仓储用地。
二、交通事故致死处理过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致死处理过程如下:
1、急救后,医务人员或法医确认死者已死亡的,将尸体存放在有停尸条件的地方;
2、交警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摄像;
3、事故鉴定;
4、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三、卖医疗器械需要办什么证
卖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审查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