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在招聘,签合同签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去吗?

2024-05-10 19:08

1. 大公司在招聘,签合同签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去吗?

自己去大公司应聘,想不到大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这种情况可以去吗?我认为也是可以去的,因为很多大公司自己想逃脱责任,或者是自己招人比较困难,会选择跟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但是仍然会保障员工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可以去。但是也要慎重的选择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因为有些黑公司会损害自己的权益,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大公司招聘,即使是第三方劳务派遣的合同也可以去。像一些大公司,他们在旺季的时候需要很多人,光靠着公司自己的资源,很难招到那么多的人,因此他们会选择跟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这些人招过去之后都会跟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因此如果大公司靠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也靠谱,那么也是可以去的。2、一定要选择正规靠谱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有的大公司为了逃脱责任,会选择跟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因此社会上总有一些被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坑害的人,例如,大公司不给这些员工买五险一金,而且这些员工被辞退之后,这些大公司也不负责,因为之前签订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这些责任全部都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的,因此我们在选择的时候,一方面要选择正规靠谱的机构,另外一方面也要选择那些口碑比较好的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否则容易让自己被坑。总而言之,大公司在招员工的时候,因为有的时候自己没办法招聘,很多人所以会选择跟第三方劳务公司合作,所以签订的是派遣合同也很合理,这个时候可以去,重要的是大公司要靠谱,劳务派遣公司也靠谱,这就没问题。

大公司在招聘,签合同签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去吗?

2. 公司在签合同签的是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该不该去这个公司上班?

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如同面糊,随意被别人捏来捏去,也不必责怪公司,有一些便是政策变化多端导致的。例如,劳务派遣这一怪胎吧,早些年,为了更好地给公司降低人力成本,大力推广劳务派遣政策。这就导致了,私企和编外的很大区别。这一很多人都深有感触,例如,一样的银行柜员,劳务派遣的2000元月薪,宣布编写便是20000万余元,差十倍的确实有。更可恨的便是,大企业把脏累苦的活计,都交到了劳务派遣的人做了,宣布编写的人坐到空凋屋子里饮茶。

因为劳务派遣政策导致了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社会发展上每个人批判,这一政策如同老鼠过街一样。怎么办呢?一些单位又出骗人的好点子了,实行了项目外包,这一政策比劳务派遣更差。例如,一些大中型国营企业,合同工有各种各样工资待遇,劳务工和外工地承包,表层上看,同酬,但在“本质”上或是“别人”,例如,公积金,就不一样;例如提租补贴,就并没有。例如近期采取的年金,劳务工和外工地承包就并没有。都在一个屋檐,人和人之间便是不一样。

许多大型企业通常在一些基本职位必须成千上万的职工,例如家政服务公司的大姐,物流行业的快递小哥,及其大伙儿常常接触到的驾驶员和外卖员这些。因为这种基本职位工作人员多,总数大,并且常常会碰到一些经常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尤其是一些服务型领域,例如和顾客中间产生一些磨擦,或是存有社会保障层面的一些风险性。出了事,究竟这一风险性和背黑锅,谁来背呢?终究大企业或是十分重视颜面和社会发展信誉的,就怕小事儿劳务纠纷闹得议论纷纷,危害了自个的用户评价。

再加之大企业通常有较高的离职赔偿和工作赔偿,她们也期待少发生意外少亏本。因此会将很多的基本劳务公司工作人员,交给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招人,再行签定劳动合同书。你要,一旦出事情,这种大企业便会讲出事的职工并不是自身的宣布编写,全是有别的劳务派遣公司外派来的,从而来避开相对应的风险性、纠纷案件,及其巨额的赔偿。劳务派遣的职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合同书,压根就并不是和大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简言之,除开作业之外,劳务派遣工和大企业压根并没有一毛钱的关联!就等同于学籍档案A院校的学员,到B院校借读罢了。简言之,无论大企业说的多超好听,但外派来的职工压根就并不是大企业的职工。

3. 假如我在某公司上班,但签订就业合同的时候是和第三方公司,也就是什么劳务派遣,但管理什么都是本公司。

你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一、劳务派遣工享有同本公司同工同酬的待遇。因为劳务派遣工能胜任的岗位限制,劳务派遣工一般工资都低于本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合同还被第三方公司拿走也是违法行为。你无安全可以向劳务公司索要有你签字的劳动合同,以便证实合同签订的工待遇与你实际中的是否一致。如果劳务公司不给,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权。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工资调整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
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适用本办法。
  第 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
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
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 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
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 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
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 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 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 工资支付办法;
  (六)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
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 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 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 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
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
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 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
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 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
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
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 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 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 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
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
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
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 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
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
为。
  第 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
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 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
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
资集体协商。
  第 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
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 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 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
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 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 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
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
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
效。
  第 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
体人员公布。
  第 二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
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
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
《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11月8日 颁布 
    四、加班工资的问题完全可以向同劳务公司和本公司提出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问题如果通过协商都无法解决的话,你只有通过但当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然后把老板炒鱿鱼。
    五、  你可以在以下条款寻找自己辞职的理由,同时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更详细的法律法规你可以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假如我在某公司上班,但签订就业合同的时候是和第三方公司,也就是什么劳务派遣,但管理什么都是本公司。

4. 但合同签的是第三方公司派遣劳动合同,应怎么赔偿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用工单位辞退,是退回派遣公司
派遣公司再派遣其他工作。不派遣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发工资
如果派遣公司不再派遣解除合同,派遣公司支付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 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确实和劳务签的派遣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确实和劳务签的派遣合同

6. 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只给签一份合理吗

亲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只给签一份合理的一般来说,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就是违法的,单位应当支付勒索罪从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补订劳动合同签第一天入职的日期,那么等于是单位规避了风险,一旦签订,那么单位可以证明单位没有违法,劳动者也就不能维权。如果劳动者在补订劳动合同之前提出维权(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那么是可以维权的,只要能够提供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摘要】
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只给签一份合理吗【提问】
亲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只给签一份合理的一般来说,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就是违法的,单位应当支付勒索罪从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补订劳动合同签第一天入职的日期,那么等于是单位规避了风险,一旦签订,那么单位可以证明单位没有违法,劳动者也就不能维权。如果劳动者在补订劳动合同之前提出维权(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那么是可以维权的,只要能够提供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回答】
今天已经签了劳务合同,说三个月的以后才能转正式工【提问】
这是劳务派遣压榨员工的方法【回答】
今天面试第一天签的是劳务时薪合同,明天下午培训【提问】
之后我不知道有没有劳动合同签了【提问】
劳务派遣一般只会签一份合同,并且不会给员工的【回答】

7. 急 我是劳务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被派往第三方工作,可是现在第三方公司要辞退我。

劳务派遣单位才是你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你的义务,你说的第三方是用工单位,只要你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关于辞退的规定,用工单位是无权辞退你的,如果你被违法辞退,你可以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去听候新的派迁,如果没有新的派迁工作,你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按月支付报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急 我是劳务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被派往第三方工作,可是现在第三方公司要辞退我。

8. 第三方合同和劳务派遣一样吗

法律分析:1.签定劳动合同时候的单位不一样,劳务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而合同制人员签定合同是直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2.在工资、福利及待遇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异,劳务派遣制员工享受不到公积金,工资也没有合同制员工多。
3.劳务派遣制员工是临时的,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