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监事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2024-05-07 04:58

1. 公司法监事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监事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2. 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规定有什么?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领导者一人,可以设副领导。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一般人员有多少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公司的监事会,工商部门也有不一样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由于政策的理解不同,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

3. 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规定有什么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领导者一人,可以设副领导。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职责主要有哪些?
规定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而公司的监事可以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公司法监事职责内容有七项,每一项都做概括说明。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什么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对董事、经理等人员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予以指正。
为更好的履行监事会的职能,赋予其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是合理的。规定了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但是如果董事会不为召集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监事会的设立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规定有什么

4. 公司法监事董事会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有哪些义务规定?

董事的义务:
      (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我国新《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遍谨慎、勤勉之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 
       (二)忠实义务: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自我交易问题是董事忠实义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指公司的董事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与所在公司订立合同等方式实施买卖和金钱借贷,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竞业禁止义务 
        新《公司法》第149条第5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的同类的业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用职务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但是这一规定也会产生下列问题: 
        第一,对董事的竞业行为予以绝对禁止不利于公司对商事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获取,因为并非任何情况下的董事竞业行为都有损公司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应该准许董事的竞业行为。这也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共同点,所以,我国公司立法也应有条件的准许董事竞业行为,并设定竞业许可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以尽可能的保障公司最佳利益。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董事竞业行为的所得收入享有归入权。但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归入权的消灭时效和计算的起始时间,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诉讼时效(二年)。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认为消灭时效宜确定比民诉较短的时效,计算得起始时间应从竞业所得产生之日起计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归入权,应视为公司对竞业行为的认可。 
        第三,应将董事非法获取和利用公司的商事机会确定为禁止的竞业行为。这是“公司机会高于一切”原则的具体要求。如果某一商业机会被认为是公司商事机会,作为知悉公司具体事务和信息的董事,不得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机会转予自己或第三人,从中获利。
 
 
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经理的义务包括在职义务和离职义务。

一、在职义务。是指经理在其聘任期间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经理与公司首先是雇佣关系,雇员对雇主有“忠实义务”(fidelity)或称”善意义务“(good 
faith),其基本内容是:1、不得为竞争企业工作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诱同事脱离企业3、不得优势企业客户转向他人4、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5、及时报告职务发明不得隐瞒6、及时报告有关商业信息7、不得为自己利益私用应属于雇主的信息8、不得侵占企业成功的机会9、在职时不得为离职进行竞争、进行有损于企业利益的准备活动系统地故意记忆图纸、说明书或客户名单等。

忠实义务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应诚实信用的行使其职权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善意作为。包括(1)、诚信义务。经理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公司利益忠诚、尽心、积极地执行其职务。

(2)、竞业禁止义务。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为自己利益而进行属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内行为,也不得为自己利益而抢夺自己服务的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经理之义务。

(3)、避免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义务。

(4)披露、报告义务。经理在职期间应就公司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负有向董事会披露的义务,就其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经营情况、人事任免等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5)不得利用公司机会牟取私利的义务。

(6)不得接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诱同事、公司高级职员脱离公司的义务

(8)不得诱使公司客户转向他人的义务

(9)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

(10)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1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义务

(12)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

(1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经理在其经营管理中必须以特有的技能、水平、管理敬仰、专业知识、积极的谨慎态度及相应的注意程度去合理的经营判断、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1)勤勉义务:应努力提高公司效益

(2)技能义务

(3)谨慎义务

(4)经营判断义务。

保密义务

签名盖章义务

计算义务

不得滥用经理权或越权行为的义务

二、离职后的义务。

1、保密义务

2、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

3、不得策反公司员工、高级职员的义务

4、不得使用离职前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5、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有哪些义务规定?

6.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8.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6、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一、公司法监事人数有哪些?
公司法监事会人数一般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直接成员是不是是高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会成员不属于高管。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怎样变更监事人
公司变更股东监事人的程序是:
1、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的变更的提议;
2、股东大会表决;
3、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后,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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