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

2024-05-01 03:53

1. 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

您好,(一)合同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因此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还有一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该条表述来理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这样,《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之间就形成了逻辑上的矛盾:按照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只要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3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只要以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该条款即为有效;而按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论其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只要格式合同中有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便绝对无效。目前对于这一矛盾,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解释或修正。(二)保险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上述规定借鉴了《合同法》40条的立法精神,但在表述上又不尽相同。该条规定强调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此处的“依法”应理解为依据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有关该项权利或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合意或约定而更改或排除。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法定免责条件外,更多是基于特定险种的不同风险考量而做出的技术安排,符合保险原理,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范畴,不应界定为强制无效条款。同时,《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相比《合同法》第39条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更有利于对弱势合同相对方的保护。合同法要求条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则要求必须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还须主动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要求为前提,而是保险人应强制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作出了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三)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同时受《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调整。如前文分析,两部部门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应当考虑的是:合同法属于一般法,制定实施时间为1999年;保险法属于特殊法,修订实施时间为2009年。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应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可依循如下原则: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属于绝对无效条款。除该类条款外,基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符合保险原理、具备精算基础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有效。对于该类条款,保险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该类条款虽属合法有效条款,但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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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

2.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包括有哪些?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之后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承担所有的费用,但如果遇到被保险人做出不合法的行为,那么是可以免除相关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来,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 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负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即免责情形)制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中保险合同的免责期是什么
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合同负责期是指投保人和保险有约定免除责任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4.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故意犯罪或拒捕;3、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流产、分娩;7、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保险公司对于保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拒绝赔偿,则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投诉保险公司;来维护被保人自身的权益。

5.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故意犯罪或拒捕;3、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流产、分娩;7、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保险公司对于保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拒绝赔偿,则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投诉保险公司;来维护被保人自身的权益。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6.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立免责条款,一是为了控制风险,二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对于不同的险种来说,其保险免责条款是有所不同的。
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一点基本上是所有保险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
健康险的免责条款健康险主要包括重疾险和医疗保险。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其中一部份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注意的是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
医疗保险所对应的除外责任是相对较多的。一般而言,非疾病所导致的医疗事故,都不在医疗险的赔付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 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8.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汽车保险的免责条款包括:就大多数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而言,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车辆在比赛、测试、商业维修、维修场地维修、维修过程中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只投保车辆损失险,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和车轮)单独损坏;因水浸、涉水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的;盗窃、抢劫、抢劫整个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新车出厂时除原有配置外的新设备的损失将不予补偿。如果你想因为这些东西得到赔偿,你需要额外投保。 拓展资料1.在附加险种中,如果投保自燃险,如果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或所载货物本身的损失,则不予赔偿;车辆投保盗窃救援险的,车辆未被盗、被抢、被抢的,仅车辆上的零部件或辅助设备被盗、被抢、被抢或损坏的,不能赔偿。在附加保险中,有与水有关的保险、船上旅客保险、玻璃损坏保险等。这些保险都有自己的承保内容和免赔条件,车主需要有更全面的了解。 车辆保险中的一切险并不是指对车辆的任何事故损害和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车主应认真阅读车险中的任何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在了解各险种的具体承保内容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车险。 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保险过程中,投保人往往忽略了免责条款,这也导致了市场上许多保险事故和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案例。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一是为了控制风险,二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2.如何规范规范的免责条款,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是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重点。不同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免责条款是不同的。健康保险免责条款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健康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疾病保险,即大病保险,另一种是医疗保险。首先,我们重视疾病保险的豁免条款。之前的豁免与人寿保险是一致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应该注意最后两项。“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艾滋病”不予支付。因此,我们在购买大病保险时,除了比较产品本身所保证的责任外,还需要比较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申请人必须仔细考虑。 另一种常见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目前,市场上医疗保险的补偿概率是相对最高的,相应的医疗保险排除也最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更加重视。 有许多医疗保险的除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