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4-05-09 10:55

1. 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市民可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内,在禁放以外的地点燃放规定品种、规格和标准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50米范围内;(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及周边60米范围内;(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七)市、区党政机关所在地;(八)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放地点由责任单位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制作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牌。三、社会团体拟举办焰火晚会,或因特殊情况单位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附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燃放规定监督实施。四、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在空旷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已燃物和纸屑灰烬,消除火灾隐患。五、关于烟花爆竹的销售。(一)专营专供、统一布点、统一配送,限时销售,统一回收。配送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销售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时间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运输伪劣烟花爆竹。六、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七、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限时禁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2. 禁烟花爆竹的规定

法律分析:各个行政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不同。但国家强制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燃放烟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开业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积极宣传“禁燃”规定,劝导客户及亲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举报在禁放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亳州谯城区2023年3月31日前全面禁放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218平方公里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4. 禁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

法律主观: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 国家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法律主观: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国家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6. 禁放烟花爆竹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环卫、交通、教育、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新闻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邙山区的建成区及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放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市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播放爆竹燃放录音或使用模拟爆竹的声响制品。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包括门店)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 禁燃烟花爆竹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燃烟花爆竹规定

8. 禁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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