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24-04-28 04:17

1.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第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七条 对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第八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单证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发给本人;取暖补贴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发给本人。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第十二条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二连市、满洲里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实行旗县级统筹。第十四条 自治区和盟市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其30%上解调剂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盟市集中三分之二,自治区集中三分之一。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其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解自治区。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盟市和自治区予以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种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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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进行的招聘应聘、中介服务以及对人才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水平的人员。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人才市场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劳动、教育、工商、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有关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择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设施和必要的自有资金;
  (二)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并经盟市级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自治区外的单位在自治区内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盟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要求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办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性质的,应当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解散或者被撤销,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
  (四)组织人才招聘、智力开发活动;
  (五)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六)组织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各类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还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受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
  (二)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并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职称资格考评申报等相关业务;
  (三)办理流动人才的聘用合同鉴证;
  (四)代缴流动人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检。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禁止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聘人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待遇。
  自治区外的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内招聘人才,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招聘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保障人才、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择业应聘、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实现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贯通,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监督管理和扶持引导工作。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实行人才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第二章 人才择业第六条 人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合法方式自主择业。择业的人才应当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履历和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人才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八条 人才从事业余兼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兼职期间不得侵害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引进的人才,如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个人与用人单位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或者引进后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递减培训费用或者引进费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补偿费。第十条 下列人才的流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正在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由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招聘人才。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应当出具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应当如实公布与招聘有关的单位状况、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条件以及待遇。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采取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以证件作抵押等方式侵害应聘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民族、地域、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引进境外人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条限制流动的人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的划转手续,并按照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和相关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或者相关业务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自治区内设立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内蒙古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携带本人身份证;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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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失业保险条例

6. 内蒙古就业补贴

内蒙古就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就业补贴对象是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就业补贴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两份;2、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或本人残疾证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本复印件;5、个人银行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7. 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如下:据了解,2021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每年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预缴,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定缴费档次,多退少补进行清算;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待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网上大厅、手机App或到线下服务大厅一次性缴纳。在养老保险待遇预发方面,每年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前,各地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可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及时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并进行清算。对死亡人员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也按上述办法进行预发。【摘要】
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如下:据了解,2021年起,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每年在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预缴,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定缴费档次,多退少补进行清算;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待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网上大厅、手机App或到线下服务大厅一次性缴纳。在养老保险待遇预发方面,每年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前,各地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可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及时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并进行清算。对死亡人员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也按上述办法进行预发。【回答】
在内蒙古交灵活就业受户籍限制不?【提问】
亲亲,不受户籍限制的呢,已经取消了【回答】
户口在河北张家口之前在张家口交灵活就业,现在内蒙,可以在内蒙这边直接交灵活就业,有没有其他要求或者限制【提问】
已经全面取消了限制,没有要求的哈【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内蒙灵活就业女性现在是50岁办退休是吧【提问】
呼和浩特市灵活就业女士退休年龄是50到55周岁,男士退休年龄是60周岁。【回答】
女士不同退休年龄有什么要求【提问】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可退休,女性分两种情况,以干部身份退休的女性,要求年满55周岁,工人身份退休的女性,要求年满50周岁。【回答】
在内蒙灵活就业交够15年的,是50岁退吗【提问】
目前不同的人退休年龄不一样,有的人45岁就可以退休,有的人50岁就可以退休,有的人要55岁才可以退休,男职工甚至要60岁之后才可以退休。【回答】

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

8. 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摘要】
内蒙古灵活就业政策【提问】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回答】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回答】
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二寸彩照1张,在辖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向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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