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公司发展表现出不同的类型。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有

2024-05-09 07:46

1.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公司发展表现出不同的类型。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有

(一)保险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业务持续较快增长。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同比增长22.6%;寿险保费收入3592.6亿元,同比增长lO.7%;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539.4亿元,同比增长19%。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二是经济补偿能力不断增强。2006年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l438.5亿元,同比增长26.6%。三是资产规模稳步扩大。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9%。四是市场主体逐步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全年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开业,保险公司达到98家;共有367家新的专业中介机构开业,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新增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保险资金运用中心,资产管理公司达到9家。(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机构非常重视保险业的结构调整,这些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财产险薄弱环节得到加强,新的业务增长点逐步形成。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实现较快增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5亿元,同比增长16.2%,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同比增长24.3%。二是寿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寿险公司更加重视内含价值和长期稳健发展,期缴业务和长期寿险业务发展较快。个险新单期缴占个险新单保费的27.9%,10年期以上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336.6亿元,同比增长19.9%。三是中介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79.6%。四是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增长15.9%和20.7%,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和6.3个百分点。(三)经营效益稳步提升保险公司盈利状况继续改善。投资收益稳步增加,2006年全年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好水平。行业竞争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技资者的普遍认同,股价不断攀升,中国人寿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也在逐步向纵深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保监会修改完善了《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并正式发布。二是继续推进保险公司上市。2006年12月21日民安控股在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A股上市,目前在境内外上市的中资保险公司达到5家。三是继续推动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中再集团获得汇金公司注资40亿美元,中华联合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四是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中国人寿参股了广东发展银行和中信证券,中国平安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五是成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险保障基金目前达到80亿元。六是对外开放继续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41家外资保险公司,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保险业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和谐发展的局面。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其他股份公司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费率)依据是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人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窄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寅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萑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对公司管理能力是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三、在当前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经营特征(一)公司的初创期由于发起人对各类资源配置准备得比较充分,对市场行情了解较透彻。故此阶段公司主要领导人威望较高,员工对公司成功的期望较高,企业与员工追求的目标高度统一.因此,此期间公司的主要管理特征是:(1)领导决策高度集公司的决策力、应变力、抗压力、预见性全仰仗领导个人智慧和经验,领导临场决策意见就是公司决定;(2)公司层级管理职责范围不明确,但互相配合、协调性特强;(3)员工热情高涨,加班加点不计报酬,工作效率高;(4)公司从领导到员工,相互之间处事无瞻前顾后,遇到问题立时纠正,公利性、是非观高度一致;(5)凝聚力强,员工空前团结,公而忘私,舍小家而顾"大家"。此时,应势利导,树立领导个人威望、创造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和企业文化价值观,是最好时机。(二)公司的成长期市场份额迅速提高,公司发展壮大,员工收入明显改公司美誉度逐渐显现,管理流程逐步规范,大企业的文化气象逐渐形成,公司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兴奋发展状态。其特征是:(1)公司的决策层与管理层、基层权力分配到位,各层级的管理职责明确;(2)公司建成的利益初期分配到位;(3)实现公司近期计划的动力源形成合力;(4)公司以发展化解矛盾的效果明显;(5)公司的规模与效益发展迅速;(6)公司权力的宝塔型迅速形成,公司领导由身先士卒的平等型变为仰望型,权重与威慑显现。(三)公司的发展期此期间的特征是:(1)业务量由高速增长趋于平缓;(2)员工创业期的激情逐渐消退;(3)员工的收入欲望逐渐理智,行为也趋向理智;(4)由于在成长期而出现的权力再分配矛盾已经化解,公司的层级管理机构细化,运作自然;(5)公司领导在初建期、成长期树立的权力威望逐渐消退,非权力影响可使公司"无为而治";(6)员工对收入企求的是多发奖金,老板与员工各思其利。四、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存在问题及成因(一)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初创期是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因自身的不成熟以及对外部环境的敏感性从而面临各种风险,总的来说在初创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公司进入市场的政策风险,如市场受挫,士气大挫,招致各方连锁反应,代价不可估量;(2)层级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3)领导的个人因素,决定公司的命运走向。到了成长期,公司已经渡过了难关,逐步走向正轨,对于市场竞争以及监管政策已经熟悉,此时矛盾的重点往往出现在公司管理层,在成长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职位分配不公,导致彼方利益受损;(2)公司成果分配不公,导致利益团队产生;(3)公司领导者在初建期用权不够平衡,致使股东与管理层部分成员之间创造了天然的沟通,形成利益纽带。公司一旦出现经营症状,即可兴风作浪,投资者与管理者结成同盟,极易翻盘;(4)用人不当,导致元老级意见不一,网上车险产生裂痕;(5)创新能力投入不够,导致后继乏力。到了发展期,应当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权利分配均衡合理,业务量逐步达到饱和,这种情况下问题往往出现在细节上,但却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来说在发展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政策对业务的支持力度明显缩水;公司利润追求一高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员工人心浮动;(2)公司办事程式化明显,衙门官式习气浓重,效率远不如从前;(3)领导集团的领导合力出现分化,分工合作变为分块合作;(4)人心的离心,导致公司出现发展的再生功能障碍。(二)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之所以产生前文所述的各种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2.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人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3.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五、改善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及措施(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1.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研究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2.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汽车保险计算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人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3.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再次,保险公司上市对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4.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却十分有限。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合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二)加快创新步伐,改进保险营销方式1.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企业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农村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2.面对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铂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改革,如推行银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代理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技术支持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革将使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三)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四)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具体可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设定考核体系,让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基层领导只是制度执行的裁判;(2)制订激励机制,从职位、金钱、机会、关爱等,全方位奖惩;(3)制订升迁制度,打破元老一统天下的局面,从基层选拔竞争优胜者,充实到重要领导岗位。让基层员工看到希望,树立榜样;(4)妥善安置元老级人员,如待遇、关怀、参政议政发挥余热。其目的是授之元老,抚之来者,达到稳定大局的目的。能兑现当初的承诺的公司就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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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公司发展表现出不同的类型。根据保险的基本业务划分,有

2.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应当是( )

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应用主要表现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与应用上。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必有一套核心业务系统,此外还有财务系统,精算系统,再保险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最核心的自然是核心业务系统,因为保险公司所有的业务都在此系统操作,从承保录单到核保,一直到理赔等,所有的业务数据都存放在此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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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应当是

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应用主要表现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与应用上。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必有一套核心业务系统,此外还有财务系统,精算系统,再保险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最核心的自然是核心业务系统,因为保险公司所有的业务都在此系统操作,从承保录单到核保,一直到理赔等,所有的业务数据都存放在此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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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应当是

4. 分出在保险业务经营的核心是

郑云瑞再保险的性质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业者之间分散风险责任的方法,而责任转移是再保险的核心所在,以原保险人基于直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为保险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原保险人将要支付保险金而遭受的损失由再保险人给予补偿。换言之,原保险人因直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危险事故发生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原保险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再保险合同又可称为损失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是以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再保险事故,而以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说认为,再保险是责任保险,但是再保险意义上的责任保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保险。按照通常意义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发生的原因是:应当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第三人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再保险则是以原保险人的填补责任发生为再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要件,而不管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再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再保险的填补责任如果没有原保险的存在,那么,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一般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一般责任保险并非以任何保险为前提条件,而仅仅以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为条件。再者,再保险的填补责任,是受到原保险合同内容和条件的约束,这是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所在,因而再保险是有条件的责任保险。原保险人所承保的业务在超过其自身能够承担的危险责任时,必须谋求减轻过重的责任,否则,可能丧失其经营上稳定性,甚至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责任的减轻属于危险责任的转移,由于原保险人责任的减轻,对于前来投保的业务,便可以大量接受。再保险一方面使原保险人增加承保能力,获得了更多的保险费收入;另一方面,再保险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和经济活动获得了更大保障。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因危险转移所形成的利害关系,是一种荣辱与共的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利用为危险责任转移关系而长期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否则,双方的再保险关系无法维持。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均获得各自的利益,原保险人因获得再保险保障,可以尽其所能拓展业务,增加保险费收入,而再保险人则因承担危险责任的转移而获得再保险费收入,这项收入因与原保险人利害与共的关系,可以继续增加,而再保险功能进一步得以发挥,从而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均从再保险中获益。再保险的功能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为了分散风险,原保险人为避免承保的标的遭受巨额损失,或者因灾害频繁发生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因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业务分出给其他保险人,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一些保险人的承保力量聚积到一起。具体说来,再保险具有以下功能:第一,分散危险责任。根据大数法则,保险人承保业务数量越多,风险的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保之后,利用再保险方式,由接受再保险的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部分保险责任,从而减轻了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由于再保险业务交换的结果,一方面对不良危险尽可能地分散,另一方面尽量交换危险较少的业务,从而使所承保业务的平均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安全是保险业的最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承担的风险及时分散,同时将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保险公司所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通常大小不一,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悬殊,对于保险金额巨大的危险单位,虽然有非常可观的保险费收入,但往往由于风险责任过于集中,很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要么放弃巨额风险业务或者仅承保一部分业务,将保险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要么全额承保之后,再另行安排再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一项巨额风险业务之后,将超过承保能力的风险分保出去,以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承保的责任大小,将超过部分安排再保险,通过层层再保险,巨额风险被一次又一次地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第二,扩大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是经营被保险人转嫁的各类风险的企业,就每一危险单位而言,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有其偶然性,难以预测其发生的规律。但通过对同类保险事故长期的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近似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这种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生存的数理基础。根据大数法则,经营风险的保险人只有大量地接受风险,才能平衡风险责任,增加保费收入,稳定业务成绩。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又受到其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等因素的制约,资本较少的保险人难以承保巨额的保险业务,即使财力雄厚的保险人,其承保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特别是承保巨额风险。原保险人在将其所承保的业务分出之后,减轻了本身所承保的责任,将其风险分散到再保险公司,增加了其保险能力,从而可以接受超过自身财力的较大金额的危险。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业务中,保险金额大小不一,而且有时相差巨大,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额风险时,保险金额过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对保险公司不仅存在巨大的风险,而且对被保险人也极为不利,因而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有的国家规定5%,有的国家则规定10%,超过部分则必须办理再保险,否则,将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则可能出现瑕疵,一旦发生特大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则很可能因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使保险制度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功能。为此,《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例如,某甲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那么,甲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或者每个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如果没有再保险制度,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甲保险公司就不能承保。显然,这不利于甲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且不能承保大额保险业务,严重影响甲保险公司保险费的收入。因此,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扩大了承保能力。第三,稳定经营成果,增加经营收益。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决定盈利的主要因素是保险费的收入和赔付的支出。如果保险赔付和经营成本超过其保险费收入,保险人则出现亏损;如果保险赔付率非常低,保险人则盈利。由于每年的保险赔付率是不确定的,保险人难以对经营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然而,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减少保险赔付率的变动幅度,从而稳定业务经营。在损失较少的年份,虽然因付出再保险费而减少了盈利的数额,但是在损失较多或者发生巨额损失时,则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将自身的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每年均能获得均衡的利润。再保险增加原保险人收入保险人分出业务,应向再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分出业务虽然导致保险费的外流,但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减少、保险能力的增加,因而增加了保险费的收入。再保险也是原保险人增加收入的一种途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分保手续费的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固定分保手续费按照分出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则是根据赔付率在一定的范围内变动。不管再保险合同执行年度的经营结果如何,再保险人必须接受分入业务,因此,分保手续费对分出公司———即原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收益。其次是保险费准备金的提留。在比例再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惯例,分出公司通常要扣留40%的保险费准备金,一年后再返还给再保险人。扣留保险费准备金的目的在于如再保险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可以用以承担其未了的再保险责任。因此,客观上增加了分出公司的运营资金,扩大了业务量,进而增加了收入。再次是分保费缴付时间差的利用。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一般按季度或者每半年缴付,分出公司从投保人收到保险费到缴付分保费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因此,分出公司可以把数量可观的分保费进行投资,从而获得收益。从宏观上看,再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整个保险业可以建立起分散风险的网络,彻底分散经营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要求高于直接保险,要求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这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由于再保险业务离不开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联系,加强了同国外保险公司的沟通,增进了对国外保险业的了解,学习到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成功的保险经验,促进我国保险和再保险的健康、快速的发展。(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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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在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这体现的是保险经营原则中的( )

风险同质原则,属于保险经营中的特殊原则:
 1.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2. 风险同质原则
  风险同质原则是指在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在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 
3. 风险选择原则
  保险企业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核算原则,保证保险经营的合理性,对要保人的投保要求并不是来者不拒,而是要进行选择。
4. 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尽可能地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风险的集中。

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在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这体现的是保险经营原则中的( )

6. 保险业业务变革的主要内容

保险业业务变革的主要内容:1、核保将更加严格未来买保险会面临更加细分的核保,有健康生活方式的人能买到更加便宜的保险,文件明确指出吸烟状况,非吸烟者和吸烟者相比,前者将可以选择到更加物美价廉的寿险产品。 2、年金返还目前市场上有部分年金产品为了提升吸引力,做到了随缴随返,缴费当年,就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新的政策要求:年金保险5年内不得返还,5年以后每年返还金额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 3、万能险附加文件明确规定万能险、投连险只能作为一个独立险种销售,不能以“一个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4、产品的开发重点回归保障养老年金产品、健康保险产品将专属保险保障产品。 5、保险产品命名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总结: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保险改革之后,主要有两点红线不能碰,一是产品不能附加万能险账户,即万能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存在。二是年金保险5年内不得返还,5年以后每年返还金额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 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7. 再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近代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特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经历了初期的迅猛发展、中期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一)新中国农业保险业初期的迅猛发展:1949年至1958年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因此,当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复苏,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工业倾斜发展战略的实施开辟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恢复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刚刚成立的中国人保于1950年就将农业保险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试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并与当时的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期的停滞:1959年至1981年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决策层思想上的冒进主义和工业化冲动开始抬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实现了对产权形式的垄断。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保险是资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无谓转移,保险取代了财政的职能,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化进程完成,农村私人产权转变为国家控制的垄断产权安排,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分担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村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保险都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于1958年12月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自此,国内保险业务全面退出,农村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这一次停办就一直停到1981年。(三)市场化改革时期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1982年至1992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业、农村经济制度也逐步完善。1982年,国务院为农业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至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1958年停办的24年的空白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幕下揭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村保障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从试办到1993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该阶段的农业保险发展确实体现了政府职责,但并不全面,具有隐性化特征。政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了开展农业保险项目的中国人保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这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政府在该阶段的行为还比较含蓄。此外,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发展,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保险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是下一个阶段农业保险进入萎缩徘徊阶段的重要诱因。(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困扰:1993年至今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期的迅速发展后,进入萎缩徘徊阶段;同时,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2004年始至今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全方位推进,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因此,这一阶段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政府职责缺位(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政府职责归位(2004年至今)。1.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1993年至2003年):政府职责缺位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产生。当时,农业保险已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个领域,险种已从1982年恢复试办时仅有的生猪、大牲畜等几个险种,发展到棉花、水稻、烤烟、鸡、兔、羊、对虾养殖、扇贝养殖等近百个险种,而且还不断开发了商品性农业、开发性农业、科技兴农等项目保险的新险种,如:塑料大棚保险、海塘坝保险、地瓜脱毒保险等险种,大大促进了科技推广工作;部分险种,如麦场火灾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等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但是,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困境。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达8.17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57%,但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1998年至今,农业保险滑坡更加严重,到2000年,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收入的0.66%,2004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35%。总的来看,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势头显得格格不入。在这个时期,政府本着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因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几乎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也就是说,政府在这段时期的农业保险中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而是放任农业保险的发展,让其自主探索。而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较高的保险费。农险的经营主体不得不压缩原有的农险业务,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进入日益萎缩的恶性循环状态。故此,政府缺位是导致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萎缩徘徊的唯一原因。2.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职责归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无论哪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对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冲击下,这些风险的作用更加显化和复杂化。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看,农业仍比较落后,各种各样的风险都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落后状况并不能很快改变。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状态将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全方位推进,带来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机,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少数地区或因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或因探索到一种合适的制度模式等,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这些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对当地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而言,从2004年以来,在政府主体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迅速恢复阶段,且势头渐长,已初具规模。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诱导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在政策指导、财政补贴、法律监管等方面开始承担应尽职责。当然,其间必然会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但随着政府职责的归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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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近代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特

8. 分出再保险业务经营的核心是

再保险业务与直接承保业务相比较,在会计核算上的特点表现在如下七个方面。1.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针对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对于没有直接承保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因没有直接业务,只涉及分入业务和转分出业务,应统一核算盈亏;对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而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以便考核经营业绩。2.由于再保险业务资金结算的特点,需要进行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直接承保业务的资金结算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间进行的。而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人之间开展的业务,采用的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原保险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发生赔款以及手续费、佣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向保险代理人或寿险业务个人营销员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与税务部门结算有关税费,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赔款和有关税费,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后再与分保分出人结算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就存在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问题。《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摊回分保赔款作为赔款支出项目的调整,将摊回分保费用作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调整处理。3.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入业务,责任的终止时间较长,再保险业务应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年度,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另外,再保险业务年度根据业务性质确定。4.再保险业务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由于再保险业务不是委托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而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问题,相应地,也就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5.再保险业务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对于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费收入、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上述核算内容均根据分保分出人编制的分保账单进行。此外,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另一项主要核算内容是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6.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凭证。再保险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对保费、赔款等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分保账单一般按季编制,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分保费等内容,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7.专业再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末都要进行利润核算。再保险公司每个会计年末所进行的利润核算,是针对已到损益结算年度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而未到损益结算年度的业务的收支差额则应全部提作长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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