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吗

2024-05-13 19:14

1.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吗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吗

2. 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正文回答理财产品质押是你公司帐户买的理财产品拿去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客户欠你公司应收回的钱拿去质押。收费权质押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二、分析收费权质押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三、什么是收费权质押?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直接要求或政府行政特许,享受就特定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制权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

3.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吗

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公司股权被质押可以转让吗
公司股权已质押的,依法不可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转让。股权转让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进行质押,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后如何转让?
股权出质后一般是不能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出质可以办股东变更吗
股权出质能办股东变更,但是需要经质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吗

4.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权出质可以变更股东吗?
股权出质能办股东变更,但是需要经质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民法典中质押的股票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外,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未上市公司股权能质押吗
能,只要是有权转让的股权就可以质押。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要求

1、质权人及出质人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并取得电函、挂号信等书面回执作为质押合同附件。
2、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因此,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描述要求,且对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作出客观评估。企业的销售合同、各种产权的许可证及交通设施的收费许可证的详细内容必须列入质押合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3、应收账款质权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因此,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为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要掌握债务人的详细情况,准确评定信用程度。
4、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己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5、应收帐款质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生效。
一、民法典担保编中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内容有哪些
1、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如下:
(1)、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要求

6.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法律分析: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8.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