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4-27 14:36

1.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第四条 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第六条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
  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第八条 招标程序:
  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
  2、报批招标申请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
  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
  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
  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
  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
  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
  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
  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
  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奖励对象: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在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工期和质量保证、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协调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四条 资金来源一般为项目结余投资或工程降造费。第五条 奖励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概算、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综合考核的结果,考核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主要考核指标为:各项工程合格率均达到100%,优良率达50%以上(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考核);工期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工程造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含概算调整后不超过原《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奖励。第六条 奖励标准:达到奖励基本条件的项目,提取工程投资结余的10%-30%作为奖金。其中工程优良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资金额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工期每提前5天,资金额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工期提前所增加的奖金额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中项目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为奖金总额的5%-10%,具体金额报省政府确定。第七条 工程质量的认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证书。投资结余的认定必须经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认;属国家利率下调和减免税等政策性因素而产生的投资节余,不得作为奖金来源。第八条 对建设质量好、工期提前、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但无节余投资的特殊项目,是否予以奖励及奖金来源等由省政府专项研究决定。第九条 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自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资金从工程降造费中列支,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内部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资金获得者必须依法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开工前未经审计资金来源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的投资结余不得作为资金来源;在概算编制过程中高估冒算及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出,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应当根据入情节、影响及损失程度,扣减整个项目应得奖金的5%-100%,出现3次以上(含3次)质量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即取消奖励资格。项目法定代表人按相同比例扣奖。第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扣减项目法人单位资金总额。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奖励方案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并报省政府审定。第十六条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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