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24-05-09 10:55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3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 注1省级人才交流会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备案实施管理2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省水利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权限内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修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安全培训机构(二、三、四级)资格认可省安全监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或审批省物价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8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许可省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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