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2024-05-13 18:09

1.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2.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五种行为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这五种行为可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之日起3年内可举荐申报

  修订草案明确,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可举荐。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及时、主动举荐。

  在奖励保护方面,根据表现和贡献,给予不同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市、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获得市级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

  修订草案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无力支付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受并减免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3. 见义勇为有奖金吗?

从以前的案件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
1.如果你救了她并送往医院,你小心要被判赔好几万甚至十多万,有南京彭宇案为例,理由:你没*她,

你送她到医院干什么?
2.你见义勇为,被歹徒砍伤,自己负责,误工误费,那女的会为你承担你的医疗费用吗? 有东北小孩救

人被溺亡为例,那个被救的小孩没有付出一点东西,他父母完全否认了孩子被别人救的事实,结果牺牲的

孩子父母被判承担80%责任!无语。。。
3.你见义勇为,结果勇猛得把歹徒打伤,结果是你被判赔好多钱,
4.你见义勇为,结果不小心把歹徒打死,结果,你可能要被判刑,虽然可以用防卫过当等解释,但还是要

蹲几年班房吧,
5.你见义勇为,被歹徒打死,(1)歹徒跑掉,案子结不了,成了死案,沉低案,(2) 歹徒被抓,结果由

于什么法学专家出来搞个精神病鉴定什么的,也就判个几年,你却永远长眠了。
所以绕道正确

见义勇为有奖金吗?

4. 见义勇为有多少奖金

法律分析: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送治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及时抢救,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九、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并减收、免收有关行政收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征、免征有关税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十、哪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
(二)诬告见义勇为人员的;(三)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追缴发放的奖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并取消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每年享受哪些待遇

6. 见义勇为该有回报吗?


7.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27日京政办发〔2013〕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以下简称国办39号文)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和国办39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表彰奖励、抚恤优待政策,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表彰奖励政策和因见义勇为负伤后的紧急医疗救助,抚恤优待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一)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时效性。对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予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区县民政部门在接受组织或个人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确认工作,并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市、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统一性、公平性。建立社会举荐机制,组建社会评审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线索,增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时效性。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县政府给予奖励,落实相关待遇,颁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单独奖励规定的,按单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单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抚恤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机制,确保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因负伤进行紧急救治及因旧伤复发继续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工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方式,通过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帮扶。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医疗期经济补助方式予以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保(合)费用,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五)积极给予就业扶持。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就业援助,予以重点帮扶。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优先安排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给予照顾。见义勇为人员参加高考的,纳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项目,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子女,在报考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提出保障性住房需求并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优抚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住房,符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参照农村其他救助对象危旧房翻建政策执行。
(八)其他优待政策。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参观疗养、体检等各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可由原征集地区县政府安排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或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见义勇为行为人申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九)建立回访和定期慰问制度。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加强对落实医疗费用适当减免优惠政策的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各教育阶段的优待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面的优待政策。宣传、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交通、税务、工商、文物、园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图书、影视等媒体,以及采取建见义勇为文化园、光荣榜等形式,加大对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和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报告会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宣传为见义勇为保护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引导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各类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见义勇为有什么待遇

8. 见义勇为有什么奖励

北京
   
  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1411元/月。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事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上海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天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或者给予其他奖励。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拔。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重庆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荣获“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四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五)在校术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