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10 11:50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和完善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物价、安定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自行确定。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营业单位按实际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由住宿营业单位在住宿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随同住宿费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单独立帐。
  上述单位接待党、政、群、团等机关一、二、三类会议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他业务会议按标准收取。
  2、国家管价商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国家管价商品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超额利润,按该商品的管价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时间和方法由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3、除湘政发[1995]17号文件明确免征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一律按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在收费年审换证时,一次征收。
  4、对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由娱乐营业单位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不直接向顾客征收。可按实际营业额的规定比例征收,也可按正常营业额和规定比例换算成固定金额征收,具体征收方式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湘和中央在湘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价格调节基金。
  负有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任务的单位,本项目可免征。
  6、应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规定的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由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由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形式由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物价部门委托其他部门的代征业务手续费不得高于所征调节基金实际数的5%。
  2、下列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直接征收:
  (1)由省物价局管理价格的涉外宾馆;
  (2)中央在湘单位、驻湘军事单位和省直所属住宿营业单位及其附设、单设的娱乐场所;
  (3)由省物价局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直接进行收费年审的单位,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4)铁路、民航、邮电、电力行业应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3、除对住宿营业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业收款收据。专业收款收据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由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的资金应按时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用款计划批准后,由财政专户转入“支出”户,方可使用。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执行。
  经同有人民政府批准,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占用费。
  3、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市场重要副食品价格水平。主要用于:补贴负有平抑市场物价责任的国有商业部门因执行国家政策,在收购、经营中造成的亏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市场物价发生大的波动时的价格补贴;平抑节日市场物价的补贴;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产基地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4、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当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以平抑市场价格。
  5、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表制度。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按月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表式编制报表,在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 什么叫副食品调节基金

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

3. 请问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基金交的依据是什么,税率又是多少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价格法然后由各省自行制定收费范围和标准人由省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税率各省各不相同。你可以查询自己所在省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现在政务都是公开的。

请问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基金交的依据是什么,税率又是多少

4.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时间停征?

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1988)23号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开始要求征收的,此后全国先后有22个省区的部分市县实施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但进入新世纪(14.18,-0.40,-2.74%),由于征管困难和经济通缩的到来,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虽未明确停止征收,但已无来源。   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这被认为是此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表示从9月或10月开始向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征收这笔资金。

5.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依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成都制定《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6.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和收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外,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物价部门配合,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行征收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区市县以下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市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10%计算,实行按月征收。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办理基金的解交。为了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集,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单位交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中直接计征基金。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第六条 各级基金作为同级政府的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基金的拨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基金。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帐,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基金征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征集、使用、结余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基金征集手续费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专项用于基金的征管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征基金。第十二条 凡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从财政拨款中抵扣,或暂停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项目:
   1.中小学学杂费;
   2.中学住读住宿费;
   3.幼儿园保育费;
   4.高等院校住宿费;
   5.医疗收费;
   6.体育项目培训费和报名费;
   7.公路养路费;
   8.长江、内河养护费;
   9.车辆通行费;
   10.超计划加价水费;
   11.各种证照本费。

7. 副食品 调节基金 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收入的总额乘?%

1、副食品调节基金的税率以省市为标准来收的,需要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计算,详细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局。《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已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2、依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副食品 调节基金 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收入的总额乘?%

8. 关于福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问题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榕政[1997]1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1999]文168号)。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 
餐饮企业 
内资企业:营业额的1.5%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额的1.2% 
娱乐性企业(录像厅、歌舞厅、保龄球馆、台球馆、游戏机等室) 
内资企业:营业额的1%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额的0.4% 
美容美发、桑拿等服务性企业:营业额的1% 
三、征收办法 
被征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5日前填写好基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上月营业税税单复印件报市物价局基金办,并于申报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福州市收费局价调基金专户。 
四、逾期交纳处罚 
被征单位和个人若不按时申报及缴款,逾期按日加收应缴基金金额3‰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jetc.gov.cn/zwshowcontent.asp?id=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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