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4〕65号

2024-05-09 07:33

1. 吉政办发〔2004〕6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深化中小学改革,是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算并提出本辖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据实申报。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里批复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积极做好编制分解核定到校工作,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适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于2004年9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核定的原则

  科学制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普通中小学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编制核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一)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标准进行核定,但由于我省总体上地广人稀、学生密度偏低,特别是东部山区和西部草原地区学校分散,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核定,无法满足我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关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标准的精神,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的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专任教师编制数+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编制数

  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各项参数详见附表。

  采用上述办法核定编制后,所核定的编制超过按国家标准核定编制的部分,作为暂定控制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逐步消化。

  (四)考虑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学、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的特殊情况,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的编制作为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考虑到山区、湖区、牧区等教学点较多、学校分散等实际情况,对地处山区、湖区、牧区的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左右的编制。

  (六)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按本县(市)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核15%的编制;非少数民族县(市)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另增核15%的编制。

  (七)考虑到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1-2名编制。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确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四、编制核定的程序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本级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高、初中以学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五、改革与管理

  (一)要结合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进行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大调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的力度,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要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四)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编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五)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

  (六)要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员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工资待遇要低于在岗人员,各地可根据未聘人员工龄、教龄、待聘时间,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间工资标准,但应不低于在岗工资的50%。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待聘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学习,为将来通过竞争再次上岗创造条件。

  (七)要切实加强普通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八)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里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各学校的编制使用进行统一平衡,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核拨经费。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九)要认真清理以各种形式占用的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

  (十)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吉政办发〔2004〕65号

2. 吉办发【2006】34号文件

吉办发【2006】34号文件亲,您好!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在现有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范围和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进一步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 一、调整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现阶段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2005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原则上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6年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240元。各地具体扩面人数和实际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二、资金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每人每年最低不少于5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并对管理规范、财力困难且保障任务较重的县(市)给予重点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扩面提标基础数据的核查和测算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里将不安排或相应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达到规定最低补助标准并确保发放的前提下,仍有资金结余的市(州)、县(市),经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本级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贯彻“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扩面提标任务的完成。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原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对收入增加已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希望能帮助的到您!【摘要】
吉办发【2006】34号文件【提问】
好的【提问】
吉办发【2006】34号文件亲,您好!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确保民安,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在现有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范围和补助标准基础上调整有关政策,进一步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 一、调整原则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和现阶段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对2005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原则上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从2006年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240元。各地具体扩面人数和实际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二、资金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每人每年最低不少于5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并对管理规范、财力困难且保障任务较重的县(市)给予重点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扩面提标基础数据的核查和测算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扩面提标所需资金。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里将不安排或相应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在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达到规定最低补助标准并确保发放的前提下,仍有资金结余的市(州)、县(市),经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本级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贯彻“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扩面提标任务的完成。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原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对收入增加已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希望能帮助的到您!【回答】
谢谢【提问】
吉办发【2006】45号文件【提问】
吉办发【2006】45号文件亲,您好!文字较多请您参考以下网址https://m.fabao365.com/code/law_297534.html希望能帮助的到您!【回答】

3. 吉林社办字2015年83号文件要求

你好,
一、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观念,实现退休审批向退休管理服务的观念转变,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各项制度


(一)双审符合制度


建立健全退休管理服务双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均有一名经办人员审核,一名经办人员复核,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通过双审复核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认定依法合规。


(二)退休预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职工退休资格预审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提前一年,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提前半年,对领取待遇条件进行预审,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事务负担。


(三)内部联审制度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连续工龄等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有养老保险科(处)牵头组织,会同法规、仲裁、信访等科(处)组成联审小组,也可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认定。联审小组或联席会议的认定依据和结论应以文字形式记载,行政部门存档的同时,存入职工档案。


(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材料留存制度


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五)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备案制度


对符合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层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备案表》,职工在备案期限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严格【摘要】
吉林社办字2015年83号文件要求【提问】
你好,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需要排队,请耐心等待【回答】
你好,
一、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观念,实现退休审批向退休管理服务的观念转变,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各项制度


(一)双审符合制度


建立健全退休管理服务双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均有一名经办人员审核,一名经办人员复核,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通过双审复核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认定依法合规。


(二)退休预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职工退休资格预审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提前一年,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提前半年,对领取待遇条件进行预审,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事务负担。


(三)内部联审制度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连续工龄等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有养老保险科(处)牵头组织,会同法规、仲裁、信访等科(处)组成联审小组,也可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认定。联审小组或联席会议的认定依据和结论应以文字形式记载,行政部门存档的同时,存入职工档案。


(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材料留存制度


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五)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备案制度


对符合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层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备案表》,职工在备案期限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严格【回答】

吉林社办字2015年83号文件要求

4. 吉政办发2015第37号文件规定规范津贴贴补贴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251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344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229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4721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标准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标准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工资1190元,第二年工资1240元(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一年,学徒期工资124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1190元。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省财政结合自身财力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对部分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并具体实施;各市州、县市机关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发放,坚决杜绝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现象发生。各市州、县市需将本地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情况,以政府名义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5. 吉林省发改委(2005)672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对照下吧。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214号


  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
  吉林省销售电价分类与说明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销售电价分类与说明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5〕6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电价    分类    说明    通知
  抄送:吉林供电公司、市农电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3月29日,吉林省物价局在《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中规定,吉林省自2004年4月份抄见电量起实行城乡同价。21日,吉林省物价局对同价范围、执行标准、执行时间以及临时性补贴措施等方面作了补充通知。

  同价范围: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范围为全省境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含享受民用电价格政策的非居民用户)和由吉林省电力公司负责供电的邻省营业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电。

  同价执行标准: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标准为0.486元/千瓦时(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为0.476元/千瓦时),此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其中含还贷基金、三峡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及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的附加费。

  据了解,我省将对转供居民生活用电损失实行临时性补贴措施:在偏远地区的农场、林场、矿区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转供电,且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转供电损失,同价前又未与电力部门签订转供电协议的转供单位,负责转供的居民生活用电量;城网改造前形成,且近期不能实施摘开工程、负担转供电损失,又确有困难的转供单位,负责转供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补贴办法为对符合补贴电费条件的补贴用户,由供电企业负责与其签订电价管理协议;供电企业按核定转供居民用电损失率对其进行电费补贴。补贴结算方式,每年12月份电费结算时,按核定的损失率乘以对居民总发行电量得出损失补贴电量,损失补贴电量乘以发行电价标准,得出补贴电费额一次性补贴给用户;核定转供居民用电供电损失率原则:根据转供居民用电实际状况,按理论损失兼顾实际进行核定,但对补贴用户因内部管理造成的不明损失不予核定(如窃电、人情电等);在每年12月份补贴电费结算前,补贴用户不得借故拖欠供电企业电费,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省地方水电局,分别核定本供电营业区城市补农村的补差计划,每月按计划进行补差,年底按实际发生找齐,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附加费返还按原返还办法执行,即在原开征的城市按市区内实际征收居民电量的每千瓦时0.015元返还给当地财政局。各级供电企业不得在同价电价外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其他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用电分类政策,如实上报各类营销统计报表及同价要求填报的报表,准确反映用电分类情况,不得人为调整直供与趸售、直供与转供、农村与城镇电量类别等。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我国几十年来农民用电价格一直高于城市居民的历史宣告结束。全国农民电费负担每年减轻约420亿元。

吉林省发改委(2005)672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6. 求吉人字(2001)57号文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求吉人字(2001)57号文1、因事设岗和事人结合:“精干、高效、合理”:总量控制和结构合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2、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核定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位设置人事部门核定岗位数13个。具体岗位及应聘条件如下:1、所长1个,股级。负责街道劳动保障所全面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1。有五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精通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2、副所长1个。协助所长做好街道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2。有三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精通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3、▁▁街劳动保障事务所统计员1人,科员。负责各类统计报表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3。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熟悉统计报表业务,熟练微机操作。4、▁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专干人员1人,科员。职位代码801-043-04。精通医保、社保专业知识,熟练微机操作。5、▁▁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就业登录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专干人员1人,科员。职位代码801-043-05。精通就业、失业等专业知识,掌握熟悉政策,熟练微机操作。6、新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1人,科员。有两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负责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6。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劳动保障专业知识,熟练微机操作,会管理。7、新源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1人,科员。有两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负责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摘要】
求吉人字(2001)57号文【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求吉人字(2001)57号文1、因事设岗和事人结合:“精干、高效、合理”:总量控制和结构合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2、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内核定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位设置人事部门核定岗位数13个。具体岗位及应聘条件如下:1、所长1个,股级。负责街道劳动保障所全面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1。有五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精通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2、副所长1个。协助所长做好街道和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2。有三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精通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3、▁▁街劳动保障事务所统计员1人,科员。负责各类统计报表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3。有一定的协调能力,熟悉统计报表业务,熟练微机操作。4、▁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专干人员1人,科员。职位代码801-043-04。精通医保、社保专业知识,熟练微机操作。5、▁▁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失业就业登录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专干人员1人,科员。职位代码801-043-05。精通就业、失业等专业知识,掌握熟悉政策,熟练微机操作。6、新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1人,科员。有两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负责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位代码801-043-06。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劳动保障专业知识,熟练微机操作,会管理。7、新源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1人,科员。有两年以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经验,负责本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回答】

7.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
  1.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3.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
  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8. 吉林省政府(1979)323号转发民政部文件

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1994年7月30日


近年来,我省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发展较快,为居民群众的生活创造了许多方便条件,对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和扶持。为了
给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摘要】
吉林省政府(1979)323号转发民政部文件【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回答】
这个是查不到的【回答】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8-19
【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民政部办公厅【回答】
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1994年7月30日


近年来,我省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发展较快,为居民群众的生活创造了许多方便条件,对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和扶持。为了
给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