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2010修正)

2024-05-09 10:43

1.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房产、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7月26日至8月1日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当地驻军以及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昌舰。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特别是高学历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防卫作战、战备勤务、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强军的需要,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专项科技拥军计划。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高科技水平和战斗力。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应当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服从国防动员调度,增强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第十四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及其他军事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部队所需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优先供应。

  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前两款涉及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财政应当及时补贴。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十七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候机(车、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其他现役军人和军队退休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残疾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免购门票;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免缴停车费。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和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内应当设立相应的优待标志。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接收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完成部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伍军人安置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2010修正)

2. 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昌舰享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同等优待。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7月26日至8月1日为全市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强军的需要,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专项科技拥军计划。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高科技水平和战斗力。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应当为部队建设提供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服从国防动员调度,增强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第十四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及其他军事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部队所需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优先供应。
  部队开展农副业生产,地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前两款涉及到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的,地方财政应当及时补贴。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十七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候机(车、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览公园、动物园、旅游景点免购门票;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免费使用收费厕所。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和公共汽(电)车内应当设立相应的优待标志。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受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完成部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 2018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8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水、煤、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本省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和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长途汽车运行沿线有部队驻地的,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下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革命纪念地等,免收门票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也应适当优待。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享受免出义务工的优待。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报考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革命烈士子女,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生活能够自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省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
   妥善解决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有关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在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省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发给基本工资,直至上岗为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以及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对在部队立了一、二等功及三等战功的转业干部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对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手续。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要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对需要建房用地和购房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乡(镇)企业在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军人。
  
              驻赣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拥政爱民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驻赣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驻赣部队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政治教育整体规划。要不断改进教育方式,做到专题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效果。教育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大力宣传、推广拥政爱民先进典型。
   坚持依法治军,严格内部管理。要组织部队官兵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军队条令条例,不断强化广大官兵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群众纪律。
   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经常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征求意见。部队进行演习、拉练、庆典等重大活动,要提前通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驻赣部队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对执行群众纪律较差、同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教育整顿,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下功能,保证双拥工作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要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建立军民共建点,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并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民服务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出发,从小事做起,组织便民服务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组织学雷锋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驻军医院和卫生所要为驻地群众防病治病提供方便,有条件的要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边远山区和乡村为群众巡医就诊。
   紧密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驻赣各部队要主动协助搞好地方党政领导“军事日”、青少年军事夏(冬)令营和学生军训等活动。积极配合地方宣传部门搞好经常性国防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驻赣各部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组织官兵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省军区系统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荒山综合治理、农业整体开发和企业技术攻关等活动。
   驻赣部队要根据驻地自然灾害特点,制定各种抢险救灾预案。在抢险救灾中,要冲锋在前,不畏艰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尽力帮助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治活动。驻赣各部队要协助地方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与稳定。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积极协助地方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省军区系统要继续搞好以“百村挂点、万户结对”为基本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力争在3年内各完成1个村的扶贫帮困任务。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成立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协商解决双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双拥工作的深入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驻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各部队。

2018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