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2024-05-03 03:09

1.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帮助、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为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办案人员。第十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原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五)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二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三)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的刑事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五)申请人保证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2.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法律援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信访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为相关群体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经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23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介绍

4. 湖北省司法厅的下属机构

湖北省监狱局湖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武汉楚信公证处省社区矫正办公室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鉴定中心

5. 湖北省司法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的介绍

6. 请教:荆州市的法律援助办事处在什么地方? 怎么和他们取得联系? 湖北省级的法律援助中心更好。 谢谢!

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12号
负责人:朱渝    电话:0716-8514527    邮编:434000
朱渝  赵志伟  王克梅  
 
荆州市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15号
负责人:刘燕    电话:0716-8466775    邮编:434100
余运来  周玲   
荆州市沙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12号
负责人:刘劲松    电话:0716-8256666    邮编:434000
刘劲松  尹民平  孙哲军     
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负责人:吴全柱    电话:027-87238571  邮编:430071
王运亮  江涛  吴全柱

7.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
       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你可以带着证据,在受到伤害一年内,
         去武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3】在武汉市司法局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向他们进行法律咨询。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8. 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吗

【法律分析】武汉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在武汉申请法律援助,首先需要满足事项属于武汉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和经济困难两个条件。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因为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一、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按照法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和救济金的;四、申请人要主张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五、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是扶养费的;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每年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基金应当用于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 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二)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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