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竣工验收由谁组织

2024-05-10 14:39

1. 单位竣工验收由谁组织

单位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有以下:1、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签约的内容;2、对技术以及施工管理资料有完整且详尽的存档;3、对于工程施工中建筑主要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有完整保存;4、对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有完整的保存;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单位竣工验收由谁组织

2. 竣工验收应由谁组织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竣工验收的终止,需要分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另外,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3. 竣工验收谁组织?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谁组织?

4. 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是谁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施工单位发起。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各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谁验收

法律分析: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谁验收

6. 竣工验收谁组织

竣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五个条件有:1、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签约的所有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存档以及施工管理资料;3、保存了工程施工中建筑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这些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书;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竣工验收由谁组织验收

法律分析:竣工预验收不是总包组织。预验收即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由谁组织验收

8. 竣工验收应由谁组织

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工作的条件如下: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工作出产性工程和辅佐公用设备,已按规划建成,能满足出产请求;2、首要工艺设备已装置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出产和环境保护契合请求,已构成出产能力,能够出产出规划文件中所规则的商品;3、出产性建造项目中的职工宿舍和别的必要的日子福利设备以及出产预备作业,能习惯投产前期的需求;4、非出产性建造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隶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装置结束,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结束,能够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有正常运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