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2024-05-16 02:08

1.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法律分析: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2.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时候,需要通过股东会议批准才行。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要提前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时候,需要通过股东会议批准才行。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要提前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4.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哪些属于公司重大事项

6.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的内容如下: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7. 哪些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哪些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分析如下: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组织架构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模拟分权制。分析如下:1、组织架构是指一个组织整体的结构。是在企业管理要求、管控定位、管理模式及业务特征等多因素影响下,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搭建流程、开展业务、落实管理的基本要素;2、企业组织结构是进行企业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依据,就是一种决策权的划分体系以及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体系。组织架构需要根据企业总目标,把企业管理要素配置在一定的方位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管理体系;3、直线制结构的主要优点是指挥系统单纯,从而决策迅速,命令统一,很容易贯彻到底,每个组织成员的职权、职责很明确,都知道自己向谁汇报,谁向自己汇报。缺点是要求管理者必须是个全才,有与下属一切工作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他在决策时没有其他专家可供咨询,几乎没有什么横向联系,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全要依靠总经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哪些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8.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