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民法总则哪个优先适用

2024-05-13 03:18

1. 物权法民法总则哪个优先适用

法律分析:均已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物权法民法总则哪个优先适用

2.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物权法》相对于民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1、《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法》将抵押、留置关系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未规定抵押权、留置权,而在第二节债权中的第八十九条(二)、(四)规定了抵押、留置关系,由此发生的抵押权、留置权属债权范畴,是一种优先债权。前者写在物权,后者规定在债权,出现不一致。

  3、《物权法》在所有权编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办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文同写在所有权一编,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导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推论。法律的导向性很强,社会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权,将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写在所有权编,极易被法人所有权论调钻空子。法人所有权论调的要害是架空国家所有权,为私有化鸣锣开道,它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
  《民法通则》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写在承包经营权之后,很明显,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更是用益物权。

  4、社会主义国计民生财产与其它财产是同等保护还是特别保护

  5.所有权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公民
  《物权法》创造了私人所有权的字样,对私人解释说,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字又含哪些,没说。因此,物权法草案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是物权主体,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它们是公民从业的一种形式,不是与公民并行的独立民事主体。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经营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造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公民,而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外壳。

  6、拾得遗失物是拾金不昧还是收取保管费,对于拾得物,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说,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如果拾得人支出实际费用,则按无因管理办,由失主偿付。倘若拾得人没有支出实际费用,则不能向失主讨要报酬。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要求遗失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室讨论会上,孙礼海等同志认为,捡了钱包、手机,揣在兜里、搁在家里就是保管,按照物权法草案所写,失主就应支付保管费。

3.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1、《民法通则》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法草案将抵押、留置关系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未规定抵押权、留置权,而在第二节债权中的第八十九条(二)、(四)规定了抵押、留置关系,由此发生的抵押权、留置权属债权范畴,是一种优先债权。前者写在物权,后者规定在债权,出现不一致。

  3、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编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办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文同写在所有权一编,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导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推论。法律的导向性很强,社会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权,将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写在所有权编,极易被法人所有权论调钻空子。法人所有权论调的要害是架空国家所有权,为私有化鸣锣开道,它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
  民法通则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写在承包经营权之后,很明显,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国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更是用益物权。

  4、社会主义国计民生财产与其它财产是同等保护还是特别保护

  5.所有权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是公民
  物权法草案创造了私人所有权的字样,对私人解释说,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字又含哪些,没说。因此,物权法草案认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是物权主体,享有所有权,是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它们是公民从业的一种形式,不是与公民并行的独立民事主体。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经营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造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公民,而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个外壳。

  6、拾得遗失物是拾金不昧还是收取保管费
  对于拾得物,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说,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如果拾得人支出实际费用,则按无因管理办,由失主偿付。倘若拾得人没有支出实际费用,则不能向失主讨要报酬。
  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要求遗失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室讨论会上,孙礼海等同志认为,捡了钱包、手机,揣在兜里、搁在家里就是保管,按照物权法草案所写,失主就应支付保管费。

  7、地役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还是债权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4. 民法典与国家物权法有冲突时,以那个为准?

先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所以现在当然是以民法典为准。

5.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
  一、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二、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内容法定。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
  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4、公示方法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

6. 物权法算民法总则么,为什么

网页链接
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全文。
民法总则有11章,206条。所以你说物权法在不在里面呢?
民法总则与物权法的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领域所有立法的总纲,里面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了物权领域的内容,以后会是我国《民法典》的总章。而物权法会作为《民法典》的其中一编(即物权编)纳入到整个体系之中。
而现在,物权法是单行法,自己一本,跟别的法没什么关系。

7. 物权法原则与物权法效力?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其他具体可以看物权法

物权法原则与物权法效力?

8. 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着上面说的在物权法里找一找法条附在后面即可,自己动动手也是有收获的。字数应该差不多了,如果不够你自己再随便添加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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