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函2016第七号文

2024-05-19 13:41

1. 国务院函2016第七号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指出: 
(1)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的问题。按照《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者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被改制改组后的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务院函2016第七号文

2. 国发(2014)27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
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2014年7月22日

3. 2012年国务院第七十三号文件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04xAJHOjoKDyfvWEjYZumAwX1pSJrsT5GiiLSfXqF59zOytRu4FBx4U3-XyZCMz-36Vz4hC2DWMd73gcwaVqnq20SwNNXbQCUquiwDBptdG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
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
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
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
〕
1
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
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
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
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
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
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
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
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012年国务院第七十三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