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2024-05-03 23:30

1.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法律分析:分别统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分别进行税务登记的,在判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应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分开统计各自的年销售额,如果分支机构的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默认情况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2.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1、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证要跟营业执照一起,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专案,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补充:1、是否独立核算是总机构说了算。判断是否独立核算,主要有3点:一是是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二是是否独立记账;三是是否自负盈亏。 2、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问题。  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至于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费用是在分公司列支还是在总公司列支并没有多大关系.
  总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不能,既然每家分店都有领取执照,这说明每家店都是独立核算的,所以只能分别纳税。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会计关系问题  如果是以下这两种情况就是母子公司,需要合并会计报表:(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无论  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  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否则应该作为公司分部,可以去财政部的网站下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33号和35号看一下.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增值税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请问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怎么纳税的,分公司在所在地纳税后,利润上交总公司的部分,总公司是否还要再纳税?  有三种情况,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的利润在汇回母公司的时候,不用缴预扣税,只需按当地的所得税缴款,在利润回到母公司的时候,只需在按所得税差异补交,如果分司的所得税高于母公司,则不退多余的部分。  而子公司在把款汇回母公司的时候,除了缴所得税以外,还要缴预扣税。子公司的盈亏与母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子公司自负盈亏。
  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问题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排程、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请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报关权的问题  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做如下回答:  1。一个公司如果在同一关区,只能注册一家有报关权的企业。该企业的分公司如果在外地关区,需要在外地海关重新注册报关权。很多公司的总公司没有报关权,但外地的分公司可以在当地海关注册报关权的。  2。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是异地报关。这和第一个问题有着同样需要确认的问题。那就是跨省市报关才叫异地报关。如果你在浙江任何一个地方注册了报关权,都应该是浙江的总关批的报关权,所以应该在浙江省境内的所以海关都可以报关,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在外地,比如上海,要获取在上海海关的报关权,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上海注册报关权后,才能在上海报关。  这仅是我根据个人经验的回答,不一定能应用到实际工作,因为每个地方的海关的规定可能都不太一样,具体做法还是要到当地海关去咨询。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总公司能给分公司开票吗,分公司能抵扣吗?  只要是独立核算就可以抵扣。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branch 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怎么交

视情况而定: 其一,总公司和 分公司 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 增值税 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怎么交

4. 因系统原因,只能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实际是分公司的收入,这种有没有办法能符合税务规范又真实体现每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建议应由分公司作为开票方、收款方和合同签署方(谁干活,谁开票,谁收款)。总公司代为签约和开票,与真实交易不符,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分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少列收入、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分公司卖货或者提供服务了,应由分公司干活、收款和开具发票,不能由总公司完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应由分公司作为受票方、付款方和合同签署方。总公司代为签约和付款,与真实交易不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摘要】
因系统原因,只能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实际是分公司的收入,这种有没有办法能符合税务规范又真实体现每个公司的收入呢?【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建议应由分公司作为开票方、收款方和合同签署方(谁干活,谁开票,谁收款)。总公司代为签约和开票,与真实交易不符,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分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少列收入、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分公司卖货或者提供服务了,应由分公司干活、收款和开具发票,不能由总公司完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应由分公司作为受票方、付款方和合同签署方。总公司代为签约和付款,与真实交易不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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