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239条违反《行政处罚法》了吗?

2024-05-05 05:16

1. 《支付结算办法》239条违反《行政处罚法》了吗?

的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商业银行 是 企业,不是事业组织,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支付结算办法》239条违反《行政处罚法》了吗?

2.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汇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9.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违规使用信用卡行为。
  有上述情形且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5、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6、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4. 罚款是什么违法行为需要支付的

罚款是交通违章等触犯了行政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在哪些情形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严格规定: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又对因特殊情况而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罚款当场处罚的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违反了行政性法律规范的主体,需要支付的是罚款,若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那么需要支付的就是罚金了。不同的处罚承担的方式是存在着差异的,执行处罚的机构也不同,但是都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来处理。

5. 支付结算法的违法处罚

为了确保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违反支付结算法和支付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主要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现金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五计收利息。2、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5、银行卡的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6、银行卡的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支付结算法的违法处罚

6. 支付结算的违法处罚

法律分析: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支付结算的违法处罚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买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买卖承兑汇票违法。法律规定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支付结算的违法处罚

8. 支付结算的违法处罚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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