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时间是多久,我违反了竞业

2024-05-09 20:26

1.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时间是多久,我违反了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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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但对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以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未及时支付的法律后果未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借助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将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分割出来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意混淆二者的区别;或者约定低额的补偿金、附加补偿金支付条件、随意克扣等,并披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看似合理的外衣,企图使其合法化,对劳动者极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当事人约定和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定性和分析。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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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在合同期间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吗?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吗?济南市历城区某德资公司电梯制造企业一向重视依法经营,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坚持严格遵守劳动法,并受到当济南市历城区劳动行政部门和济南市历城区工会系统地多次表彰。最近,因为一个仲裁案件的败诉,是的该公司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陈女士感觉非常不开心。情况是这样的:由于该公司掌握有全球工业电梯的核心技术,所有制造部的中国工程师,均需要与公司签订敬业禁止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制造部的工程师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公司。公司则按照其离职日所咋月薪资给予工程师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协议经过专业咨询公司的审读,没有任何法律问题。但是,公司在去年与公司工会进行例行座谈的时候,有工会委员提出竞业限制补偿金最好提前发放,这样工程师可以提前享受相关待遇,公司本身也不受损失,相反在员工离职后再足月涨幅在操作上相当麻烦,后来,公司同意并在实际操作中采纳了这种做法,不久以前,从该公司离职的某位工程师跳槽到一家日资电梯制造公司,公司在规劝未过的情况下,将其告上仲裁庭,陈女士原本认为这场仲裁公司必定胜诉,结果仲裁庭上该工程师提出自己离职后没有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自己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尽管陈女士代表企业反复强调补偿金已提前支付,但仲裁庭后来仍裁决公司败诉。

3. 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就应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按月支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4. 竞业限制补偿金怎样支付才合法

离职后按月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 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一般不超过2年,而经济补偿金是每月支付的,支付期限依据协议的约定确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需履行吗事实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要求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那么高管仍然要履行。如果继续违反约定,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所以,离职的高管去对手公司任职,即使付过违约金,但没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仍不能待在新公司相应的岗位,否则属于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6. 竞业限制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就应支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 提前解除竞业限制补偿金

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以及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以及同类业务,公司往往会在员工入职时就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作为相应的代价,公司需要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存在公司通过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这种“狡猾”的操作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呢?      案例简介      当事人A在某装修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在A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A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行生产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产品、从事同类型的业务,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若违反约定,A需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装修公司每月支付A补偿金1000元”等内容。      2021年6月,A从公司离职。A离职后,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A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遂A于2021年7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要求装修公司按照A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然而装修公司却在仲裁开庭前,向A送达了《终止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表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履行,认为公司无需向A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焦点      1、装修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2、双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标准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一、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向劳动者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且还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      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其任意解除权,但还是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装修公司向A发出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告知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再有效,自通知送达之日起,A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应当向A支付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也即2021年6月至7月的经济补偿,且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作为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      二、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标准过低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劳动者亦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去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去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都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1000元,那么是否应该按照这1000元的标准去执行呢?      那就要看这标准是否低于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比如说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180元(目前天津地区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10000元的30%也就是不得低于3000元,双方之间约定的1000元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足;      再比如说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30%即1500元,但1500元的标准还是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2180元(目前天津地区标准),那么用人单位至少应按照2180元的标准予以补足。      总结一句话,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两条红线,即不得低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主要意义是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所以法律规定了最低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以补足。      此外,还需强调一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去支付。实践中,有些单位是将该补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按月支付给了劳动者,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免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律师建议      1、劳动者为了在离职后不被竞业限制协议所束缚,最好在离职前就与公司协商好,如果不是核心员工、公司高管或者其他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范围中的工作人员,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也要对其中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等问题进行更详细的磋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如果劳动者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则需要在离职时向单位确认是否需要履行、履行期限、经济补偿等问题。如果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与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协议或要求单位出具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文件,以免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从而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3、如果超过三个月用人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入职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时,最好先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4、如果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除支付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外,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题延展      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除了约定竞业限制期间和经济补偿外,还约定了违约金。即一方如果违约,除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那么违约金的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像A和装修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可以得到支持吗?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给大家分享,也欢迎各位朋友随时和我们沟通交流。

提前解除竞业限制补偿金

8.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但目前没有统一的具体的适用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
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
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标准不能过低,但目前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
3、
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