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2024-04-30 23:56

1.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一)改革进程  
确定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1、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2、 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
3、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4、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
5、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
6、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
7、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
8、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9、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10、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中国央行作了大量的放权工作:
1996年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
2000年7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经公布:中国将用3年时间完成利率开放的整体计划,先放开外币利率,后放开人民币利率;先放开贷款利率,后放开存款利率。
2004 年1月1 日,央行再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 月25 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 月29 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 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
2005年1月31日,央行发布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报告》指出,利率市场化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变革融资活动的风险定价机制,让商业银行成为真正地买卖风险或定价风险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就是逐渐过渡到中央银行不再统一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水平,而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直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进而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
2005年3月16日,央行再次大幅度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并完全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目前,尚未进入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惟有存款利率的上限、贷款利率的下限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等少数利率品种。
近期,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坦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较其他改革慢了一些,央行希望这个过程走得快一点,并且正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朝这个方向发展;而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学会对自己的存贷款价格做出决策。
(二)官定利率的缺陷

  1.政府对名义利率规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虽然会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会减少居民储蓄。 
    2.利率管制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如上所述,当利率受管制而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来无力借贷的低效率企业此时也可获得资金,这促使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匾乏的发展中国家不恰当地鼓励了用资本替代劳动的过程,不利于发挥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优势。一国以不具优势的要素去替代优势要素,对其经济体系的效率而言是一大损失。    
    3.利率管制往往同时包括压低利率水平和信贷配给两项内容。对利率水平的人为压制的后果是极大地刺激了资金需求者对贷款的获取欲望,但信贷配给制则又使有限资金的流向局限于某一范围之内,对资金超额需求与有限配给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金融黑市虽然是市场对管制短缺的一种自发反应,但是诸多缺乏法律保护的因素决定了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局面的破坏性;而信贷配给制度则诱发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加剧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滋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贷配给并非完全依据政府产业政策,而是根据借款者的资金和信誉情况、私人交往或友谊,甚至是借款者支付回扣的多少来分配资金流向。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之间不惜采用一切手段去争取优惠的信贷资金而不顾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
    鉴于上述弊端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冲击,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利率管制所带来的发展期后,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解除利率管制,放松金融约束。在我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的弊端也已经日益凸现,并已严重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发展。为此,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三)中国现行利率体制问题的条线透视
   1、利率形成的非市场化
    在西方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通常情况下中央银行不直接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而是参照货币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通过制定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以及公开市场操作等,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投资与消费的冷热。 
    但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利率的形成主要受制于政府的政治经济意图,政府不仅规定了利率的总体水平,而且还规定了各种利率的具体水平(即规定了利率结构),并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管制,使利率严重地表现为“非市场化”:何时需要调整利率、调整幅度多高、利率浮动范围多大,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利率管理模式实际上仍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各地都遵循统一的利率政策,不能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和资金供求状况的差异灵活发挥利率的调节作用,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这种情况使得利率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调节作用受到许多限制,并由此而削弱了我国分层次宏观调控的效果。
    长期以来,从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贷利率到居民、企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从活期利率到定期利率,从短期利率到长期利率,都无一例外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这就意味着无论银行的管理水平差别有多大,它们拿到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价格都差不多。这则使我国的银行体系大多处于非竞争状态。而且由行政指令决定的利率一经确定下来,就长时间保持不变,不再调整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都必须规行矩步,奉命唯谨,严格执行政的指令性利率。这就使利率长期处于“死杠杆”状态并停滞在较低水平上缺乏主动灵活的调节机制。虽然按照央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基层行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享有利率的浮动权,但在实际执产过程中,往往由于上级银行对利率浮动权限的截留,再加上地方政廉的行政干预,使得利率浮动权对于基层行而言往往有名无实,因而这就谈不上实行市场浮动利率了。
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往往逾越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制定利率水平,它不是根据社会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而是侧重于央行、财政、商行、企业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上,甚至把利率调整当作减轻企业负担及国有企业解困的工具。在理论上由中央银行依据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社会资金平均利润率、物价水平、企业与银行的盈利水平及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但这些指标有时候很难精确预测,有时也会带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因此很容易产生信息失真情况。这些因素使得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主观上带有盲目性,难以真正体现市场均衡,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资金的运用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人民银行经常采用的是“试错法”,即先调整再看效果,不行再重新调整,这种调整因为加进了许多人为的因素,所以如果人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其利率水平的确定就必然会出现错误。另外,我国利率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物价上涨,调节的方式是强制被动式,这种调节方式偏离了调节目标,割断了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系,极大地削弱了利率的调节功能,造成了利率水平确定的不科学。
    迄今为止,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利率政策和利率改革很少考虑如何通过市场机制去引导资金流向、调节资金配置。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背弃了市场经济原则,难以通过利率手段去激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供给,使实际利率的变动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从而改变资金需求量和需求结构,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动地趋于均衡,既不利于资本形成数量的增加,也不利于资本形成质量的提高。尽管对于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来说,利率的变动直接关系其融资成本和预期利润率的高低,因而对其投资有较强的约束,但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则基本不起作用,而且国有企业的投资对利率的变化也缺乏应有的敏感度,而这三种投资主体的投资则占了整个投资的绝大部分,因而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现行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2、央行利率决策的非独立性
    在中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下,利率水平的决定、差别利率政策的制定等都由政府严格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计划性和封闭性。从表面上来看,利率水平是由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我国在调控利率方面似乎比西方发达国家更方便,用不着通过其他货币政策手段的操作,只要中央银行和国务院同意调整利率,就能实现利率目标,并导致实际经济变量对利率变化产生反应。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中央银行只享有一定比例的利率浮动权,缺乏操作利率杠杆的自主性,而商业银行则只能够执行现行的利率制度,基本上没有自由浮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行法》,我国真正的利率决策权即利率变动权,不在于管理国家金融事业的中央银行,更不在于直接经营金融业务的基层银行,而是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作出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和学术界等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总理任命,主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货币政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货币政策的重大事宜和货币供应、利率、汇率政策等,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此可见,中国利率政策的决定并非由中央银行自主作出,而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等各个利益集团经过多方谈判、博弃达到利益均衡的结果,其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货币政策委员会何时开会、议题如何并未提前予以公布,对于决策的依据也未以公报的形式对外予以解释,决策的透明度不够,不利于人们分析研究未来利率变动的趋向。而且,由于有关方面在认识上更多注重的不是其经济调节功能,而是利率的利益分配功能,而各部门的利益往往又是矛盾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反复讨价还价中难以达成一致,出台的利率调整方案也往往错过了适宜的时机。如果考虑到利率政策以外的时滞,我国的利率调整更是明显滞后。显然,这种利率管理制度过于集权、僵化呆滞,无法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实际变动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率随行就市、发挥利率杠杆作用的要求。
    3、利率政策目标的错位
    在我国现行利率制度存在的许多缺陷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利率政策目标的错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作为经济杠杆的功能蜕化了,利率政策的目标不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服务于生产关系的调整。例如,对私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对国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这主要是为了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改造,有利于增强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贷款利率低于对国营经济的贷款利率,这是为了有利于促进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对现金实行管理,对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贷款利率优惠,这是为了取缔商业信用,有利于将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率作为经济杠杆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率调节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盯住通货膨胀,二是调节利益分配,三是优化资源配置。但是在这三者目标中,由于对利率杠杆优化资金资源配置的功能认识不足、手段不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用于调节宏观经济,但决策当局最重视的还是把利率用于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调节利益分配,主要是权衡企业、银行、财政等部门的利益,特别是利率水平的确定总是服从于资金需求,首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以控制贷款利率于低水平来减轻企业负担,因而其实质上就是把利率政策当作财政手段来使用,当作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工具——如 1996年下调利率就是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这种方法完全背离了价值规律及资金供求关系的要求,很难说有几分科学性。事实上,目前我国以降低企业利息负担为目标的利率调整方式,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也不利于国有经济部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只有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出发考虑利率水平变动,利率才能发挥其作为间接宏观调控重要工具的作用。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其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着眼点是整个宏观经济状况,如美联储的利率政策目标主要是维持社会供求平衡,避免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而并非针对“股市价格的上扬”,更不是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问题。
    实际上,利率的政策目标从短期来看应该是调节经济变量,保持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从长期来看则应该转移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上来——如果将其用于调节经济关系和利益分配,就会像俗话所说的“斩不断,理还乱”。
    4、低廉利率政策和制度效率的低下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发展战略和需求管理政策中,利率一直都在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利率通过直接影响储蓄、投资和货币需求,会极大地影响公共部门的收支,影响总需求、产量和就业,并会对国际收支差额发生重要影响。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国中,由于利率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措施调节,因此利率高低的选择便成了决策当局一个重大的决策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采用将利率限制在低水平或者负实际利率的水平上的做法,并且长时期不变。
    利率既然是金融商品的价格,那么就要同其他商品价格保持基本平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不仅管得太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而且为支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建国初期,我国以低利率支持国民经济的恢复是完全必要的,但以后在长期计划经济习惯势力的影响下,片面强调低息政策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忽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使得利率水平不断下降。如从1959年起,所有贷款利率的月息都降为6%,主要储蓄种类减为三种,其利率分别为卫.8%、3%、4%。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利率经过了多次调整,但这种调整是迫于通货膨胀的压力,而且调整的幅度也没有改变利率水平偏低的实质,致使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负利率现象一再出现——仅1985—1994年十年间就有6年出现负利率,1986年负利率高达一12.14%——而负利率的出现则又导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行为的变更与扭曲。
    随着利率管制所带来的弊害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应该还利率以市场的本来面目。现行的逾越资金市场直接行政规定利率高低的计划利率管理体制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因而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利率形成的市场化,在整个社会资金的运动过程中,建立一个在国家间接调控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核心,以市场利率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利率形成机制、利率结构体系和利率传导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利率在规定的幅度内自由浮动。”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利率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这一改革安排,大体勾画出了我国利率改革的一个框架,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指导思想。
(四)利率币场化的内涵及其延伸
 1、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把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中央银行则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再贷款率以及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等间接调控手段,形成资金利率,使之间接地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种机制。简言之,利率市场化是指由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利率水平,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
    利率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或中央银行利率管理的权限、范围、程度和总和措施及利率传导机制,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利率市场化是相对于利率管制而言的。在利率管制情况下,利率由央行统一制定。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根据资金供求和本身资金的运营情况自主地确定存贷款利率及各种金融资产的利率。而在利率市场化情况下,利率则是由各个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供求状况和央行的指导性信号,自主地确定利率大小和调整利率的时机,央行只是通过预定年度货币政策计划,制定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及其他指导性窗口等,借助货币市场的内在运行机制,向金融机构传导央行的信贷、利率政策信号,从而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
    因此,利率市场化主要就是指发展中国家的利率管理体制在由国家制定井管制利率向央行管理下市场利率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府逐步放弃金融压制,培育和创新市场主体,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交易规则,逐步放松直至取消利率管制的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行在央行的计划指导和宏观控制下,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市场供求状况来自主决定,从而形成央行管理下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市场均衡利率。央行的计划指导是指央行通过预定年度货币政策计划,制定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等基准利率, 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及其他指导性窗口等来对市场利率进行指导央行的宏观控制是指央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金融监控。
    利率市场化有着丰富的内涵,至少应包括金融交易主体享有采率决定权、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送择、中央银行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等方面的内容 :
    1.金融交易主体享有利率决定权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利率是货币金融商品的价格,由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所决定。所以,利率市场化的真正含义是指在利率管理机制上,要赋予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当充分的自主权,而不是传统的集中指令管理,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状况来决定市场利率,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金融交易主体应该有权对其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也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在不同客户或者服务提供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
    2.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
    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金融交易同样存在批发与零售的价格差别。但与其不同的是,资金交易的价格还应该存在期限差别和风险差别。利率计划当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科学的测算。相反,金融交易的双方应该有权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或称规模)、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
    3.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
    显然,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市场利率比计划利率档次更多,结构更为复杂,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几种市场交易量大、为金融交易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成为制定其他一切利率水平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基本依据。
    4.政府(或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
    利率市场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利率的形成机制问题,即利率的形成应该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或一国的货币当局中央银行来决定。但是,利率市场化并不排斥政府的调控作用,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正如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在整个利率管理中也仍有一定程度的国家控制和干预成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中央银行在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的同时一般加强了间接调控,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及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手段形成资金的利率,间接地反映货币当局的政策意图。例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从而间接影响利率水平;或者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成本,从而改变市场利率水平。在金融调控机制局部失灵的情况下,可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进行适当方式和程度的窗口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用得过多,以免干扰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利率市场化可被动态地看做是从现行单一的计划利率机制向国家宏观调控和限制下的市场利率机制方向变化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市场机制在信用资金价格决定上的基础作用,由此形成以基准利率为中心、市场利率为主体,既有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又具有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一种利率管理系统,从而调节社会信用资金供求,并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就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定位而言,我国市场化的利率体系应形成以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利率,以国债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利率,以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利率为补充,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的利率体系。
 (五)利率市场化与市场利率
    利率市场化从形式上来讲,是将利率的决定由政策实施的强制管制交还回市场,但就本质而言,利率市场化实际上是将利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价格信号。研究利率市场化,离不开对市场利率这一基本概念的正确认识。
市场利率是一个与法定基准利率相对应的概念,是由资金供求双方达成的一种利率。市场利率是一种随行就市、完全放开的利率,与目前的银行利率相比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客观性和灵活性。
首先,市场利率是市场上资金供求关系客观的、真实的反映,它具有自发地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能不断地调整和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其次,市场利率随着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化而灵敏地发生变动,引导作为市场交易对象的货币资金按照价值规律进行运动,发挥其择优机制的功能,从而实现资金流动的高效合理性。市场利率的客观性和灵活性能为央行的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参照系,并可使央行的货币政策更加有效,更富有约束力。
    市场利率作为由市场决定的利率并不取决于个别市场参与者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整个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则任何单一的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的单方面制订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因此,市场利率是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利率是影响个别利率、确定个别利率的基准,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并不一定是市场利率,而脱离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则不能算是市场利率。
    现在人们对市场利率的认识往往容易进入误区,认为只要是市场上的利率就是市场利率,实行市场利率,就可以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被人们承认和接受、不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当然,不同档次的借贷活动有不同的市场利率,而不同档次的市场利率又总要”以不同的个别利率体现出来,例如一年期贷款的市场利率是9%,这只是基准性质的利率,银行在对企业贷款时将会根据告贷企业的信誉等级、贷款的风险大小等具体情况在9%上下确定一个利率,这个个别利率当然是市场利率,它与个别交易中根本不受市场利率制约、与市场利率没有内在联系的利率并非同一回事。
    现行的浮动利率既是官定利率的组成部分,又带有市场利率的成分。这具体是指在央行确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幅度内,利率水平可以在一定的百分比内浮动,以发挥利率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2.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是什么?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以及部分存贷款利率也随后相继放开。
2、1999年10月,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进行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至此,货币市场和债券利率已经基本放开,贴现率也在逐渐放开中。
3、2000年9月21日,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
4、2003年以后,不断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存款利率的改革也在进行中。
5、2004年10月29日,不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至此,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下限管理”的阶段;人民币存款利率则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6、2012年6月7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的0.8倍,7月5 日,将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两次浮动区间的调整,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最后攻坚战的序幕。
7、2013年7月20日起,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至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全面放开,接下来就剩存款上限了。
8、2014年11月12日,下调基准利率,人民币存款浮动区间改为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4月10日,扩大到1.3倍,5月11日,扩大到1.5倍。当然,利率的市场化不只是扩大浮动区间,我国近来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为日后的利率市场化铺路。
9、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一旦破产,储蓄额小于50万的储户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条例的颁布告诉我们,存款也不一定是保险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为民营银行的发展铺路。

扩展资料: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积极影响:
1、让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
金融机构采取了差异化的利率策略,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融资变得多元化,促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2、增加金融机构获利能力
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上浮贷款利率,那么,就能够获得更多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增加更多获利能力。同时,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更加严格贷款条件,对于发展前景更好的中小企业优先贷款,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良贷款。
3、提高信贷质量
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金融机构会给优质客户创造更多收益,而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风险较大且信誉度低的客户将退出信贷市场。
4、更有效地吸引闲置资金。
利率市场化或再择机有序放开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很好地利用起来,如果利率上涨,可以更加吸引大客户闲置资金,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利率,适当地提高存款利率,就可以在短时期内吸引到更多数量的闲置资金。
5、有利于信誉好的客户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也更加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好的贷款者将更多受到青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会提高,贷款利率则会下降,老百姓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促进信用体系向前迈进一步。
6、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会增强,一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风险,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稳定,或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7、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定价,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创新与提高。
8、加速银行升级
利率市场化,资产定价将更加透明,商业银行利息差有利于竞争,经营模式转型压力增加,加速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促进银行进一步升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率市场化

3.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4.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及其重要意义

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利率市场化是发达的金触市场和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就是要建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休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使金融市场利率能充分发挥利率信号作用和杠杆作用。
    在金融市场上经常能观察到以下现象:相同期限的不同金融工具有不同的利率、利率市场化不同期限的同种金融工具有不同的利率、利率市场化相同期限的同种金融工具在不同的时间也有不同的利率。利率市场化上述第一种情况是由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差异导致的;第二种情况是由同种金触工具的不间期限导致的:利率市场化第兰种情况是由利率水平的变动导致的。因此,利率市场化包含合理的利率水平、利率市场化利率风险结构和利率期限结构。
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1978年到1993年,是利率水平和结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基本改变了负利率和零利差现象,偏低的利率水平得到纠正,利率期限档次和种类得到合理设定,银行部门的利益得到重视;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6年,在这一利率生成机制改革阶段,利率改革是不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促进利率水平在调整市场行为中发挥作用,以建立一个有效宏观调控的利率管理体制;
可以说,利率市场化已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相对于目标而言,其改革进程并未结束。其中,利率市场化本身要求汇率自由化,人民币的利率市场化应与其汇率形成机制一并考虑,汇率不能自由浮动则必然牵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目前的外部环境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内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5.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是什么?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以及部分存贷款利率也随后相继放开。
2、1999年10月,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进行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至此,货币市场和债券利率已经基本放开,贴现率也在逐渐放开中。
3、2000年9月21日,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
4、2003年以后,不断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存款利率的改革也在进行中。
5、2004年10月29日,不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至此,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下限管理”的阶段;人民币存款利率则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6、2012年6月7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的0.8倍,7月5 日,将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两次浮动区间的调整,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最后攻坚战的序幕。
7、2013年7月20日起,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至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全面放开,接下来就剩存款上限了。
8、2014年11月12日,下调基准利率,人民币存款浮动区间改为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4月10日,扩大到1.3倍,5月11日,扩大到1.5倍。当然,利率的市场化不只是扩大浮动区间,我国近来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为日后的利率市场化铺路。
9、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一旦破产,储蓄额小于50万的储户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条例的颁布告诉我们,存款也不一定是保险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为民营银行的发展铺路。

扩展资料: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积极影响:
1、让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
金融机构采取了差异化的利率策略,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融资变得多元化,促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2、增加金融机构获利能力
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上浮贷款利率,那么,就能够获得更多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增加更多获利能力。同时,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更加严格贷款条件,对于发展前景更好的中小企业优先贷款,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良贷款。
3、提高信贷质量
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金融机构会给优质客户创造更多收益,而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风险较大且信誉度低的客户将退出信贷市场。
4、更有效地吸引闲置资金。
利率市场化或再择机有序放开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很好地利用起来,如果利率上涨,可以更加吸引大客户闲置资金,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利率,适当地提高存款利率,就可以在短时期内吸引到更多数量的闲置资金。
5、有利于信誉好的客户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也更加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好的贷款者将更多受到青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会提高,贷款利率则会下降,老百姓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促进信用体系向前迈进一步。
6、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会增强,一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风险,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稳定,或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7、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定价,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创新与提高。
8、加速银行升级
利率市场化,资产定价将更加透明,商业银行利息差有利于竞争,经营模式转型压力增加,加速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促进银行进一步升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率市场化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是什么?

6. 中国利率市场化

2019年,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年。

当年8月17日,央行公告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的方式形成。其目的在于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

改革以来,LPR已进行了五次报价。12月20日,第五次LPR报价出炉:1年期品种报4.15%,相比改革前的旧LPR下降16BP;5年期以上品种报4.80%,相比8月份的报价下降5BP。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家银行了解到,在LPR报价下行后,商业银行新增对公贷款利率也有所下行,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趋降。受调控因素影响,个人按揭贷款整体利率仍持平于改革前。

2019年11月,央行还通过下调MLF利率引导LPR下行。这是央行首次通过调控政策利率实现对贷款利率的调整,是央行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一步。一些市场人士建议,应扩大MLF的使用规模和交易对手,以进一步增加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

12月28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将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市场人士预计,在存量贷款换锚完成后,贷款基准利率或将在2020年取消。

改革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肇始于1996年,当时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此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渐次推开。

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中国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银行发放贷款时大多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还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

因此,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LPR参考MLF,贷款利率则锚定LPR。截至年底,LPR已进行五次报价,1年期LPR相比改革前的旧LPR下降16BP,其主要驱动因素为MLF利率下降、降准带动银行资金成本下降。

7.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以及部分存贷款利率也随后相继放开。
2、1999年10月,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进行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至此,货币市场和债券利率已经基本放开,贴现率也在逐渐放开中。
3、2000年9月21日,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
4、2003年以后,不断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存款利率的改革也在进行中。
5、2004年10月29日,不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至此,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过渡到“上限放开、下限管理”的阶段;人民币存款利率则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既定目标。
6、2012年6月7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调整为基准的0.8倍,7月5 日,将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调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两次浮动区间的调整,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最后攻坚战的序幕。
7、2013年7月20日起,放开贷款利率下限,至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全面放开,接下来就剩存款上限了。
8、2014年11月12日,下调基准利率,人民币存款浮动区间改为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4月10日,扩大到1.3倍,5月11日,扩大到1.5倍。当然,利率的市场化不只是扩大浮动区间,我国近来的一系列政策都是为日后的利率市场化铺路。
9、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一旦破产,储蓄额小于50万的储户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条例的颁布告诉我们,存款也不一定是保险的,当然,最重要的是为民营银行的发展铺路。

扩展资料: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积极影响:
1、让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
金融机构采取了差异化的利率策略,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融资变得多元化,促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2、增加金融机构获利能力
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上浮贷款利率,那么,就能够获得更多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增加更多获利能力。同时,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更加严格贷款条件,对于发展前景更好的中小企业优先贷款,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良贷款。
3、提高信贷质量
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金融机构会给优质客户创造更多收益,而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风险较大且信誉度低的客户将退出信贷市场。
4、更有效地吸引闲置资金。
利率市场化或再择机有序放开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很好地利用起来,如果利率上涨,可以更加吸引大客户闲置资金,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利率,适当地提高存款利率,就可以在短时期内吸引到更多数量的闲置资金。
5、有利于信誉好的客户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也更加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好的贷款者将更多受到青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会提高,贷款利率则会下降,老百姓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促进信用体系向前迈进一步。
6、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会增强,一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风险,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稳定,或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7、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定价,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创新与提高。
8、加速银行升级
利率市场化,资产定价将更加透明,商业银行利息差有利于竞争,经营模式转型压力增加,加速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促进银行进一步升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利率市场化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8. 利率市场化的历史改革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早期的改革侧重于理顺商品价格。90 年代后期以来,开始强调生产要素价格的合理化与市场化。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方面。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是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
(一)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 1986 年1 月7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针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1990 年3 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对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 1995 年11 月30 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4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从1996 年1 月1 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制度、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1996 年6 月1 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债券市场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
(一)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尝试 1991 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的发行方式。1996 年,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1952 亿元。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这是中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7 年6 月5 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随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
(三)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 1998 年以前,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以行政方式确定,由于在定价方面难以同时满足发行人、投资人双方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1998 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9 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
1999 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照标准,是长期利率和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形成的良好开端,也为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建设奠定了市场基础:一是提高了金融机构调节资产结构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逐步提高,超额准备率趋于下降,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敏感度增强;二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种类随之不断丰富,操作方式和力度也日趋灵活。
银行间市场建设与利率市场化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市场建设对于利率市场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利率的资源配置作用;其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金融产品创新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再次,金融市场发展使利率市场化与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金融机构产品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协调发展成为可能,是完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和提高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重要条件。
有价证券及投资/(有价证券及投资+贷款) 平均超额准备率7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注重加强银行间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法规体系,为各项业务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发布了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管理等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市场运行的规则基础。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不断扩大。
其中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范围已扩大到存款类金融机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市场化发行债券的政策性银行等绝大部分金融机构,成员总数由1997 年末的96 家增加到2004 年末的656 家。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范围也已由1997 年市场启动时的商业银行,扩大到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机构数已由1997 年的16 家增加到2004 年末的3983 家。
在银行间市场成员不断增加的同时,市场品种和交易方式也不断丰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自1998 年、1999 年先后实现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的市场化发行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券种形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贴现债、附息债、本息拆离债、附选择权债券等新品种;在招标方式上,不仅采取数量招标方式,还采取利率招标方式;2004 年4 月12 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债券回购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回购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多种功能。
随着交易主体的增加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银行间市场交易量逐年递增。据统计,银行间拆借市场2004 年实现总拆借额1.46 万亿元,比1998 年增长6 倍;2004 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额为2.52 万亿元,比1998 年交易额增长758倍;债券回购交易额9.31 万亿元,比1998 年增长90 倍。
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为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的基准收益率曲线奠定了基础。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利率已成为短期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指标,银行间市场国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也为中长期利率产品定价提供了参照系。
第二,银行间市场成为实施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重要场所。1998 年以来,依托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日常 性操作的最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主体对货币政策信号的灵敏度不断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更加顺畅市场化是实现中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一)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1996 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内外币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 年9 月21 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 万(含300 万)
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年以来广受人们关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出了第1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中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首先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结息方式。
2002 年3 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
2003 年7 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 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 种。
2003 年11 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2004 年11 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 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1、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1987 年1 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2003 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第一步是2003 年8 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
第二步是2004 年1 月1 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11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第三步是2004 年10 月29 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
201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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