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律援助中心

2024-05-22 02:41

1. 西安法律援助中心

目前,西安市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4个,其中市级1个,区县级13个。随着法律援助体系的健全,经济困难群众遇到的想打官司没有钱的尴尬局面将不再出现。
西安市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新街29号新城办公大楼9层 电话:(029下同)87250426 乘车路线:601、603、32、706路省政府站   
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尚德路115号 电话:87450148 乘车路线:603、16路 新城区政府院内   
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二环西段69号15层 电话:85350406 乘车路线:32、24、46路何家村站   
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红阜街莲湖区政府隔壁 电话:87320148 乘车路线:702路麦苋街站西   
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方新村政法巷未央区司法局 电话:86253173 乘车路线:18、600、36路方新村站   
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健康东路20号(雁塔区政府南院) 电话:85229231 乘车路线:603、504、704、215路东八里村站   
阎良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延安路北段区司法局 电话:86204440 乘车路线:区政府院内  临潼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人民北路中行门面房 电话:83828148 乘车路线:301、102路法院站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灞桥区纺一路灞桥区政府院内 电话:83510532 乘车路线:11、8路   
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长安区皂河路 电话:02路绿园度假村站   户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教堂路银户大厦   电话:84811148 乘车路线:汽车站至北转盘班车,教堂路下车   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县政府五楼 电话:87111848 乘车路线:103路县政府站   
高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文卫路县司法局电话:86912974 乘车路线:北广场,文卫路西口   
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县政府 电话:82721595 乘车路线:县政府院内

西安法律援助中心

2.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概况

法律援助是不收费的,但是对当事人的身份条件限制相当严格,想办事又不想花钱的人就省省吧。援助的对象是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困难群众或法律规定的特殊人群,需要单位开证明的。比如说低保户,下岗职工等。

3. 申西安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具体的可以拨打当地12348,或者直接前往西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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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安法律援助律师?

你好,你可以去西安市各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哪里会给你指派援助律师。

5. 西安托运<法律>!!!!

这样的问题确实很头疼,为什么他们要收你5倍的运费呢,这里面都包含什么费用啊?一般来说发生这种事情的几率并不是很大,是不是你的地方比较远啊,人家知道你来找他的几率小所以就在你这里下手了?也不知道你的损失有多大,如果损失大的话一定要去找他,跟他要个说法,不用上告,他做生意的都想和气生财,再说他这样的事情本来就理亏,你找他跟他要个说法,让你给你处理,实在不行就可以报案。我估计你走的是私人小货运部,都是挂靠人家大物流公司的那种,他们的偿还能力我有点担心啊,反正要抓紧时间处理,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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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安市法律书书店详细地址?

离你近的  北大街上  二俯街中院跟前有

7. 西安市关于办理狗证法律依据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6日)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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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西安市申请法律资格证的地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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