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6年5月

2024-05-13 09:53

1.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6年5月

  天津市日前出台公积金新政,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此外,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情况积分纳入居住证积分指标,具有天津积分落户申请资格,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落户加分。按年计分,缴存每满一年积2分,对于申请落户的外地职工具有较大的助益。
  对于家庭无房无贷的职工来说,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减少生活压力。租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6年5月

2. 新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月实施 贷款额度未做调整

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其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是指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职工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为私产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天津: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9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通知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当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单位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到新单位就业等原因恢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信息化渠道办理账户设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所称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和《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9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五)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受委托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5. 2016年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15年5月25执行开始过新政策。天津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重要的几点:
  1、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2、还款年限延长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3、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4、简化异地贷款流程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016年天津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6. 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何贷款?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2、天津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本通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指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3、职工在天津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外,职工及配偶的双方父母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1、夫妻贷款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不管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贷款,那么中心系统上就会有相应记录,在之前的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是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子的。
2、第二套房
借款人如果在购买第一套房的时候就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了,在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前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在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额度
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4、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1年后提出,并且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所以,如果你申请的贷款未满一年,那就不要申请提前还款,因为如果申请了的话,银行收取的违约金也会比较多。
5、还款困难
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找身边的银行。当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银行就会受理你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但是,借款期限变更按规定只可办理一次。
6、遗失合同
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你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借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你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上几个事项,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 2018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如今,公司都会为自己的职工缴纳公积金,给职工带来生活上的保障,在装修、购买房子方面上,就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以及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8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申请者需有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且需连续缴纳半个月;2、申请者在之前没有用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未缴清;3、申请者的征信不得有不良记录;4、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建造、装修、购买建材上。
二、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若是需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最不可少的材料就是申请者的个人身份证,如果已经结婚的,还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如果说申请者是军人,那么还需要有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要提前准备好婚姻证明及户口证明,若是未结婚的,需要到婚证所打未婚证明。
3、若有缴纳公积金的,都会有一张公积金联名卡或者存折,在贷款时,需要提交。
4、申请者在整个过程中,是需要签字及盖章,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因此需要带上个人的私章。
5、如果申请人已经退休了,需要提取出公积金,那么需要提供退休证。而离职的员工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6、若是由于购房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并且共同购房人是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那么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若是购房者并不是自己一个人,还有其它人一起的话,那么所有的购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都需要提供。
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贷款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才能保证办理公积金贷款更快哦。

2018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