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024-05-14 18:55

1.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四)受托投资管理;(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第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二)变更业务范围;(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设立一般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错误还是正确

您好亲亲久等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 是正确的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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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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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什么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这就是说,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定的证券交易营业场所之外私下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即禁止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买卖未上市的公司的证券。它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会干扰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禁止。 

2.买卖已上市公司的证券。这会妨碍证券交易公平和公开,因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已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是通过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电脑联网,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场进行,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通过电脑撮合成交,这就保证了证券交易的公平和公开;但是,在场外交易的情况下,证券交易背着广大投资者私下进行,就无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有利于证券公司和少数大户进行操纵股市的非法活动,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为什么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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