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2024-05-10 21:06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1980年4月26日桂政发〔1980〕94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一)删去第一条第五项中的“海龟”和“海龟体重100市斤以上”。

  (二)删去第二条第一项中的“禁渔期:北半部(涠洲岛北端起)为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南半部为一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在此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三)删去第二条第二项“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即涠洲岛北端起虾场,拖网捕虾作业期为:八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使用51.25千瓦(70马力)以上机动底拖虾船在此水域捕虾的,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50.76千瓦(69马力)以下小船、竹筏拖捕成熟红虾的,开放期为三月十五日至五月二十日,拖捕渔场只限于363渔区的1、2、3小区,并于夜间进行。但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删去第三条第一项第一目中的“水产总局”和第二目“风帆拖网作业,载重十五吨以上渔船,拖网囊网网目四厘米以上;十五吨以下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三厘米以下”。

  (五)删去第三条第三项“严禁炸鱼、毒鱼(包括虾、蟹)、滥用电力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

  (六)删去第五条“奖惩”和“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革委会(人民政府)和水产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或怂恿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对毒鱼、炸鱼、偷鱼、抢鱼、偷窃渔具情节恶劣者,要从严处理;抗拒管理、行凶打人,严重破坏水产资源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1983年12月19日桂政发〔1983〕196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修正)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中华鲟”、第二项中的“山瑞、大鲵(娃娃鱼)、鹰咀龟、金头龟”、第三项中的“佛耳丽蚌”。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亲鱼的拦江网、高离网作业”规定;同时将“应经市、县水产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9月10日桂政发〔1985〕120号发布,2001年12月31日政府令第8号修正)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款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第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和第九条。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9日桂政发〔1989〕14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去第一条中“颁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表述。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删去第二十条中“第二十二条”、“地区行署”、“地”的表述。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第二十二条”的表述;同时将“地区”修改为:“市”。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日桂政发〔1994〕5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一)第二条中的“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修改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业务管理工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

  (四)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含有行政许可规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6月28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桂政发[1983]110号)等20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渡口管理
办法

  1983年7月22日
 桂政发[1983]110号

  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号)代替。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我区对外建设项目测绘管
理暨北海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6月30日
 桂政发[1985]97号


  主要内容已被199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5年3月
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
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代替。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黄金生产与产品管理的布
告

  1986年6月16日
 桂政发[1986]77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相适应。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
    检疫实施办法

  1988年4月27日
 桂政发[1988]44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的《植物检
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不相适应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9
  日政府令第4号  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代替。
 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
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管理办法  1990年1月5日
  政府令第1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代替,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
例》已于2004年6月3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外商投资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
法


  1990年8月29日
  政府令第7号
  2001年12月31
 日政府令第8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1年7
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0年8月29日
  政府令第9号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
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9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
    组织暂行规定

  1991年3月1 1日
  政府令第2号

 会通过并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
委条例》代替。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办法  1991年12月23
 日政府令第1号

  主要内容已被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代
替。

 11


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
开发管理办法



1992年6月4日桂政发
[1992]43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1年7
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保
     护办法


   1993年12月23
 日政府令第7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已被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入境出境机动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6日
 桂政发[1994]70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已被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代
替。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
   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1
 日政府令第11号


  制定依据为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被2002年6
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废止。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涉外饭店
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3日
 桂政发[1995]16号
  1997年12月25
日政府令第16号修正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12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
订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代
替,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
     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9日
  政府令第3号
  2001年12月31
日政府令第8号修正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不相适
应。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来务工经商
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1997年9月23日
  政府令第10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不吻合,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
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9日
  政府令第3号 主要内容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
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不相适应。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出版物经
营管理办法  1999年9月3日
  政府令第4号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代替。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维修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0日
  政府令第3号

 作为制定依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有关条款,2004年6月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在修改该条例时已予以删除。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一、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27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      1983年3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2月14日财政
      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3)47号            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不相适应.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83年5月9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1996年8月29日全国
      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  (1983)75号                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1年7月29
                                                          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不相适应.
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      1984年7月28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10月31日全
      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发(1984)108号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不相适应.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      1986年9月29日桂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发(1986)126号             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2001年10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施办法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      1987年1月3日桂政发         制定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1987)1号                 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
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      1987年5月22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3年8月2日国务
      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发(1987)50号             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21号)不相适应.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      1987年11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
      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    发(1987)108号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桂
                                                         发[2001]11号)等不相适应.
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      1987年12月9日桂政        已被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
      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   发(1987)122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包的暂行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7年12月4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
                                                         规代替.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化      1987年12月26日桂政      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推行承包经  发(1987)131号           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19号)废止.主要内容与1997年11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
                                                        适应.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      1988年1月11日桂政       已被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人大
      管理实施办法                发(1988)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      1988年1月30日桂政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
      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发(1988)6号            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12    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       1988年6月9日桂政发     已被2001年5月26日自治区人大
      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1988)80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代替.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      1989年1月12日桂政      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已消失或变
      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9)9号           更,已自行失效.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电      1989年2月4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
      话管理办法                  (1989)61号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不相适应.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    1990年3月27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8年7月20日国务
      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  令第5号               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行办法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不相适
                                                      应.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      1990年8月29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1年4月9日全国
      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令第10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
                                                      护法实施细则》等不相适应.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      1991年3月18日政府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消防管理办法                令第3号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被1996年
                                                      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      1991年10月4日政府     已被1996年9月25日自治区人大
      规定                        令第4号              常委会9月25日通过并公布的《广西
                                                      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      1992年9月22日政府     已被1999年5月29日自治区人大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令第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代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      1992年11月18日政府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令第4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
                                                      1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条例》废止.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      1992年12月8日政府     已被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  令第5号               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代替.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加
                                                      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      1993年9月6日政府令    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大
      处罚规定                    第5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消防条例》代替.
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      1993年12月15日政府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令第6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废止.
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      1994年3月22日政府     已被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
      办法                        令第3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殡葬管理条例》代替.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1994年3月25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全国
      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1994)47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相适应.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      1995年3月20日政府     《行政复议条例》已被1999年4月
      政复议条例》若干规定        令第2号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      1995年5月18日政府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令第5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被1998年12
                                                      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废止。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一、废止政府规章2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经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二、修改政府规章6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十四条修改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查验。”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按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07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1.删去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四)使用已经报废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六)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而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种设备。”

  2.删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第十六条修改为:“蚕种实行微粒子病检疫制度,检疫合格的方可经营。检疫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0日桂政发〔1986〕64号发布)。

   第七条修改为: “市政建设配套费归口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管理, 所收取的费用存入市(县)银行,也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4日桂政发〔1987〕130号发布)。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超收水费不得列入企业成本,超出部分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收取,也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1993 年2 月6 日桂政办〔1993〕10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6 年3 月21 日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 号)代替。二、《关于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疾军人暂行办法》(1985 年8 月20 日桂政发〔1985〕109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 年8 月1 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 号)代替。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1987 年1 月3 日桂政发〔1987〕1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 月6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 年1 月3 日桂政发〔1987〕1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 月6 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87 年10 月12 日桂政发〔1987〕96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实际已不执行。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1988 年12 月7 日桂政发〔1988〕135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精神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1989 年1 月10 日桂政发〔1989〕5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精神不一致,实际已不执行。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1989 年1 月11 日桂政发〔1989〕8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 年9 月27 日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 号)代替。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1989 年4 月27 日桂政发〔1989〕61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6 年1 月21 日公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 号)代替。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 年6 月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0 年8 月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政策不适应。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 年10 月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已于2004 年6 月3 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2 年7 月8 日桂政办〔1992〕77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政策不适应。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2 年2 月28 日桂政发〔1992〕11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6 号)已有规定。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 年2 月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4 年3 月2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 号发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已被2004 年11 月30 日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号)代替。十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1994 年4 月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 号发布)
  废止理由:制定依据已被2002 年10 月1 日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 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西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西税务局”;第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四、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二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第二款中的“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六条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举报联合处理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和商务等主管部门”。七、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八、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