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中有什么逻辑问题

2024-04-28 04:24

1. 辩论赛中有什么逻辑问题

   辩论与逻辑不可分割,辩论中的问题夹杂逻辑的问题。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问题一:全称还是特称 
     在辩论场上时常听到有的同学拍案而起,理直气壮道:对方的立场是一个全称命题,要证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称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此言差矣。首先,辨析两个比较两个相近的命题。所有的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与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眼看相似,实则不同。前者便是全称命题,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无赖、流氓乞丐但凡中国人都是勤劳善良的,此命题明显为假命题。而后者为真,至少在中国人的情感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此处中国人这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国人作为一个集合来反映,相对于全称命题中量的确定性和绝对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确定和模糊的。而这种不确定体现在无需一个都不能少,换言之,即便有些中国人十恶不赦也不足以否认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为真,即构成集合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而这一结论的对立面为大名鼎鼎的三段论四概念错误。
     辨析这两个命题的原因在于,在界定辩题量的性质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视。而被忽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全称命题的特点量项(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达中时常被省略,如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是一个省略量项的全称命题。可问题是,全称命题的量项有时被省略不代表没有量项的命题就是全称命题!而大多数的辩题都没有明确的量项,于是在实战中辩手就堂而皇之地将此类辩题界定为全称命题未必!
      问题二:量项 
     以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为例。对于没有量项字眼的辩题,量的前提是不明确的,而需要根据本方的立场设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内,此处合理的标准有很多,视辩题而定。设置无非假定两种情况,其一没有,其二省略。如果没有量项,则辩题中的个性是一个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许有漏网之鱼的,所以双方无需穷尽所有个性,但都要论证普遍性,即普遍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也是从普遍意义出发的。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求对方论证全部,自己只举个例,是有失偏颇,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项,则是全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即所有或有的个性.。认为对方是全称肯定,而本方是特称否定,显然是强盗逻辑。既然辩题没有明确的量的限制,那么同样的逻辑反过来界定,为什么不可以对方是特称肯定,而本方是全称否定呢?xx年,新国大对武大,辩题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新国大认为:有一点可取之处即为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论证所有都不可取。这个有趣的逻辑被余磊一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顶得哑口无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论证全称肯定,反方同样可以论证全称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称否定。反方论证特称否定的逻辑在于:全称肯定的矛盾立场是特称否定。可问题是,双方辩题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吗?双方辩题如果是相互反对的,同样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形式,而全称肯定与全称否定即是上反对关系。#影视
     以上的霸王条款不仅在逻辑上不必然,在价值上更是不应该的,而价值应该从辩论赛的内在机理出发。辩论正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要立场的对等一个以某种方式要求对方的辩手,不能认为对方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要求自己是不公平的。辩论在本质是要求双方公平与平衡的,在不公平的背景中对抗,辩论会缺失平衡的美感。如果一个辩题在公众语境下有很大的倾斜,那么这个辩题是失败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双方辩题本身的逻辑定位非常悬殊(除了辩题中有明确字眼规定外如善必有善报),一方论证全部,一方只举个例,双方的论证程度天壤之别,显然是厚此薄彼,有悖公平。
     更进一步说,世事无绝对,而对于辩论赛中经常讨论的社会学命题,同样是包容个案的。所以,全称命题只是一种理念是的全部,在辩论的实践中,是无需苛责也不应该苛责的。某些全称命题只需像集合概念一样论证到普遍性即可成立。既然凡事皆有例外,那么只举个例就想证明观点,不仅有悖常理,而且论证上毫无难度,使辩论会缺乏深度和意义。
     辩论本身应该是宽容和虔诚的,如果八个20岁左右的青年人在场上肆无忌惮地宣言所有、全部之类的狂妄之语,确实是对人类文明的嘲弄。但是这种宽容,并不意味着放虎归山,而是居高临下却不咄咄逼人的君子之风,游刃有余且将心比心的博大胸怀。或许,在当下充斥着霸王条款和强盗逻辑的辩论场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是不可或缺的。

辩论赛中有什么逻辑问题

2. 辩论赛中常见的十三个逻辑问题

             辩论   赛上除了要求有丰富的知识之外,还要求辩手有较强的  逻辑思维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常见的逻辑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逻辑问题一、强加因果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天后被杀害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逻辑问题二、倒果为因 
         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那么是不是该加强机翼的防护呢?事实是,能统计到的样本都是中弹后活着回来的飞机,而那些中弹后坠毁了的是不在统计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机翼中枪只是轻伤,中弹最少的座舱和发动机才是致命部位,这里才是最需要加强防护的。”
         在辩论场上时,当对方提出了一个让你觉得很突然的数据(比如X州麻风病人最多)时,不要本能地逃避或者害怕,而应该仔细思考一下,对方的数据是否能推出相应的论据。
          逻辑问题三、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
         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比如“情在理先/理在情先”,这个题目本来讨论的就是人际关系中人情和道理的比较,可许多反方会把“理”定义成“宇宙万物的生存规律”等奇怪的定义,就属于偷换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比如02全辩“网聊有聊”,“有聊”在语境中是“有意义”的意思,可是正方电子科大偷换成了“存在有聊天这一活动”,就是典型的偷换。
         3,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4,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这里说个题外话,由于语境的区别,出现定义分歧是很正常的事情,定义分歧一般都要先交锋定义。一般原则是第一常识定义不需要过多演绎,但是反常识定义必须开展论证演绎。比如上周六的南京09明星表演赛,反方将“梦想”定义成“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憧憬”,这个定义违反第一常识,所以反方就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演绎论证,虽然这个定义很难得到评委的认可,但是也成功打乱了正方部署,使得比赛一直在反方的节奏中展开。
          逻辑问题四、攻击辩题 
         也就是常说的不合题,严重违背出题人的本意。
         打个比方,以前有个题目叫“生产安全问题可以/不可以避免重复发生”。正方的立论是这样的:“人不可能同时踏进一条河流,世界上也没有两片一样的叶子,所以生产安全问题再类似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自然可以避免重复发生”。这个立论在逻辑上毫无问题,但却是典型的攻击辩题。
         还有“人类需要/不需要时光机”这个题目中,许多反方的论点是“时光机是造不出来的,造不出来的东西自然是不需要的”。这种论点也有攻击辩题的嫌疑,因为这个命题的讨论就是以“时光机可以造出来”为前提的。
         攻击辩题最严重的恶果是无法交锋,在论点裁眼中会直接判负,但在白纸裁眼中,则需要看对方是否应对。比如本届华语辩论锦标赛,天津大学与马来西亚国能的比赛“泰囧热映是否是中国电影之福”,反方马国能的论点是“任何电影的热映都无法解决盗版的问题,因此任何电影的热映都不是中国电影之福”。这个立论明显是攻击辩题的,但是正方天津大学相关反驳不够,因此输掉了比赛。
          逻辑问题五、类比不当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这里说一句题外话,汪一峰学长和武大的周帅兜曾经说过“一切类比都是不当类比”,意思就是所有的类比和你原来想要讨论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时候你经常需要告诉评委,你的类比并不是要直接佐证命题,而是要演绎你体系中某一个论点。
         这里打一个比方,周帅很喜欢的一个例子,来自安徽大学。
         “请问对方辩友,夏虫可以语冰么?”
         “夏天的虫子不可以语冰,因为它根本活不到冬天,自然不知道冬天是什么样的。同样的道理,大学生刚  毕业  ,如果不锻炼两年,又怎么知道怎么做好省级公务员的工作呢?”
         这个类比严格意义上不严谨,但是现场效果极佳,大家一下就听懂了意思。
          逻辑问题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这里需要讲清楚,如果两者性质不同的话,采用不同的标准是相当正常的。但如果两者性质完全一样,采用一样的标准就很扯淡了。比如同样是分离主义运动,美国有时候支持并说这是“民主自决”,有时候则暴力压制,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在生活中和辩论赛都很常见,但也非常隐蔽。这里就不展开了,避免被扣上五毛或者美分的帽子,但大家可以看看网络上那些人的论战,双重标准都表现得极其明显。
          逻辑问题七、包含式论证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辩题。
         比如“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这种论正在现在已经比较少见了,以前在逻辑时代比较常见,价值时代大家都更喜欢受身打法。
          逻辑问题八、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这也就是常说的“套套逻辑”,打个比方:“我爱你!”——“你为什么爱我呢?”——“因为你值得我爱”——“我哪里值得你爱呢?”——“在我爱你的那些地方”。
         在辩论赛中,循环论证经常被暗藏在定义之中。比如“师者以传道为先”的立论是“一般的老师以授业为先,但师者高于一般老师,他们是专门用来讲授天地道理的,自然以传道为先”。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经过包装后会很难发现。
         这里说一个题外话,网上有许多90年代的辩论理论文会把循环论证、偷换概念甚至捏造论据等都作为“正确技巧”来推广,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
          逻辑问题九、充分必要条件 
         这东西本没必要单独讲,但我发现许多辩手在实战中对此掌握差到了极点,故简单提下。
         所谓必要条件,其实就是你必须有我才行,没我就不行。比如吃饭是活下去的必要条件,因为不吃饭的话肯定没法活下去。
         所谓充分条件,是指有了你会带来我,但没有你,嘿嘿,可能我还在。比如喝牛奶可以长高,但是不喝牛奶未必不能长高。
         在辩论赛的实战中,必须界定清楚。比如“英雄莫问出处”中,正方要证明出处是一个充分条件,反方则可以证明出处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才能开展要不要问的讨论。
          逻辑问题十、全称判断 
         同样也是逻辑时代的产物,那个时候的辩论讲究“我全对、你全错”,所以任何立场的成立都必须保证没有反例,因此不得不在前提上做  文章  。比如上面提到的英雄莫问出处,如果在逻辑时代你得论证每一个英雄都别问;还有前天的南京09明星告别赛,反方也是说“在全称判断下双方都无法成立,所以我们才必须使用别的定义”。
         应该说全称判断这个概念更多涉及的不是辩论技术层面,而是辩论理念层面,因此在这里就不展开了。但一般辩手准备题目时都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出现了反例时,我应该怎么解决?
          逻辑问题十一、逻辑自洽 
         其实也就是自相矛盾的问题,这里不展开了。一般肉搏的队伍都喜欢找寻对方的逻辑矛盾予以攻击,但这几年推战场太过流行,大家都自说自话,逻辑不自洽一来很少出现,二来出现了也很少被攻击了。
         大家可以去看夏局长的辩论小说《阿瑞斯的青春生活》以及《Y的神秘邮件》,里面有详尽论述。
          逻辑问题十二、三段论 
         三段论包含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个概念;并且要求在两个前提中,中项必须被周延一次。中项,是指前提中重复的那个概念,周延,是指被判定全部外延。所以,三段论的错误主要分为四种:伪三段论;大前提错误;小前提错误;周延中项错误。
          逻辑问题十三、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  方法  。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在辩论赛的举例中,一般有两个原则:1、一个好的反例,比十个好的正例都要有效果,尤其是在比较性辩题的讨论时;2、正例一定要举那些不偏激、具有典型性、社会性,最好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例子,这样一下子就能够起到良好的说服效果。比如我如果要讨论奢侈品消费问题,拿我自己做例子肯定是不科学的,必须要有社会性、典型性的数据或例子。
         在数据的选取也是一样,首先要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广泛,其次要保证数据口径的科学有效,最后在数据到论点的桥接上也必须有充分的关联,不然效力也很难保证。

3. 辩论赛中常见的逻辑问题

 辩论赛中常见的逻辑问题
                          一、强加因果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但这种错误往往很具迷惑性,许多辩手场上反应不过来。
         前几年很热门的一本书叫《货币战争》,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林肯总统表面上看是被南方暗杀,实际上他是在签署了XX金融协议X天后被杀害的...肯尼迪总统遇刺前签署了XX金融协议,试图打击大财团利益....里根总统在签署XX金融协议后,旋即遇刺....”这些煽动性的描述让许多读者自行联想,从而脑补出“美国金融集团控制了美国政坛,如果总统试图限制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连总统都敢杀掉”这个结论。
         这就是犯了“把前后联系偷换成因果联系”的错误。
         打个比方,我每次考砸前都会吃早饭,但我不能说“我因为吃了早饭所以考砸了”。同样的,美国总统每年都会签署无数的文件,不能把遇刺总统都签署过金融相关文件就得出“总统遇刺和金融文件”有关。这里打个比方,宋鸿兵试图以总统遇刺前都签署过金融协议来论证相关性,但每个总统遇刺当天都会吃早饭,难道能证明总统遇刺是因为吃了早饭么?显然不能。何况,林肯、肯尼迪、里根等人的遇刺,显然和金融体系不直接相关。
         一般情况下,因果联系都有前后联系,但前后联系不一定有因果联系。
          二、倒果为因 
         个人认为,如果要挑选一本最重要的必读书给辩手,那非《统计陷阱》莫属。这本书里面的逻辑讲解和案例分析既生动有趣,又严谨科学,我看了5遍,每遍都能学到很多。
         里面提到了一个案例:美国某州的麻风病患者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因此许多人得出结论“这个州的气候一定是很容易得麻风病。”
         但其实恰好相反,这个州的气候是全国最有利于麻风病患者治愈的,所以全国的麻风病患者都会来这里治疗,所以这个州的麻风病患者才全国最多、比例全国最高。
         前几天的热门状态也是一个道理:“二战时,盟军请了一位科学家来研究该加强飞机哪块机身的防护。这位科学家统计了飞机的中弹区域分布图,发现机翼是中弹最多的部位,座舱和发动机则是中弹最少的。那么是不是该加强机翼的防护呢?事实是,能统计到的样本都是中弹后活着回来的飞机,而那些中弹后坠毁了的是不在统计范围内的。也就是说,机翼中枪只是轻伤,中弹最少的座舱和发动机才是致命部位,这里才是最需要加强防护的。”
         在辩论场上时,当对方提出了一个让你觉得很突然的数据(比如X州麻风病人最多)时,不要本能地逃避或者害怕,而应该仔细思考一下,对方的数据是否能推出相应的论据。
          三、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
          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比如“情在理先/理在情先”,这个题目本来讨论的就是人际关系中人情和道理的比较,可许多反方会把“理”定义成“宇宙万物的生存规律”等奇怪的定义,就属于偷换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比如02全辩“网聊有聊”,“有聊”在语境中是“有意义”的意思,可是正方电子科大偷换成了“存在有聊天这一活动”,就是典型的偷换。
         3,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4,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这里说个题外话,由于语境的区别,出现定义分歧是很正常的事情,定义分歧一般都要先交锋定义。一般原则是第一常识定义不需要过多演绎,但是反常识定义必须开展论证演绎。比如上周六的南京09明星表演赛,反方将“梦想”定义成“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憧憬”,这个定义违反第一常识,所以反方就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演绎论证,虽然这个定义很难得到评委的认可,但是也成功打乱了正方部署,使得比赛一直在反方的节奏中展开。
          四、攻击辩题 
         也就是常说的不合题,严重违背出题人的本意。
         打个比方,以前有个题目叫“生产安全问题可以/不可以避免重复发生”。正方的立论是这样的:“人不可能同时踏进一条河流,世界上也没有两片一样的叶子,所以生产安全问题再类似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自然可以避免重复发生”。这个立论在逻辑上毫无问题,但却是典型的攻击辩题。
         还有“人类需要/不需要时光机”这个题目中,许多反方的论点是“时光机是造不出来的,造不出来的东西自然是不需要的”。这种论点也有攻击辩题的嫌疑,因为这个命题的讨论就是以“时光机可以造出来”为前提的。
         攻击辩题最严重的恶果是无法交锋,在论点裁眼中会直接判负,但在白纸裁眼中,则需要看对方是否应对。比如本届华语辩论锦标赛,天津大学与马来西亚国能的比赛“泰囧热映是否是中国电影之福”,反方马国能的论点是“任何电影的热映都无法解决盗版的问题,因此任何电影的热映都不是中国电影之福”。这个立论明显是攻击辩题的,但是正方天津大学相关反驳不够,因此输掉了比赛。
          五、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在辩论赛的举例中,一般有两个原则:1、一个好的反例,比十个好的正例都要有效果,尤其是在比较性辩题的讨论时;2、正例一定要举那些不偏激、具有典型性、社会性,最好是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例子,这样一下子就能够起到良好的说服效果。比如我如果要讨论奢侈品消费问题,拿我自己做例子肯定是不科学的,必须要有社会性、典型性的数据或例子。
         在数据的选取也是一样,首先要保证数据来源的真实、广泛,其次要保证数据口径的科学有效,最后在数据到论点的桥接上也必须有充分的关联,不然效力也很难保证。
          六、类比不当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这里说一句题外话,汪一峰学长和武大的周帅兜曾经说过“一切类比都是不当类比”,意思就是所有的类比和你原来想要讨论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时候你经常需要告诉评委,你的类比并不是要直接佐证命题,而是要演绎你体系中某一个论点。
         这里打一个比方,周帅很喜欢的一个例子,来自安徽大学。
         “请问对方辩友,夏虫可以语冰么?”
         “夏天的虫子不可以语冰,因为它根本活不到冬天,自然不知道冬天是什么样的。同样的道理,大学生刚毕业,如果不锻炼两年,又怎么知道怎么做好省级公务员的工作呢?”
         这个类比严格意义上不严谨,但是现场效果极佳,大家一下就听懂了意思。
          七、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这里需要讲清楚,如果两者性质不同的话,采用不同的标准是相当正常的。但如果两者性质完全一样,采用一样的标准就很扯淡了。比如同样是分离主义运动,美国有时候支持并说这是“民主自决”,有时候则暴力压制,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在生活中和辩论赛都很常见,但也非常隐蔽。这里就不展开了,避免被扣上五毛或者美分的帽子,但大家可以看看网络上那些人的论战,双重标准都表现得极其明显。
          八、包含式论证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辩题。
         比如“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这种论正在现在已经比较少见了,以前在逻辑时代比较常见,价值时代大家都更喜欢受身打法。
          九、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这也就是常说的“套套逻辑”,打个比方:“我爱你!”——“你为什么爱我呢?”——“因为你值得我爱”——“我哪里值得你爱呢?”——“在我爱你的那些地方”。
         在辩论赛中,循环论证经常被暗藏在定义之中。比如“师者以传道为先”的立论是“一般的老师以授业为先,但师者高于一般老师,他们是专门用来讲授天地道理的,自然以传道为先”。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经过包装后会很难发现。
         这里说一个题外话,网上有许多90年代的辩论理论文会把循环论证、偷换概念甚至捏造论据等都作为“正确技巧”来推广,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
          十、充分必要条件 
         这东西本没必要单独讲,但我发现许多辩手在实战中对此掌握差到了极点,故简单提下。
         所谓必要条件,其实就是你必须有我才行,没我就不行。比如吃饭是活下去的必要条件,因为不吃饭的话肯定没法活下去。
         所谓充分条件,是指有了你会带来我,但没有你,嘿嘿,可能我还在。比如喝牛奶可以长高,但是不喝牛奶未必不能长高。
         在辩论赛的实战中,必须界定清楚。比如“英雄莫问出处”中,正方要证明出处是一个充分条件,反方则可以证明出处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才能开展要不要问的讨论。                   

辩论赛中常见的逻辑问题

4. 辩论赛的逻辑是什么

   辩论赛的逻辑是什么?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1、有证伪性才有意义 
     你是一个战士,连长的战前动员称只要冲锋跑得快,就不会受伤,你拼尽全力冲了出去,被人血肉模糊地抬了回来,你质疑连长,连长的回答是那是因为你冲得不够快,否则就不会受伤。你喷过一口血后慢慢明白了,连长的那句动员根本没有潜在的可以被证明不对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没有证伪性,解释权完全由他,这是句永远正确的骗人鬼话。若动员改为只要冲锋速度达到每秒5米,就不会受伤,这就有证伪性了,只要有人冲锋速度超过每秒5米还受了伤,就可以证明连长的动员是错的。
     在选择一个辩题时,首先要核实的是此问题有没有证伪性,例如有人拿出天人合一来跟你辩论,你就不必理会,因为这个问题没法证伪,怎么个合法全由对方的两片子嘴说了算,你称三才天地人,为什么只有天人合了,凭啥把地落下呢?人家可以说地太低级,不与丫合。你也没法证明他不对。所以,在辩论过程首要的就是要检验对方观点的证伪性,无法证伪的说法没有意义。
      2、无不需要证明 
     你说如意金箍棒是存在的,我说不存在,你让我证明不存在,那我还真证明不了,即使我掘地三尺没有找到,那也不能排除掘地四尺能找到的可能,即使我满头大汗地把地球都掘遍了,然后你来了一句会不会在火星上呢?
     与边界清晰的数学问题不同,现实生活中的无是没法证明的,也是不需要证明的,持无观点的一方可以什么都不用干就是默认正确的一方,直到持有观点的一方拿出了有的证明为止。你说手机辐射存在着引发脑瘤白血病的危险,我说不存在,这时应该由你来举证。全球科学界曾做过上百项手机辐射与脑瘤白血病相关性研究,结论不支持其中的相关性,你求证有不能成立,而我的无就是继续成立的。
        3、肯定性指控拿证据,否定性指控有界线 
     肯定性指控说的是声称对方做过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责我偷了钱包,那就应该由你来拿出物证人证,并公布时间地点等信息,而不是由我自证没偷过,其逻辑的根源就在于无没法证明。
     否定性指控说的是声称对方没做过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责我没有上过大学,是靠欺骗得到的教职,因为你所声称的无不需要证明,那举证责任就轮到我了。但在我举证之前,你先要明确你这个指控的证伪性在哪里,比如说你同意了只要我亮出大学文凭你就认输,然后我才会举证。否则,我亮出了文凭,你又否认文凭的真实性,待我证明了文凭是真的后,你又不认可文凭上的人是我本人这是精通逻辑的人常用的损招,他总是提出否定性指控,逼得你不断地自证,直到你崩溃为止。否定性指控必须要有可证伪的界线,否则就是耍流氓。
      4、慎用排除法 
     飞碟爱好者观察到了天空中的异物,分析如下:不是飞机,不是流星,不是飞艇,不是气球,不是所以只能是飞碟!但最终被专家论证是西北某基地未公开的一次导弹发射。排除法本是一个很好的分析方法,但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集合及元素必须明确。数学领域里集合及元素往往很明确,排除法就很好使,例如一个集合里有三个数,除了A数B数那就只能是C数了,但现实生活里的集合及元素往往是不明确的,元素有很多甚至还有未知的,再使用排除法就非常危险了。
     我跟一个姑娘独处一室,你听到姑娘的哭声后闯进来为姑娘抱不平,质问我屋里没有别人,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其实,我还真的有很多可说的,例如姑娘失恋后呆呆地要寻死,被我开导后哭出来不想死了,姑娘终于找到了长年资助她读书的好心人,激动得痛哭我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5、相关未必因果 
       要得到因果关系是很困难的事,要做很多随机样本的对照性检验,轻率给出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不靠谱的。例如,喝红酒有益健康,法国曾有过科学统计,每天喝杯红酒的人更长寿。有统计结果也未必是因果关系,更有可能是每天喝得起红酒的人,其饮食和卫生条件更好而长寿的原因,而与红酒无关。更极端的例子,现在每天抽两包烟的大烟鬼,也比烟草引进之前的古人寿命长,这能说明吸烟有利于长寿吗?
      6、非此未必即彼 
     非此即彼只有在互斥关系时才成立。一颗围棋子,我说不是黑的,你就有理由认为我的判断是白的,因为围棋子是非黑即白的互斥关系。在客舱里一个壮汉与一个姑娘发生了冲突,姑娘有受伤证据,因为我觉得证据不足而对壮汉殴打的说法表示怀疑,充满正义感的你对我喊难道你认为姑娘身上的伤是自伤的?!虽然自伤可能性不能排除,但这并不是我所相信的,因为还有是其他人造成的可能性啊。这就好比一张扑克牌,我猜可能不是黑桃3,于时你气冲冲地对我喊难道你认为是草花9。
     给对方扣上一个显然错误的观点来批判是可以的,对方若是肯定性判断,你可以拿这个判断的逆否命题来批判,因为一个命题与其逆否命题等价,无论你批倒哪个都成。对方若是否定性判断,你可以通过否定其所否定的论断的互斥论断来驳倒他,听着很绕,其实很简单,正如上面围棋子例子,我所否定的论断是此子为黑,其互斥论断是此子为白,你只要否定了此子为白,就把我对此子为黑的否定给否定了。关键的问题在于互斥,若对方拿出非互斥逻辑的一对事件并通过非此即彼的方法诘难你,你就要给他来一句你说的两件事互斥吗?
      7、证人证词不能选择 
     我在做科学实验,根据我的独创理论,实验结果数据应该是8,可我第一次实验结果是2,再做结果是19,继续做好不容易有一次得到8了,我高兴地宣称虽然有很多误差干扰了实验,但终于得到正确结果了,这就是我理论成立的铁证!你一定认为这种根据立场选择证据的实验很滑稽,但这却是辩论中很常见的做法。只要你有耐心不停的搞,只要你总是对不利结果视而不见,你想证明什么就能证明什么,而且证据都是铁证。
     你有了一个立场,有个证人出现了,他的某些说法证实了你的立场,于时你宣称这个人可信,并将其说法作为了自己的证据。但对立面拿了此人说的对你不利的话来质疑,你称谁能保证一点错误不犯啊,个别细节他没看清楚的可能也是有的。这就是有意选择证据了,本来你认可了证人,就不能对其说法厚此薄彼,除非你有了证明厚此薄彼合理的证据,否则跟我那个可笑的科学实验有什么两样呢?
    我曾给学生谈过这些辩论中应遵循的逻辑,学生的回答是若是每句话都过这些逻辑筛子,我就张不开嘴了。其实感到张不开嘴就是进步,暂时闭着也比天马行空不讲逻辑激情四射的乱喷要强。逻辑有时跟本能相悖,需要长期训练才能运用自如,等到运用自如时,你的见解会更加深刻,在辩论中也可立于不败之地了。即使做不到这点,熟悉了这些逻辑,至少也可以在辩论中不被欺负。明明是自己有理,却被别人挤兑,气得要死,相信很多人有过这种感受,这时拿出这些逻辑往他的言论上套一套,然后引出此文,告诉他犯了第几条逻辑错误,让他去郁闷反省吧。

5. 辩论中的逻辑运用

一、厘清辩题中各个概念的意思 
  
 辩题以判断命题的方式出现,例“社会养老比家庭养老更可靠”。判断命题是由概念组成的,因此首先要厘清判断命题中各个概念的意思,例上述辩题中的“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可靠”是什么意思。
  
 “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是代表某种对象的“符号”,其载体是词或词组。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它是通过“下定义”的方法来体现的;外延是概念指称的、具有概念所反映的那些特有属性的一切对象,亦即概念的适用范围,它是通过“划分”的方法来体现的。
  
 例“家庭养老”的内涵是指人进入老年阶段后,居住在家并由子女或其他亲属负责照料生活的养老方式,它的外延只有“居家”一类。“社会养老”是指人进入老年阶段后,由社会机构负责照料生活的养老方式,它的外延有“社区托老所”、“公益型养老院”、“商业型养老中心”等。“可靠”指可以信赖依靠,具体在这个辩题上,“可靠”可分为“情感可靠”和“护理质量水平可靠”两类。
  
 当对概念下定义后,就严格遵守其定义的内容以及所适用范围来运用概念进行辩论,不能在辩论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改变概念的内容或外延,从而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二、立论 
  
 (一)立论原则:要让你的立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现实性(或具有变为现实性的巨大潜能)。比如,论证“社会养老”的可靠程度比“家庭养老”的更具有普遍性、必然性以及潜能的巨大性。
  
 (二)立论方法
  
 1:直接引用名人或权威的语录,以及科学公理以及引申出的定理、法规法则。
  
 2:当然少不了用事实或数据说话(注意与辩题的关联度和让人信服的效果的强度)。
  
 3:运用逻辑进行推论
  
 (1)演绎法:前提蕴涵结论的推论
  
 (a)三段论推论
  
 凡M都是P(凡负责任的政府都应该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服务)
  
 S是M(中国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因此,S是P(中国政府应该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服务)
  
 或:可靠的养老服务都应该是具有系统性、专业性、保障性的
  
 社会养老可提供系统性、专业性、保障性的养老服务
  
 因此社会养老是可靠的
  
 (b)必要条件假言推论:某事情的发生(q)必须要有某条件(p)的存在,没有某条件(p)的存在,就不会发生某事情(q)。
  
 能为老人提供系统性、专业性、保障性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才可称得上是可靠的;否则,则是不可靠的。
  
 (c)充分条件假言推论∶如果有条件(p)的存在,那么就一定会发生某事情(q)
  
 如果社会为老人提供系统性、专业性、保障性的养老服务,那么老人无论在情感满足和护理水平上都会得到很好的服务效果。
  
 (2)归纳法:根据一类亊物包含的许多对象的共同情况,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论。
  
 (3)类比推论法: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它的的另一个属性也相同或相似。
  
 (4)假说推论法:根据已观察到的事实和已有的科学原理,对尚未认识的现象的性质或发生原因作出的推测性解释。它建立在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基础上,可假说的基本内容和关健部分又带有想象的色彩。
  
 (5)概率推论:事件B发生的情况下事件A发生的可能性。
  
 (三)立论要遵循的逻辑思维规律
  
 1: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对象、时间、关系相同的条件下,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了什么就是反映了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
  
 A=A
  
 ·同一律用于概念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它的意义和反映对象。
  
 ·同一律用于判断命题时,断定了什么就必须保持这样的断定。
  
 违反同一律的典型错误:
  
 ·偷换概念: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相同的概念,并在思维过程中,用其中的一个概念去替换已被使用的另一个概念。它表现为,把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混为相同的概念,例“共同富裕”与“同步富裕”;有意无意改变某个语词本来表达的概念,赋予该语词以另外的含义。
  
 ·转移论题:在论证过程中,用证明另一个无关的判断来代替需要证明的判断,即实际证明的判断与需要证明的判断不是一回事。
  
 2:不矛盾律:(不能“A也对,非A也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排斥、互不相容的两种思想不可能同真。
  
 ·用于同一概念时,它所反映的性质(内涵),不能既有A概念所反映的性质,又有非A这个概念所反映的性质。即不能同时用A和非A指称同一对象。例如:“被迫心甘情愿”,“能溶解一切物品的溶液”。
  
 ·用于判断时,先对同一事物作出了某种断定,后不能又作出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种断定;不能把互不相容、互相排斥的两种判断同时确定为真,必须承认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至少一假)。例“这矛可以刺穿任何盾,这盾可以不被任何矛刺穿”。
  
 违反不矛盾律的错误:
  
 ·前后说法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不能自圆其说。
  
 3:排中律:(不能“A不对,非A也不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不能同假,二者之间必有一真。
  
 ·用于概念时,它所反映的对象,是属于A的外延,或者属于非A的外延,要明确下来。
  
 ·用于判断时,任何一个判断,同否定该判断的判断之间,二者之间不能同假,肯定A为真,即B为假;肯定A为假,即B为真。
  
 违反排中律的典型错误:
  
 · 观点含糊,没有明确的观点,或者观点似是而非。
  
 ·对“是”的观点否定,对“非”的观点也否定(这也不是,那也不是)。例:“我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非成年人”
  
 ·预设前提:亦即“复杂问语”。它包含着一个假定,无论你回答“是”或“否”,都得承认这个假定,因此,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例:“你有没有花了你偷来的钱(预设钱是偷来的)”
  
 4:充足理由律: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A”真是因为“B”真,并且“B”真能必然地推出“A”真。“B”就是“A”的充足理由。
  
 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典型错误:
  
 ·理由虚假:作为证明某个论断的理由所陈述的情况,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与已被证明为真的科学原理相悖。
  
 ·推不出来:一个论断的理由同该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使理由是真的,也不能推出论断是真的。
  
  三、反驳对方 
  
 主要针对对方辩论过程中出现的以下破绽和错误进行反驳。
  
 ·论题不清:论题所关涉到的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在论证论题时,离题万里。
  
 ·论题转移:亦称偷换论题。论题没有保持首尾一贯;论证中自觉或不自觉改变了预先确立的论题。在辩论中,把本来不同的论题混为相同的论题;用曲解了的论题去代替对方的论题。
  
 ·虚假论据:用虚假判断或虚假亊实作论据。
  
 ·预期理由:以真实性尚待证明的判断,甚至连论证者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作论据。
  
 ·前后说法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循环论证:论据的真实性依据论题来证明。先用论据证明论题,然后又用论题来证明论据。
  
 ·推不出来:一个论断的理由同该论断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使理由是真的,也不能推出论断是真的。还有论据不充分。
  
 论据不充分又表现为:
  
 ·推理不合乎逻辑:论据与论题联结而构成的推理形式,不符推理规则的要求。
  
 ·以偏概全:亦称草率证明。采用不完全归纳推理作论证方式。论据是个别性事例或有限的个例,并且不典型。论证中又未对这些个例作科学分式,便引用来证明一个全称判断。
  
 ·以相对为绝对:把一定条件下或某个特定场合下为真的判断,视为任何条件、任何场合下都为真。
  
 ·以人为据:以关于某人品质的评价作为依据,来证明他作出的某个论断的真假。

辩论中的逻辑运用

6. 辩论赛的问题

一,互联网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构成潜在威胁。互联网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内容虽丰富却庞杂,良莠不齐,青少年在互联网上频繁接触西方国家的宣传论调、文化思想等,这使得他们头脑中沉淀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冲突,使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倾斜,甚至盲从西方。长此以往,对于我国青少年的人生观和意识形态必将起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国家的政治安定显然是一种潜在的巨大威胁。 

二,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脱离现实,也使一些青少年荒废学业。与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同,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 

三,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当前,网络对青少年的危害主要集中到两点,一是某些人实施诸如诈骗或性侵害之类的犯罪;另一方面就是黄色垃圾对青少年的危害。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调查还显示,在接触过网络上色情内容的青少年中,有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 
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当前,网络对青少年的危害主要集中到两点,一是某些人实施诸如诈骗或性侵害之类的犯罪;另一方 

面就是黄色垃圾对青少年的危害。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调查还显示,在接触过网络上色情内容的青少年中,有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 
计算机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目前的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9900万人,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1650万人,占19%。如此惊人的数字,实在让人震惊,具调查其中网络成瘾的患者达到250万人。据2001年统计,我国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并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其中青少年占80%。网络已成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娱乐的重要平台。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也存在着让人痴迷的危险。青少年用户上网目的分为实用目的、娱乐目的、网络技术使用和信息寻求。超过50%的使用率的功能有网络游戏(62%)和聊天室(54.5%),其次是使用电子邮件(48.6%)。约50%的青少年用户有保持电子邮件联系的朋友;25.2%的青少年用户在聊天室或BBS上经常发言;37.6%的青少年用户使用ICQ与认识或不认识的朋友联系。 
所以说:“对没有成年人监护的青少年来说,国际互连网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 

1.使自控能力差的同学沉溺网中,不能自拔,花费大量时间上网,从而影响学习成绩。 

2.网络良莠并存,容易接触不良网页,如色情、暴力等。又因为学生常常容易受人影响、自控能力差、分辨能力弱,他们常常会因为网上不良内容而走上犯罪道路。 

3.长时间上网容易造成大脑缺氧,从而造成精神萎靡、眼睛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容易造成近视。 

4.一些长期长时间上网的学生容易产生孤独症,整天沉溺于幻想中脱离现实,而当他真正面对社会和人群的时候,就会因为想像和距离的问题产生退缩感,不敢正常与人沟通。 

5.许多中学生因为打一些暴力游戏使自己模糊了真人与游戏对象的区别,常常无意识地模仿游戏来对待身边的人。 

6.长期上网需要大量金钱,没有钱的时候,自控能力弱的人会采取违法的方式,不择手段地获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7.网吧这些上网的地方往往是无业游民、瘾君子、罪犯的藏匿地点,在这些地方逗留时间太久往往会出意外,或受人引诱。 

8.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 

9.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脱离现实,也使一些青少年荒废学业。 

10.青少年在充分享受着网络时代的快捷与方便的同时,其身心也正承受着网络负面效应的煎熬。信息网络对于玩酷追星、宣展自我、极富好奇心和冒险精神的年轻一代而言,是一个“挡不住诱惑”的新奇世界。由于网络技术尚存在着一些不成熟、不完善之处,加之网络管理、规范的相对滞后,信息网络对青少年网民心理的负面作用也日渐凸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需要我们审慎对待的。 

11.一些青少年网民过分迷恋与网上的“ 人——机”式交往,爆炸般的网络信息,会加大青少年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引发“信息污染综合症”等心理障碍。 

12.长时间的上网会使一些青少年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产生对网络的过分依赖心理,成为“电子海洛因”的“吸食者”,染上“网成瘾症”等心理疾病。患者的行为与吸毒成瘾类似,一接触因特网就兴奋异常,没机会接触就寂寞难耐。可见,网瘾问题的心理危害不容小视。 

13.青少年的自制力、理性发展都还未达到成人状态,所以很难控制自己,容易导致网瘾问题的出现。 

14.互联网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构成潜在威胁。互联网是一张无边无际的"网",内容虽丰富却庞杂,良莠不齐。 

15.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脱离现实,也使一些青少年荒废学业。与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同,青少年在网上面对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不仅满足了青少年尽早尽快占有各种信息的需要,也给人际交往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空间,而且不必承担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和责任。虚拟世界的这些特点,使得不少青少年宁可整日沉溺于虚幻的环境中而不愿面对现实生活。而无限制地泡在网上将对日常学习、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荒废学业。 

16.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和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当前,网络对青少年的危害主要集中到两点,一是某些人实施诸如诈骗或性侵害之类的犯罪;另一方面就是黄色垃圾对青少年的危害。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 

17.据一项调查显示,不少的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 “聊天室”不能自拔。据2000年4月《广州日报》报道,一名15岁的中学生为了上网玩“随心所欲”网络游戏,竟然杀害自己的表姐,以达到占有她电脑的目的。青少年沉浸到网络的虚拟化生活空间中,容易患上“网络上瘾症”,“网络疏离症”等新型的精神性疾病。一旦回到现实社会就产生一种孤独感,成天高唱:网络是我家,我的眼里只有它。这样对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在生理上小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时间,但是他们一上网就是四、五个小时,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对青少年的身体也有不良影响。 



事例: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1)青少年上网首先的一大危害就是会影响视力。据统计,经常上网的学生中近视的比例大约占60%。第二大危害就是电脑所释放出来的辐射,具有相当强烈的危害。 
2)因为沉迷于网络而放弃学业、离家出走、甚至是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两名中学生因通宵上网而在铁轨上熟睡被轧死,17岁的少年因网上的几句玩笑而话赶到百里之外的网吧行凶,几名中学生为上网而十几天彻夜不归,还有不少青少年因痴迷上网而荒废了学业……
3)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4)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对了,这位哥们,要这种东西作什么。 

两名未满18岁少年为解乏闷将五旬乞丐折磨至死 
两个不满18岁的退学少年,凌晨从游戏机室出来后为找点刺激,竟将一名年约50多岁的乞丐“折磨”得奄奄一息,方才心满意足地离去。男乞丐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两名少年已被刑事拘留。 
男乞丐受尽折磨次日死亡 
3月13日7时24分,韶关仁化一名群众路过仁化桥底时,发现一个男乞丐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生命垂危,立刻报案。 
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乞丐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该男子于次日早晨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男乞丐是外力殴打所致,属他杀。死亡原因查明后,仁化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此案。经过一天一夜的侦查,终于找到了破案的线索,将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和陈某抓获。 
朱某和陈某交代:案发当晚,两人在游戏机室玩耍,凌晨4时左右,他们从游戏机室出来后觉得很闷。此时,正好看见有一个年约50岁左右的乞丐坐在路旁边,两人决定拿他“解解闷”。两人走到乞丐面前,开始拳打脚踢,接着又拆了公园里的竹子,并抢过乞丐的酒瓶和砖头殴打他。打完后,两人还不过瘾,又取下乞丐身上的棉花烧他的身子和头发,直到把乞丐弄得奄奄一息,方才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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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7名辍学青少年组成三个抢劫团伙 
17名辍学少年组成3个抢劫犯罪团伙,自2004年6月以来,在梅河口市、东丰县、辉南县疯狂抢劫出租车司机、中小学生、商店、行人财物,9个月作案12起。3月9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将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3月7日20时,梅河口市出租车司机蒋某被4名要去黑山头镇的少年乘客用砍刀逼在脸上,抢走1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又强迫蒋某将他们送回市区。3月8日20时,出租车司机王某被4名少年乘客在黑山头镇附近,抢走现金100余元。出租车司机连续被抢的事迅速传开,很多的哥担心出事,晚上都不出车了。 
3月8日,梅河口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3月9日12时,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抓获。经进一步工作,又将李某、宋某、韩某抓获。经审,5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由17名青少年组成的3个抢劫团伙,自去年6月共抢劫作案12起的犯罪事实。 
这些嫌犯中,最大的22岁,最小的15岁,均缀学在家。2004年6月19日,李某、宋某、韩某等5人商定到东丰县抢劫,他们乘坐两辆出租车来到东丰县二百货一商店,见只有店主夫妇在屋,便掏出匕首将店主夫妇逼住,用电话线把他们捆绑起来,抢走影碟机、香烟及现金,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宋某还威胁店主说,如果他们中有人出事,就找店主儿子算账,并拿走店主儿子的相片。 
目前,曾某、徐某已被刑拘,李某、宋某、韩某被东丰县警方解回,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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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算陈年旧帐 杀仇人消心头积怨被抓 
因小时侯被他人欺负,怀恨几年后,一名15岁少年伙同他人将“仇人”杀死。案发后,南宁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当晚,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桥附近的一房间内,办案人员将王某抓获,王某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据其交代,他小时侯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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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勒死88岁老妪后上学 老妇曾视其为祖孙 
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 
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突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仍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记者3月16日了解到韩某已被刑事拘留。 
行凶少年背后的特殊家事昨日下午记者在样子哨公安分局张春宝副局长的陪同下驱车来到韩某家。韩某76岁的爷爷韩纯义长叹一声告诉记者:韩某4岁时父亲便与亲生母亲离婚。1年后,父亲与另一女子结婚。他7岁时,父亲把韩某的继母杀死,因此被判死缓。此时,韩某只好和爷爷一起生活。韩某学习成绩不错,同年组160多名学生他的成绩占60名左右。连连发生的家庭不幸使老人感到很苦恼,他无法想像孩子将来如何面对。 

万人小镇22名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样子哨公安分局局长李继范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未成年人犯罪在该镇非常严重,也成为当地的一大治安隐患。他经过6个月的调查发现,当地未成年人犯罪非常严重,2001年该镇发生98起盗窃案件,一名姓卢的未成年男孩就干了49起。如今,分局掌握至少有22名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这些孩子中,只有2名有父母在身边,其他的都是父母离婚的,或外出打工的等特殊家庭环境。这22名未成年人占全镇违法行为的40%。他认为许多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有着直接关系,学校和社会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部门更应给他们一些温暖,让那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7. 辩论中几种常见的逻辑谬论

在一篇文章的脚注中作者详细地列举了律师们在辩论中使用的几种常见的逻辑谬论。[1] 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它们并不陌生,但我们在言语中却不经意也会用到他们。更应该引起我们警惕的是好像在刚刚过去的博士生论坛上,从发言者的口中我们也能够听到这些谬论。而我认为这正是我们在进行学术辩论时所应该尽力避免的错误。现将它们列出,以使我们在写作和发言时加以留意。
谬论之一,诉诸同情感或其它情感(appeal to pity or other emotions),这一谬论企图不是通过提供证据而是唤起同情或其他情感来说服别人。
谬论之二,混合问题(the fallacy of complex question/ compound question)。当对一问题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暗中肯定了一个关于此问题的可争议的前提假设,这一问题就是混合的。这种谬论经常被用于以下情形中:1,要求对方仅用一个问题回答同时提出的两个或多个问题;2,用提出一个问题的方式来回避回答另外一个问题;3, 所提出的问题中存在一个虚假的假设;4,所作的论断构成了一个复杂问题却要求简要的回答。
谬论之三,间接答辩法(the fallacy of special pleading)。这种谬论试图是用双重标准:一个是适用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特殊)而另一个(更严格的那个)适用于其他任何人。间接答辩法是含偏见且不一致的。它把某人自己放在了特权位置而不把适用于自己的标准同样地适用于其他人。
谬论之四,转移注意力的话(the red herring fallacy)。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辩论者通过把主题转变为一个与原主题有联系但又不同于原主题的新主题。在结束时,他或她或者是得出了关于不同论题的结论或者仅仅某一结论已经得出。此谬论有各种各样的名称,比如不切题的结论(irrelevant conclusion)、忽视论题(ignoring the issue)、混淆论题(befogging the issue)和转移论题(diversion)。
谬论之五,灾难性的急剧下滑(the fallacy of the slippery slope)。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辩论的结论被搁置于一个所谓的连锁反应之上然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连锁反应真的会发生。含有灾难性的急剧下滑这一谬论的辩论试图以这样的理由来劝阻某一将要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理由是此种作为或不作为一旦成就它就会导致一连串事件的发生,而这些事件无法被阻止并且最终必定会致使危险的(或不被期望的或灾难性的)的结果。
谬论之六,假想的敌人。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某人对被歪曲的或者被粗糙地作简单化处理后的相反论辩加以驳斥而不是反驳真正的论辩,并进而宣称自己已经击败了论敌。
谬论之七,人身攻击(Fallacies of personal attack)。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论者从对问题本身的讨论转到把焦点集中于对辩论对手本人自身。此种谬论的三种常见的变种是根源谬论(genetic fallacy),从个人偏好出发(ad hominem)和井中投毒(the fallacy of poisoning the well)。根源谬论适用于当某人试图通过质疑一结论的原始资料或根源来证明其错误的情形中。从个人偏好出发的辩论同根源谬论联系相当紧密,涉及到试图通过对对手的品质而非其辩论本身的攻击来驳倒他。井中投毒是用先发制人的方法来阻碍反对意见,即用肯定性的言语刻画那些可能赞同发言者自己的立场的人的品格特征或者用否定性的言语刻画那些可能反对发言者自己的立场的人的品格特征。
谬论之八,诉诸于恐惧、敬畏或武力。此种谬论通过对对手的辩论获得成功后所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加以夸张而试图引起人们的恐惧心理。它也被称为the argumentum ad terrorem, the argument to the club, and the argumentum ad baculum.
谬论之九,诉诸于权威或声望。当我们试图引用那些名人的话来论证一个与其没有关联的观点时我们便陷入了此一谬论之中。引文来源 正来学堂

辩论中几种常见的逻辑谬论

8. 形式逻辑与辩论逻辑有哪些区别?

一般都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个比喻一直以来,都是指导我们理解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线索,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比喻中对辩证逻辑的定性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严格地讲,这个比喻是逻辑上不恰当的。我们已经知道,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实体观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它们之间是构造上的不同环节,是数学自身在不同的境界层面上所呈现的不同的格局。简言之,是层次性关系,是同一立场下的不同阶段形态。与此不同地,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间,根本地就是不同的逻辑立场。前者是二重性,是辩证观;后者则是二元性,是实体观。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见《二重论》,胡列清著,P343,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形式逻辑有狭义与广义两种意思,狭义指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广义则包括了数理逻辑。数理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形式逻辑的不同层次水平形态。
一个是水平不同,另一个是立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