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交易迎来强监管,哪些措施值得关注

2024-05-17 12:55

1. 可转债交易迎来强监管,哪些措施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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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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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3.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可转债交易迎来强监管,哪些措施值得关注

2. 可转债受追捧专家提醒要注意哪些?

可转债受追捧 专家提醒注意破发可能
市场人士认为,投资者需要看清楚公告条款,了解转股价等事项。
近期,可转债受到市场追捧,这一趋势愈加明显。对此,上海财经大学量化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曹啸近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转债在本质上是一个普通债券和股票看涨期权的组合,可转债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密切相关,这与“打新”显著不同。“打新”在A股市场的吸引力来自于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来自于发行定价与市场估值的差距,存在普遍的新股超额收益。但是,可转债不存在这个收益,可转债的定价是参照当前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的。

11月10日,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打新”中签率下滑和收益率下降,在于参与者众多。当前参与可转债投资的投资者相对较少,有一定的收益空间,但是伴随可转债发行提速,供给增加、参与者增多,中签率乃至收益也都存在下降可能。而且可转债本质是债券,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向下修正转股价和赎回可转债的权利,通常可转债投资采用“中签缴费卖出”的策略,鲜有投资者持有择机高于转股价卖出行为。

近期,可转债审核节奏明显加快。对此,曹啸表示,目前来看,公司和大股东发行可转债的动机更强烈一些,在增发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转债成为公司和大股东融资的途径。可转债的债券利率是较低的,如果未来股价较低的话,上市公司相当于发行低成本债券。A股市场喜欢题材,可转债目前较受追捧,但随着可转债发行数量增加,可转债的市场热度主要取决于股价的表现。

“申购过程中,投资者要注意可转债也会出现破发的可能,尤其是资质不好的新债。投资者需要看清楚公告条款,了解转股价、强制赎回条款、回售保护条款等事项。配售或者中签可转债之后,最佳策略是选择在合适时点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在适合时点转换成股票。”尚震宇表示。

3. 可转债新规解读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落实《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购买可转债。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投资者应在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迅速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将在可转债中受到影响。
扩展信息:
修改后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上述30个交易日发生转让价格调整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调整后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

可转债新规解读

4. 可转债新规解读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落实《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购买可转债。已经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投资者应在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迅速签署风险揭示书。这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将在可转债中受到影响。
扩展信息:
修改后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上述30个交易日发生转让价格调整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调整后的转让价格和收盘价按调整前一个交易日计算。"

5. 可转债事项上会是利好吗

可转债事项上会对股票没有太大影响,不算利好也不算利空,不会影响股票走势。拓展资料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是债券持有人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的特点是债权性、股权性、可转换性。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其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融资后资金可以作为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也有可能是上市公司认为当前股价被低估了,直接增发股票不划算,所以发行可转债。可转债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转换为股票,那么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如果可转债持有人看好公司未来的潜力,那么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转换为股票。投资者在投资可转换债券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式: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 *100/ 当次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可转债事项上会是利好吗

6. 可转债交易新规定

您好,为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两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二、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本所可以视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可转债是T+0交易品种,投资有风险,请了解相关规则

7. 可转债新规

关于可转债的规定,可转债称为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有新的主体代替旧的主体,可以是债权转移、也可以是债务的转移,还可以是债权债务同时转移,不管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都是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但是对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不可以转让的。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可转债新规

8. 可转债新规

关于可转债的规定,可转债称为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有新的主体代替旧的主体,可以是债权转移、也可以是债务的转移,还可以是债权债务同时转移,不管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都是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但是对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不可以转让的。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为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